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通常是以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开始的。这份被称为“状纸”的法律文书,有些人认为非常简单,甚至一些专业人士也未予以足够的重视。但事实并非如此,本文的剖析,希望能引起重视:一“纸”定成败,毫不为过。
法律适用是一种对向交流的过程,于此,必须在考虑可能适用的法条之下,由“未经加工的案件事实”形成作为陈述之终局的案件事实,同时,也必须在考虑终局的案件事实之下,将应予适用的规范内容尽可能精确化~卡尔.拉伦茨
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抽象地谈到了写诉状的方法,是理论层面论“法律方法”的。若将方法视为技能,技能必须是以思维为内核的。所以,剖析法学家的这段话,便足以深刻理解方法与思维之关系。“对向交流”,是指的信息交流。一边是提起诉讼的原告所要陈述的事实,另一方面,是向法院、法官陈述需要法院裁判的事实。
对向性体现在原告和法院、原告和被告、法院和被告(听取答辩)之间。因此,怎么在诉状中融入交流的信息,当然需要取舍。法学家认为,“必须在考虑可能适用的法条之下”,要具有裁判思维,提出的交流信息要有法律依据,而且,还要尽可能地“精确化”。
笔者曾经在为实习生授课以及其他论述中讲过,“事实的对抗是最有力的对抗”、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确定事实要以裁判思维为指导,先于法官形成定案事实。所以,法学家前述的一段话,内涵极为丰富。单纯对“案件事实”的剖析就可以分为如下几个部分:案件事实的接受、分析、整理、确定、主张、表述、证立、以及与法律的涵摄。这均是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的充分结合,是法律适用到具体案件的精妙之处和充分体现。
比如拉伦茨所说“未经加工的案件事实”,这是指原告向律师陈述的事实素材。例如,张三向律师陈述某日一只狗咬了张三,张三委托律师要起诉狗的主人侵权赔偿。此时,律师能否接受这一素材,取决于张三是否如实陈述,假设他隐瞒了对狗的挑逗,自身具有过错的情节,那么,张三的诉讼就必然被动,诉讼请求有可能会得到不满足。因此,单纯地说接受案件事实就是非常困难的事情,所以“假使当事人没有主动提及,对事件作法律判断的法律家,应该追问所有和法规范的判断有关的情事(这也是为何律师希望面谈而不能仅凭电话咨询就预测案件结果的负责任何表现)”。如果律师接受了张三表述的案件事实,表明原告的诉求值得进一步分析研究、具有适法性,可以为其寻找到具体的法律依据,提出其权益最大化的诉讼主张。
拉伦茨说“判断法律事件的法律家大都以‘未经加工的案件事实’作工作的起点”。所以,案件事实在此已经具有分层:已经逝去的客观事件,和必须进行整理的事实重述。即他所说的“作为事件及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要怎么才能符合“对向交流”的要求进行整理呢?案件事实的整理因人而异,方法可以多多练习,但思维却决定着“整理”的质量。因为整理就涉及到事实要素的取舍、补强、论证等。例如,遗漏重要信息可能会误导受众从而产生误判;加入无用的信息则可能增加原告的举证负担;法律关系的错位则可能导致案由发生变化,影响诉讼请求的实现……所以,整理是一个确定要素、关系、容量的艰难过程。对事实的确定,是“陈述之终局的案件事实”、是写进诉状中的能够成为判决据以裁判的事实。此处的定案事实是律师专业思维的结晶,而非是随意陈述事实而待法官再去为律师整理事实。能不能先于法官形成定案事实,是律师代理工作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建立在绝对司法公正之前提下)。对事实的表述、证立、以及与法律的涵摄,非本篇幅所能尽容(参见笔者以往文章)。
文后再献一彩蛋给亲爱的粉丝们:熟悉审委会工作机制,能打好硬仗。因为《民事诉讼法》的两审终审制+6个月内的申请再审制能为最终取得胜诉创造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于2019年8月2日发布并施行。除了有七项是“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的以外,笔者认为,其他所有的案件都是“可以”提交审委会讨论的。
根据审委会工作机制,如果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由于种种原因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那么,1.专业(主审)法官会议研究讨论的意见;2.合议庭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客观全面反映案件事实、证据、当事人或者控辩双方的意见,列明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法律适用问题、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意见、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情况,有合议庭拟处理意见和理由。有分歧意见的,应归纳不同的意见和理由。3.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除了不能公开的之外,均应公开。
通过文件解读可见,合议庭的书面报告是必备文件;案件事实、证据、当事人意见又是必备要素。同时,更值得关注的是,审委会改革文件要求合议庭提出的报告要有“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情况”,再回忆一下最高院刘贵详专委的讲话“推翻一个旧的规则,或者确立一个新的规则,都要提交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充分讨论,并在文书中充分说理。”以上一个文件、一个讲话,是不是从写诉状开始就给了我们明确的指引呢?《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205条赋予了认为原判错误即可在6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的程序权利,第200条以13项的内容给了法院应当再审的义务。所以,“案件事实”贯穿始终,对案件事实的接受、整理、分析、加工、表述、证立……是律师的看家功夫,不得不重视。事实的对抗是最有力的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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