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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判处无期,投资诈骗判刑案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6 18:30:08

通过投资让自己的资产升值

是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事情

殊不知,一些不法分子

利用人们想“赚快钱、赚大钱”的欲望

打着理财的幌子,精心设置了陷阱

600名投资者被骗2000余万元,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

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罗某等以搭建私人期货平台引诱公众投资交易的大型网络诈骗案件,罗某等多人获刑。罗某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7日,家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的张先生神色匆匆地来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一自称“红蚁证券”的客服诱骗投资期货亏损了5万元,随后又有多名被害人陆续报案。公安机关根据调取的被骗资金流向,发现山东雨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品公司”)、山东鼎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强公司”)、山东哲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哲景公司”)有私自搭建投资理财平台进行诈骗的重大嫌疑。通过摸排,在掌握重大线索后,2019年10月9日,公安机关组织警力对山东潍坊多个诈骗窝点同时实施抓捕,罗某等30余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600名投资者被骗2000余万元,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初,被告人罗某先后租赁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多处办公地点,成立了雨品公司、鼎强公司、哲景公司,并组织被告人林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等招募业务员组成营销团队。2019年4月10日,在公司不具备期货交易资质的情况下,罗某将购买的交易软件伪装成可以参与大盘交易的“红蚁”、“BGC”、“ABN”三个虚假期货交易平台。通过网络媒体发展代理商推广虚假交易平台,代理商又在QQ或微信聊天群以投资理财的名义,诱导客户在涉案平台上进行所谓的“期货交易”,按照事先安排,客户的投资全部进入罗某指定的私人账户,客户投资并未在期货交易所真实报单,而是完全在罗某的掌控之中。罗某通过对涉案平台的后台操控,以系统故障、客户违规操作、交易延迟等理由限制被害人出金,被害人交易的手续费及亏损被罗某与代理商按照约定比例瓜分。经统计,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间,有600余名投资者共计被诈骗2268.303564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依法惩处。罗某等为实施诈骗而搭建虚假期货交易平台,引诱被害人投资,在资金未进入期货交易大盘不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非法占有被害人资金,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罗某系涉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亦系“红蚁”、“BGC”、“ABN”三个虚假期货交易平台的实际控制者,系在整个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主犯,其余各被告人亦应按照其所任职期间组织、指挥、参与的犯罪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罗某被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也均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赵栋梁)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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