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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挪用公款罪辩护律师委托步骤,挪用公款罪辩护意见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3 15:03:58

挪用公款,辩护有力获无罪

主办律师:王海军律师

1. 联系方式:电话:13389971957 微信:13389971957

2.个人简介:王海军律师,清华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师从著名刑法学家张明楷教授。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理事,天津法学会刑法分会及应用法学分会理事,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疑案论证专家库成员,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员,兼任天津卫视、天津广播电台法制栏目特邀嘉宾。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王海军律师坚信,中国的法治春天已悄然而至,公平与正义必然会实现,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主任点评

王海军律师系法学博士、副教授,以精深的法律功底和多年的业务经验,紧紧围绕挪用公款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通过证据论证赵不构成犯罪,并明确本案的性质是民间借贷。辩护意见细致深入、鞭辟入里,最终征服了法官。

案情简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赵某在担任某市国土局财务处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款42万元供进行营利活动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

承办过程

赵某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后,其家属慕名来到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找到王海军律师咨询,并及时委托了王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赵某一审的辩护人。辩护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赵某、查阅案卷材料以及积极的调查取证,发现本案事实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指控的证据尚不完全充分,向法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一)被告人赵某并非擅自故意将公款挪作他用,其主观上并不是要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因此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条件。

(二)被告人赵某之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二、本案应属于民间借贷行为,不宜作为刑事犯罪追诉。

承办结果

经过庭审,法院充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审判决赵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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