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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3 19:24:17

作者:陈绮雯律师,广州婚姻律师王幼柏团队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2016年3月1日开始施行,截止至2022年3月1日已经施行了6年。该法不但对家庭暴力的性质进行了定性,而且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让家暴者不再为所欲为。自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以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的频率亦越来越高,正在遭受或已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一定程度上为受害人提供了救济途径,关键时甚至是受害人的救命稻草。那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该符合什么条件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广州婚姻律师王幼柏团队:人身安全保护令--必要时的救命稻草

结合前述法律规定,要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所谓的被申请人实际上是指实施家庭暴力者。明确被申请人后,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哪一个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在申请人居住地、被申请人居住地(一般是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而且需要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在确定被申请人以及有管辖权的法院后,人身保护令应该提出怎么样的具体请求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根据《广东省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可以依法作出包含下列措施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远离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者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

(四)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五)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结合前述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所产生的家庭暴力情形或者可能遭受的家庭暴力的情形来拟定具体的请求。

由此,我们便可以符合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以及具体的请求这两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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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应如何证实符合“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的条件呢?这时候我们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受害者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结合我们办案的经验简单列举下列证据,供大家参考:

  1. 提供因遭受家庭暴力而向当地派出所报警的记录,譬如派出所出具的报警回执;
  2. 报警后要求派出所做关于家庭暴力的报警笔录,该笔录可以通过法院或者委托律师调取作为证据使用;
  3. 拍摄因遭受家庭暴力而受伤的照片,随后向派出所提供并要求记录在案;
  4. 报警后针对受伤的情况,要求派出所做司法鉴定,提供司法鉴定报告;
  5. 家庭暴力情节严重的,可以要求派出所对实施家庭暴力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可以提供处罚告知书作为证据使用;
  6.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要求派出所向实施家庭暴力者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通过法院或者委托律师调取作为证据使用;
  7. 受害者因治疗伤情到医院就诊或复诊的病历资料(就诊时应注意向医生陈述清楚因遭受家庭暴力而受伤的事实)、医疗发票、检查报告单,必要时要求医院出具疾病证明书;
  8. 若在家中或者居住所在的小区装有监控,可提供遭受家庭暴力的视频资料;
  9. 被申请人恐吓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的证据,譬如对申请人发送的侮辱、谩骂、恐吓、威胁的微信、短信对话记录等;
  10. 被申请人有跟踪、骚扰、经常性谩骂、诽谤、散布隐私等精神侵害行为,或者使用网络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及时保存相应的记录并作为证据提供。

以上的证据材料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中较为常见的证据种类,其他个别的证据种类要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继续补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建议在咨询相关律师后再行申请,提供完整的证据更有利于成功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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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法典和反家暴法注重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让施暴者得到应有的处罚。所以当遭受家庭暴力时,要对家暴勇敢地说不!同时受害者应充分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人身安全。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的区别,切勿选择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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