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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找债务担保律师介绍,质押人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4 01:33:30

案例:由于东升要上大学,东升父亲将一头待产母牛质押给德才,借款5000元。寒冬腊月,德才忘了关牛舍门,小牛被冻死了。春天,德才拉母牛到地里干活,母牛被累死了。那么,质押的牛死了,责任该由谁承担?

质押的牛死了,责任该由谁承担?

小牛的所有权应属东升家所有。对于母牛以及小牛的死,德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430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民法典》第431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432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质押的牛死了,责任该由谁承担?


律师评析


本案中,小牛属于质押财产母牛产生的孳息。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孽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树结出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等。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关系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关系取得的利息等。东升家与德才家之间的质押合同中如果有对孳息收取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质权人德才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

德才虽有权收取质物的孽息,但其取得的并不是小牛的所有权,而是对小牛的质权。即小牛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但小牛的所有权仍应当归属于东升家。质权人所收取的孳息首先充抵质权人收取孳息的费用,其次可以充抵主债权利息,最后可以充抵主债权。也就是说,如果债期届满东生家无力还款,德才可以将小牛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先充抵小牛的接生费用,继而可以和母牛一并充抵主债权。

质权人德才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母牛及小牛)的义务,但因其疏忽大意致使小牛死亡,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德才家应当承担小牛死亡的损失赔偿责任。

同时,德才作为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其使用、处分质物前应征得出质人的同意。而德才未经出质人东升家同意,擅自使用母牛耕地,并因农活繁重,将母牛累死了。因此,德才应当向东升家承担母牛死亡的损失赔偿责任。

质押的牛死了,责任该由谁承担?

律师提示


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约定使用、处分质押财产,并以其收益清偿被担保的债权。对于质物的保管问题,出质人仅需要承担证明质押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事实,质权人要证明自己对质押财产已经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或者证明自己对质押财产的毁损灭失没有过错。如果质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则应推定其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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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东方律所品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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