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下称《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
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受贿行贿一起查”,十九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也都对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过部署,但对受贿者的查处力度高于行贿者的局面长期未有改观。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助理研究员罗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长期以来,出现“重查受贿者,轻查行贿者”的局面,有多方面原因:一方面,与刑事犯罪等相比,职务犯罪的隐蔽性比较强,往往没有犯罪现场。行贿人被调查时,他们一般都说自己是被索贿,受贿者一般会说自己是被动受贿,双方各执一词。在法律层面上,对行贿人的认定存在困难。如果没有行贿人的配合,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会有很大难度。其次,很多行贿人都是民营企业的经营者,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对当地的经济指标和就业率贡献大,办案过程中既要查清民营企业相关涉案人的问题,又要尽可能避免对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在实践中容易出现“两难”局面。
斩不断的“围猎”利益链
早在1999年3月4日,最高法、最高检就联合颁布《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案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规定,要对行贿数额巨大、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向党政干部和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等七种行贿犯罪行为严肃惩处。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严格了行贿犯罪从宽处罚的条件,明确行贿人只有在“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才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017年10月18日发布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五次全会连续两年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利益链。
尽管早有规定,但在实践中,行贿者受到司法追究的比例过低。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数据显示,2018年至2019年间,全国法院公开的一审受贿案件裁判文书9233件,而同期公布的全国一审行贿案件仅3322件。
此次六部门《意见》指出,要清醒认识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中国监察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一个动因就是行贿人的行贿动机并未有效遏制。十八大以来,历次出台的反腐败政策,打击的重点对象还是受贿的公职人员,随着反腐力度的持续加大,越来越多的政商同盟、官商勾结变得更加隐蔽和巧妙,这种现象的背后,行贿人力图通过提高腐败的安全性,说服诱使受贿人是一个重要因素。
有些行贿者为了取悦公职人员,以“雅贿”等方式投其所好,可谓“精准行贿”。
2015年 2月28日上午,山东东营中院公开宣判安徽省原副省长倪发科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倪发科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倪发科有“玉石省长”之称。一些老板投倪发科所好,其中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吉立昌最为典型。
中纪委官网发布的《倪发科违纪违法案件剖析》一文披露,倪发科看电视、看书,玉不离手;穿得多时,脖子上还要戴上一个玉石挂件;每到周末,把喜欢的玉石玉器铺开,一件一件欣赏;每隔两周,给精品玉石玉器逐一打蜡、上油;到外地出差,再忙也要挤时间到当地的玉器市场或商场看一看。
倪发科案的判决书显示:2006年9月至2011年年底,倪发科曾先后11次收受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吉立昌所送黄金制品、玉石、玉器等物品143件。2018年6月2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一则刑事裁定书显示,吉立昌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4600万元。
毛昭晖称,从查办腐败案件看,要拿下受贿人,主要以行贿人的口供作为突破口。长时间以来,以为把公权力控制住,就能解决腐败问题。在这种意识下,为鼓励行贿人主动投案,办案机关往往采取同意减轻或免除他们的法律责任,甚至允许他们此前靠行贿等手段获取的招投标项目等不正当利益予以保留。这一现象导致十八大后行贿人不收敛、不收手,甚至变本加厉。对行贿人而言,不敢行贿的震慑作用并未充分发挥。
湖南省华夏廉洁文化研究会会长王明高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也表示,在过去反腐败的高压态势下,如果对行贿者查得过于严厉,他们就很难去检举腐败官员,这也是纪委监委办案时左右为难的顾虑所在,也是造成长期以来“重查受贿者、轻查行贿者”局面的最大症结。
南方一位市纪委负责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近来,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多起律师向法官行贿的情况,为了尽快突破案件,较少对行贿律师采取惩戒措施。“《意见》出台后,应依法依规将行贿律师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一起查并不等于同等处理”
行贿者中,民企老板占了很大比重。3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道称,杭州近三年查处的行贿人中,企业人员或个体户占比达88.4%,不少行贿人是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安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老板陈族远因敢于行贿而著称。在2007年审理的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受贿案中,陈族远行贿金额3200万元,在涉案的12个单位和个人中排名第一,占胡星受贿总额的80%,《云南法制报》曾援引当地民间说法,戏称其为“行贿状元”。最终,胡星被判处无期徒刑,而陈族远却离奇全身而退。
8年后,他再次因敢于行贿进入公众视野。在2015年审理的广东省委原常委、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受贿案中,万庆良被指控受贿1.1亿余元,其中陈族远以5000万元行贿款,占到万庆良受贿总额的近半壁江山。此外,他还曾向广东省政府原副秘书长罗欧行贿人民币90万元、港币100万元。
2018年6月,陈族远因犯单位行贿罪,一审获刑4年。值得注意的是,陈族远向万庆良行贿的5000万元,源于其遇到了“政治骗子”。在万庆良2014年6月底被调查之前,陈族远有半年时间去向不明。2018年6月28日,陈族远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庭审时,陈族远称,那段时间,他听闻万庆良被调查,为了帮助万逃避组织调查,他频繁前往北京与一个名为欧阳荣华的人会面,目的是与其商量如何通过行贿来“联络”中央领导。经万庆良同意,他向欧阳荣华支付了5000万元。
万庆良与陈族远对其有“游说中央领导”并“帮己脱罪”的能力深信不疑,都没有意识到这是欧阳荣华设下的骗局。2014年6月15日,陈族远向中纪委交代,他找欧阳荣华帮万庆良“摆平”组织调查的事。12天后,万庆良被查。
深圳市龙岗区纪委监委宣教室工作人员刘宏博,有长期的一线办案经验。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长时间以来,纪检监察机关“重查受贿者,轻查行贿者”的主要原因在于,行贿人一般不是党员或者监察对象,适用党纪法规有局限性。行贿人一般以企业老板居多,从反腐败覆盖的范围来讲,民营企业反腐与体制内反腐脱节,没有形成互动衔接。极少数民营企业,通过行贿攫取资源,甚至潜意识里,必须通过行贿才能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建设参与空间。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私企老板被纳入监察对象。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施行。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意见》明确了查处工作的重点: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为。
上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还强调,受贿行贿一起查并不等于同等处理,要统筹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综合施策,分类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在对行贿人提出处理意见时,不仅要考虑行贿金额、次数、发生领域,还要考虑行贿人的主观恶性、造成的危害后果、认错悔过态度、退赔退缴等因素,精准提出处理意见。
惩处行贿人仍面临多个难点
《意见》强调,要组织开展对行贿人作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等问题进行研究,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
“行贿人黑名单”,最早发起于浙江宁波北仑区。《宁波日报》报道称,2002年初,北仑区检察院将1998年以来查处的90多名行贿人的相关资料收集、整理成册,选择情节恶劣的17人列入“行贿人黑名单”,推出了建筑行业行贿人资料库,以此向有关单位提供以行贿记录查询为主要内容的“诚信咨询服务”。按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的规定,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包括:因行贿罪被法院判刑的;虽未被判刑,但行贿数额巨大,超过5万的;检察机关已掌握其行贿事实,但本人未主动交代或拒不承认的等。按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的规定,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如果连续5年没有行贿记录,名字就会从“黑名单”上消失,结果不具强制性。
此外,湖南、陕西等省份也有类似“行贿人黑名单”制度。这一制度在相关实践中面临较大阻力。毛昭晖称,宁波北仑那次改革由检察院来推动,但是纪委、组织、法院等重要部门没有参与,效果不理想。以往,很多行贿者为逃避“行贿人黑名单”的惩罚,往往采取“换马甲”“偷梁换柱”等方式加以逃避。比如,有的老板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换成妻子或子女等特定关系人,自己躲在幕后,有的甚至将公司注销,重新注册新的公司。
刘宏博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换马甲”有两层含义:如果真正的行贿人“退居幕后”,内部层级多,查处起来非常困难,面上的人可能自己都不知道真正的操纵者是谁。其次,目前多个案例显示,腐败领域已经渗透到金融领域,行贿人通过金融工具进行操纵变现,这种变相行贿手段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这对于目前普遍缺乏专业经验的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来说,查处起来非常困难。
毛昭晖称,这次中央六部门联合发文,说明在试图找到一个更有效的解决方案。会有利于统筹反腐败力量和技术手段,尤其是数字化技术在反腐败中被应用后,通过大数据分析可以找出人与人之间,企业与企业间的关联性,有效打击行贿者的“换马甲”行为。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助理研究员罗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查办行贿类案件时,在操作和认知层面都还面临一些难点。目前,惩处行贿行为的协作配合机制不完善,现在纪检监察机关主要是对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进行查处,在对行贿人查处方面,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还需要加强。普通民众甚至有些党员干部对行贿的危害性认知不够,很多人认为花钱送礼找人办事没什么错,特别是对一些行贿未遂者更是认为没错。
有学者主张,面对行贿者,领导干部不能仅仅将其一赶了之。根据《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犯行贿罪。因此,行贿人已经带着行贿物品见到了行贿对象,并明确表达了来意,已经构成了行贿犯罪,这时,领导干部应该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行贿者的行贿行为)。这样的话,才能有效打击行贿行为。
罗星还表示,目前,在查处行贿者方面,要想取得实效,仍面临一些问题:部分行贿人用现金行贿,且是“一对一”形式,隐蔽性强,给取证带来不小难度。还存在“一对多”或者“多对一”的情形,即一个案件出现“一个行贿人向多个受贿人行贿”或者“多个行贿人向一个受贿人行贿”的情形屡见不鲜,这使得办案人员在核实证据时耗时长、过程复杂,取证难度大。
栏目主编:顾万全 文字编辑:房颖 题图来源:上观图编
来源:作者:中国新闻周刊 周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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