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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判完刑了找律师还有用吗,犯了罪,判了刑,又不想进去怎么办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3 09:06:34

前些日子,有位当事人咨询问:“聂律师,我的判决书下来了,我可以不进去吗?”“是宣告缓刑了吗?判决书发我看一下?”结果,判决书上清清楚楚地写着“被告人王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于法院没有宣告缓刑的有期徒刑判决,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是要进去服刑的。如此说来,还有犯了罪却不用进去的特殊情况了?

是的,犯了罪的确不意味着必须进去(看守所、监狱或少管所)服刑。比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作了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或者法院在审判阶段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但免除刑事处罚或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处罚金的,通常而言,此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不用进去服刑的。但作为“狱前小贴士”合集里的推文,笔者在此想谈的是“本该进去服刑的人员,如何不用进去;已经在里面服刑的人员,如何出来”的问题。易言之,被判处实刑的人如何暂予监外执行?(其实,后半个问题还涉及到假释制度,这个留日后再聊。)

犯了罪,判了刑,又不想进去?

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

所谓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和部分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有关机关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后有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此外,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可知,“监外执行”是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统称,也即,监外执行涵括了暂予监外执行,从严格意义上讲,前者并非后者的简称,不应混用。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1.暂予监外执行的前提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详见《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2.暂予监外执行的限制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规定,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

正如前述问题所言,暂予监外执行大体可以分为收监前的暂予监外执行和收监后暂予监外执行两种情况。

1.收监前的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人民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2.收监后的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3.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根据《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公安机关、监狱或者看守所依法移送至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交付接收手续。罪犯原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原服刑地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由其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档案,负责办理其收监、刑满释放等手续。

4.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程序

所谓暂予监外执行,顾名思义,是一种暂时性的刑罚执行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收监执行建议:(一)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未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的;(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犯了罪,判了刑,又不想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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