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派出所事实不符可以找律师吗,出现什么情形时行政案件应当予以结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4 05:00:38

01话题导入

「以案说法」行政机关否认实施相关行为,应当如何破局

(本图来源于网络。与本案件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公民要提起行政诉讼,其前提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了行政行为,即行政行为的客观存在,行政主体实施了一定的行为。理论上说,这一规定是合理必要的,但在实践中,某些行政机关往往会通过在本条法律规定上做文章,来试图规避被诉。一般来说,在并未出具正式的行政文书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被诉时往往会直接否认本机关实施了相关行为。在此情况下,往往需要律师从被诉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分工、现实的证据情况等方面综合发表诉讼意见。

02案情介绍

在由王金龙律师团队董世勋律师代理的田先生等与某街道办、某市城管局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中,作为被告之一的城管局,在诉讼过程中就针对本条规定做足了文章。

田先生等人在某地经营建筑模板出租等生意,后某街道办、某市城管局在并未出具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对田先生经营的木方、模板进行了强行搬移。田先生等人不服,针对某街道办、某市城管局的行政强制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诉讼中,作为被告之一的某市城管局答辩称:城管局并未实施和参与搬移行为,并非本案搬移行为的适格被告。田先生的诉请是确认搬移行为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条规定起诉的前提条件,城管局并没有参与和实施搬移物品的行为,不是适格被告。

03律师浅析

显然,由于某街道办和某市城管局一直未出具相应的手续,使得田先生等人缺乏直接的证据证明城管局实施了相关行为,因此某市城管局才能就针对《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大做文章。

经审理,法院认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某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综合管理的相关工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第四条第五款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从法律依据上,某市执法局、某街道办均有行使城市管理的职权,从事实依据上,某市执法局下属的某执法大队在田先生等人的要求之下后补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某街道办和某市执法局派员参与、组织了搬移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因此,某市执法局及某街道办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某市城管局辩称自己并未适格被告,与事实不符,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4话题小结

最终,法院判决某街道办和某市城管局共同实施的搬移田先生等人相关物品的行为违法,田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初步维护。

(作者 董世勋 律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