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仲裁代理人可以找律师吗,仲裁是什么意思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3 23:03:29

#普法行动#学习《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学习笔记之十五

委托代理


“仲裁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委托代理(一)当事人可以委托不超过三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或变更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当在开庭前(书面审理的案件,为首次答辩期限届满前)向本会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二)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事项和权限。仲裁代理人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进行和解,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三)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1.律师;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3.当事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可以委托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本条规定委托代理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可以委托不超过三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2、委托(或变更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3、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在开庭前(书面审理的案件,为首次答辩期限届满前)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4、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事项和权限。仲裁代理人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进行和解,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5、被委托为代理人的人员包括: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当事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可以委托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的,故又称 “意定代理” 或 “任意代理”。

申请仲裁是民事法律行为,对委托代理的要求适用民法典关于委托代理的规定,但仲裁活动是法律事务活动,所以对申请仲裁、参加仲裁活动的代理又是开展法律事务活动的代理。实际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有些授权委托事项、委托期限不明确,委托权限不具体,应该具体写明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2、有些委托书仅写明“全权委托代理”,这样的委托书只能认定为一般代理,不含特别授权。3、建议把专业的事交给专业人员做,委托代理最好委托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4、作为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的律师,可否接受委托代理其所在的仲裁委办理的案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法律事务中,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是共识,因此只要不是自己仲裁的案件,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的,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之前,应当可以。但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缠,建议作为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的律师,不要担任该仲裁委员会办理的仲裁案件代理。5、代理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对代理权的认定(包括有效、无效、无权代理的追认等)、共同代理、转委托代理、代理的终止等,民法典规定的比较具体明确,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  第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附二:授权委托书(范本)

授权委托书(范本一,供委托律师专用)

兹委托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在我与xxxxx单位(自然人)XXXXX纠纷仲裁案中担任我方代理人,代理人享有以下代理权:

1、XXXXXXXX;

2、XXXXXXXX;

3、xxxxxxxxxx。

4、特别授权(含代为承认、变更、放弃仲裁请求、代为提起反请求)

特此委托

委托人(签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范本二,供委托公民及法律工作者专用)

委托人(甲方):(列明基本情况)

受托方(乙方):(列明基本情况)

甲方与乙方系xxxxx关系。

甲方因XXXXXX纠纷一案,兹委托xxxxxxxx在我(单位)与xxxxx单位(自然人)之间XXXXXX纠纷仲裁一案中担任我方代理人,代理人享有以下代理权限:

1、XXXXXXXX;

2、XXXXXXXX;

3、xxxxxxxxxx。

4、特别授权(含代为承认、变更、放弃仲裁请求、代为提起反请求)

特此委托

委托人(签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