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通化找犯罪辩护律师怎么委托,通钢股份前董事长孙利军二审获刑十三年 律师称未接通知提交辩护词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2 20:17:36

本报记者 封莉

原通化钢铁集团副总经理、通钢股份前董事长孙利军终审维持原判。3月30日,孙利军辩护人大成律师所律师赵运恒、王珺收到了法院邮寄的刑事裁定书。

2019年12月,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孙利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并追缴孙利军违法所得财物共计2329万余元,上缴国库(已主动退缴)。扣押在案的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除下属李仁祥贿赂一笔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额有异议外,孙利军并无异议,并在一审庭审中称其是自首坦白式交代,一审判决书也认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

"我们只在提交委托手续时,同时提交了开庭审理申请,然后就没信儿了。刚收到终审裁定,法官第一没让我们提交辩护词,就判了。第二,连个要判的招呼都没打。开庭申请,按说也要给我们答复的,但也没理睬我们。"

本报记者获悉,日前,孙利军之妻纪红玲及其姐纪美玲、纪聪玲上诉亦被驳回,维持原判。

因下属李仁祥供认向孙利军行贿,孙于2018年5月28日因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通化市监委留置。2019年11月5日,孙案由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一审判决认定,孙利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2006年至2018年间,孙利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美元、澳元、黄金、手表等财物,为他人岗位调整、职务晋升、免受责任追究等方面提供帮助;以及为相关企业在与通钢供货、回款等业务方面提供帮助,共计折合1011万余元。

孙利军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截止到案发时,孙利军共有家庭财产合计价值3281万元。其中能够说明来源的家庭合法财产合计945万余元,受贿犯罪所得合计1011万余元,尚有1318万余元的财产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

一审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孙利军在一审法庭上提出,其从没有收受李仁祥贿赂,该笔事实不存在,对于受贿罪,除李仁祥这笔之外,其他39笔均没有异议,是其主动坦白自首式向办案人员交待的。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由于工作原因,对家庭财产情况不了解,公诉机关认定的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中可能有其亲属的合法财产,或者还有其妻子的私房钱。

孙利军辩护人认为,调查机关存在非法取证,应予以排除。

通化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不属非法证据,证人证言与孙利军供述及本案扣押财产情况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孙利军不服上诉。春节前,辩护人赵运恒、王珺向二审法院递交了律师委托手续和申请开庭审理等手续,认为一审法院未依法启动排非程序,请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之后,未收到答复,3月30日,赵运恒和王珺突然收到了法院邮寄的刑事裁定书。

”完全确定的一点,就是我们交完委托手续和开庭申请,法院就再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通知过我们是否开庭,也没有通知过我们提交辩护意见。快递说是通化法院的裁定,吓我一跳,不敢相信,咋还没辩护呢,冷不丁的就给判了呢。“赵运恒说。

王珺律师向本报记者反映,收到裁定书后,曾致电承办法官王某某,询问为何没有通知辩护人不开庭审理决定及提交辩护词,王法官解释说,上诉状是律师写的,我们认为那(上诉理由)就是辩护意见。法律没有规定(书面审理)必须通知律师。

本报记者于4月3日上午下午分别多次拨打王法官电话,均未有接听。

本报记者获悉,赵运恒和王珺律师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审判监督申请书,请求对孙利军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程序。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