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钦层律师 /文
一个朋友的朋友,因为妨害公务罪被判刑,问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加了微信之后,很多天没有消息,直到有一天打电话过来,聊起此事。
出于礼貌,做了咨询。
案件内容大致是这样的 :
她是北方小城一所学校的数学老师,带两个班,一心想让学生学习成绩变好,压力比较大,心理上总感觉无法缓释,想学习心理学,也能从心理上辅导孩子更上层楼。
不想误入了一个心理学的微信群,接触了这个群之后,精神似乎出现了错乱,在这个微信群里陆陆续续发了五万多块钱红包,在北方小城,这不是一笔小数目。
随后,有一天晚上10点左右,她喝了点酒(平时她滴酒不沾),在马路边哭泣。有人看着奇怪,就打电话报警,警察随后赶到。如她转述,她精神不受控制,踢路边车辆,还辱骂、踢打警察,整个人疯疯癫癫,情绪不受控制,跟警察发生言语和肢体上的冲突,大致意思就是不让他们管。后来,两个警察一起搀扶,把她送上了警车,带到了派出所,进行刑事讯问。
精神不受控制的她,还是大吵大闹,出言不逊,最终警方以妨害公务罪将其刑事拘留。
家里人一时间慌了神,赶紧找律师去会见。通过朋友介绍,花了5万元找了个律师,她一直在说这五万块钱,对她来说是一笔巨款。
这个律师来见的时候,就是告诉她要在里面照顾好自己,如实交代,认罪认罚,争取宽大处理。
据她转述,每次会见,基本上都是这种说辞,那时候她感觉这个律师真善解人意,来开导自己。
也许是平时做好学生做惯了,警察让她签字,她就签字,笔录上的内容是什么都不知晓。(估计很多人都会有这种情况,在一个相对陌生、有心理压力的地方,往往会选择顺从,让签字就签字,签的都是自己人生),结果就从刑事拘留、逮捕、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她都一路顺从,像个乖乖女。
她也不太明白到底是什么意思(认为办案人员都是公平公正的,不会冤枉一个好人,自己是无罪的,自然也不会有事,但是签的明明是认罪认罚的法律文书)。
后来审判的时候,以妨害公务罪判了8个月。
判完,她转述说,那个法官说了一句,这么年轻,可惜了。
一审结束以后,她也没有进行上诉,案件就这样结束了。
她心理落差很大,昔日人民教师,今日阶下囚。
在看守所里,她认真服刑,想着早点出去工作,还有自己班级的学生等着自己。
谁知,8个月终于熬过去了,她准备去学校上班。学校给她送来了解聘通知。她不能再去学校教自己的学生,她才如梦初醒。
她一个从农村考出来的好学生、上班之后的好教师,就这样成了犯罪分子,昔日的荣光一下子踪迹全无,她如鲠在喉。
她在别人的朋友圈下面留言评论,紧接着朋友圈就不可见了,她陆续看不到其他朋友的朋友圈了。
一种莫名的疏离感就这样产生了。
她的邻居也对她敬而远之。之前的好朋友、好闺蜜、好同事也都陆陆续续走散了,离她很远,她看守所的经历成了这种远离的加速度。
她成了一种社会性死亡,活动空间被极大地压缩,变得狭窄,狭窄到无法正常生活。
她现在想来就像做了一场梦一样。如今一切都失去了,才大梦初醒。
她这个时候才发现自己失去了太多,想要找回昔日人民教师的荣光,似乎一切都回不去了,她内心悔恨。她要从哪里开始着手呢?
目前定案的证据有: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警官证复印件,XX市XX局110受理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
关于她的生活
我想,也许应该从她上学开始,她品学兼优、名列前茅;后来高考没发挥好,考进当地的一所高校,仍然刻苦努力。
毕业之后,进了当地的一所学校教数学,在学校里,她工作比较认真,力争上游,有股不服输的劲头,任教期间也多次获奖。
日子也算殷实,买房买车,还有了自己的家庭,在家孝顺父母,照顾孩子。
一切都是幸福家庭该有的样子。
关于她的精神
转折点就在于自己加入了一个关于心理学的微信群,加入了这个心理学的微信群以后,她的精神突然不受控制,整天浑浑噩噩,感到很玄妙,不受掌控。
对于其精神问题,在被刑事拘留以后也做了精神鉴定,精神鉴定结果显示,她跟正常人一样,并没有出现任何异样。只是这个精神鉴定是在案发之后的一个月,是否存在间歇性发病的情况,那时的精神鉴定结果是否能代表其案发当时当刻的精神状态,值得商榷。但是,如此重要的鉴定报告还是作为了她的定案依据,作为她存在犯罪行为的证据。
其实,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只是这个重新鉴定需要律师和犯罪嫌疑人本人来进行申请,而律师当时的想法只是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完全听信律师。诉讼方向错了,自然对控方的证据也就没有什么质疑了。
这个律师不知道,他对案件没有质疑影响了他人的后半生,甚至毁掉他人的人生。
关于律师
她转述,这个律师是朋友介绍的,在这个小城收费也不低,可是律师的辩护完全没有达到他收费的水准。决定她命运的法庭审判,只用了几分钟的时间就草草结束了。
她转述说,律师几乎也没有进行任何辩护,就堂而皇之地结束了。她恨那个律师,没有给她做任何辩护,仅仅就是走了认罪认罚的程序,草草结束了案件。
她悔恨,请到了一个不负责任的律师,只会让她认罪,好好表现,争取宽大处理。
这就是一个走过场的辩护,仅进行初犯、偶犯的罪轻辩护,并未据理力争做无罪辩护。
判决书上说:辩护人关于建议对xx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这里也许是她内心的想法,她的诉讼目的没有实现,当然会有所不满。
她想要找回她的工作,只有一种诉讼目的,就是无罪。
对一个公职人员来说,如果涉嫌犯罪,找律师的目的,除了减轻罪行以外,很多人因为危险驾驶罪(醉驾)花大几十万,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希望无罪,只有无罪才能保住自己的工作饭碗,保住自己曾经引以为傲的职业。
此时,律师必须要告诉她,她所涉嫌的罪名重了会如何,轻了会如何,会有怎样的影响。如果她无法洗刷自己的罪名,她会记恨这个律师,她很后悔。
律师这个职业除了自身的职业风险,当事人的记恨才是律师最危险的。
关于主观故意
这个案件的关键点在于,她是否具有主观故意的暴力,如果没有主观故意的暴力,也就不存在妨害公务罪一说。这要从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来展开。
陈兴良认为:“犯罪在主观评价上是个恶性的问题”,其外在表现为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其中意志因素对主观恶性具有决定性意义,日本学者真锅毅指出:“决意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者决意不履行法律命令的行为,就表明积极的恶的意志”。
首先看间接证据,就是证明是她过往的经历,小学、中学、大学、始终都是品学兼优的学生,在家是孝顺的女儿,在学校是优秀工作者,怎么就会变成了辱骂警察的人、妨害公务的人,非常值得怀疑。这只是她的从轻减轻的情节。
其次是直接证据,直接证据就要找出她没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即使存在某些不恰当的行为,也并非其主观故意。
当时晚上十点多,路灯昏暗,现场应该没有监控录像,只有警方的执法记录仪,可以还原事发现场的情况。现在对警方对执法记录情况需要再做进一步的研究和梳理,才能发现案件中的蛛丝马迹,否则大而化之,自然没有再辩驳的必要。
另外,她的客观行为举止是否有超越必要的限度,达到妨害公务罪的入罪标准,值得思考。
关于暴力程度
目前知晓,她的暴力行为是对警察踢打、辱骂、吐口水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对妨害公务罪增加的“袭警”从重处罚条款
这里的暴力是指有形力,包括直接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和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辅助者实施。而“袭警”条款中的暴力对象只能是直接针对人民警察这一特定对象实施。
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的“暴力”仅指直接暴力,不包括间接暴力。直接暴力即直接殴打、捆绑、电击等直接针对人民警察人身的伤害和虽未直接针对人民警察人身实施,但明显会间接加诸于人民警察人身的暴力,如明知人民警察在执法车内仍然扔石头砸执法车辆,致使在车内的人民警察被车辆挤压受伤或被破碎玻璃弹伤等;
显然,从暴力程度来看,上述暴力行为认定为妨害公务罪的很常见。
((2021)皖0124刑初365号、(2021)皖0603刑初518号等)
何种程度的暴力可以认定为犯罪,是否需要有鉴定报告,这里的暴力需要进一步细化,而不仅仅是区分直接暴力和间接暴力。
也许这个案件让她丢掉的不仅仅是一个职业,而是毁掉了她整个人生,以前30多年的努力,好像一下都变成了灰烬。
她更恨自己不争气,怎么莫名其妙就误入歧途,沦落到这步田地。
从此以后,她被贴上了罪犯的标签,有了犯罪记录,几乎变成了社会性死亡;
她也给整个家庭带来了影响,她失去了工作,婚姻破碎,失去了家庭,老母亲也因为这事,一病不起。
她感到痛彻心扉,伤心不能自已。
经过不断地挣扎,曾经那个品学兼优的学生又回来了,她要争取申诉,去改变这个判决结果。
她要想无罪,可她一开始做的是认罪认罚,自己都已签字按了手印确认。
律师告诉她,想要翻案难度很大,毕竟刑期判得很短,只有8个月,也在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内;
不管怎样,她想要的,其实是一个正面的评价,去努力恢复之前的生活,她想要的生活。
她说,难度再大也要争取,前程已经毁了,如果再不争取,未来就一点机会都没有了。
作者:
徐钦层律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华东师范大学经济法学硕士
专业领域:企业合规、刑事辩护、民商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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