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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亭县征地找律师,乐亭县人民法院 选任特邀调解员公告名单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4 14:35:46


乐亭县人民法院

选任特邀调解员公告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平安中国,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构建起分层递进、衔接配套的纠纷解决体系,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这是适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论断,是深刻把握矛盾纠纷发展与化解趋势,践行新发展理念作出的重大理论创新,为推动多元化纠纷化解体系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非诉”和“诉讼”作为化解矛盾的两大手段,都是推动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的重要途径。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在法治框架内运用乡规民约、道德文化等规范行为,有利于促进社会自治善治,充分体现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治理思路。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及时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途径及低成本、高效率解决纠纷的需求,根据中央《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的规定》,本院决定面向社会首批公开选任特邀调解员,其中5名驻本院机关或基层法庭工作,20名不驻院(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简介

特邀调解员是指经人民法院选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符合条件的人员。工作职责是在法院指导下调解民事纠纷,从事相关司法辅助工作。

二、选任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廉洁奉公,无失信记录,无违法违纪记录;

2、身份明确,社会关系清楚,在本县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律专业知识的公民;

4、群众工作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热心人民调解工作;

5、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6、遵守国家法定工作时间,承诺愿意接受本院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符合上述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选任:

1、“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

2、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法律工作者等;

3、党政机关、村(居)委会、学校、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推荐的人员;

4、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指导师、注册会计师等其他专业人士。

四、禁止选任条件

1、曾受党纪、政纪处分及刑事或治安处罚的;

2、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司法部门调查的;

3、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4、参加非法组织活动的;

5、其他不宜从事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工作情形的。

五、选任程序

1、报名方式:推荐报名和自主报名。推荐报名由各机关或组织统一递交材料。自主报名的填写《特邀调解员报名表》,报名表从本院政治处领取(报名表下载邮箱:tsltfy@163.com,密码:fayuan)。

2、报名材料:报名时需提交公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一寸免冠近照两张;其他可以证明调解能力和经验的文件资料可一并提交。

3、报名时间: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5日17时。

4、报名地点:乐亭县人民法院政治处(909房间)。

5、联系电话:0315-4621072

6、联系人:吴静瑶(18532585562) 田静梅(18532585592)

六、考察

由本院负责组织实施,重点考察报名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法律知识、乡贤威望、表达能力等情况。

七、公示

考察合格的,确定为拟选任人选,在乐亭发布和本院公众号平台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拟选用人选有异议的,可向本院提出,异议成立的不予选任。投诉电话:0315-4621072。

八、选任

拟选任人员经公示无异议,按规定办理选任手续。选任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审核合格者,颁发聘书,选任为特邀调解员。选任期限为一年,从颁发选任聘书之日计算。期间如出现不适合从事特邀调解员工作的情形时(如连续三个月无调解成功案件等),本院有权解除选任;调解能力突出,调解成功率高的特邀调解员经可连任。

九、补贴

特邀调解员与本院系劳务关系。驻院(庭)工作的,基础劳务补助1500元/月(全勤的。缺勤的按工作日折扣)。目标任务:每月最低调解成功案件3件。超出目标任务的,按调解成功案件情况再给予相应补贴。不驻院(庭)的,无目标任务,按调解成功件数核计工作补贴。(补贴标准均由本院另行规定,见附件)。

十、附则

自行解决食宿行。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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