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天开始,我们一起围绕股权代持这个主题,跟大家一起做交流。
为什么我们在股权激励这个大主题介绍完成以后,要跟大家介绍股权代持呢?
为什么股权代持日益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因为实际上在我们日常处理公司股权相关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股权代持的需求、以及由于股权代持所产生的纠纷是日益增加的。从上海二中院此前颁布的股权代持纠纷审判白皮书中我们看到,从2012年开始,上海二中院审结的股权代持纠纷案件数量就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而且每年的增长速度都超过30%。特别是在最近几年,由于股权时代的到来,各种各样的股权投资呈现出爆发的趋势。基于各种原因,如果实际投资人不愿意在公司投资的过程中显名进行公示登记,或者实际投资人不能够在公司投资的过程中显名进行公示登记,那么股权代持就成为投资双方首先选择的一种操作途径。因而,围绕股权代持所产生的问题,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纠纷,成为大家日益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围绕股权代持所产生的问题有哪些?
第一,股权代持有效吗?第二,作为代持股权的一方,我有哪些风险?第三,作为委托代持股权的一方,我有哪些风险?第四,能不能给我一个股权代持的协议模板?这四个问题,都是我们在日常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中,经常会碰到的咨询。
那么围绕股权代持所产生的纠纷有哪几类?
第一,代持协议效力纠纷。第二,隐名股东,也就是委托代持股权的一方,要求显名的纠纷。第三,由于隐名股东或者显名股东的债务问题,牵涉到代持股权,由此所产生的相关纠纷。第四,投资资金的性质认定问题,到底是借款还是股权投资款,如何认定。第五,代持股权如果发生转让,善意第三人的保护纠纷。其中,前面三类纠纷占到了全部股权代持司法纠纷的绝大部分数量。
那么我们在这里给大家围绕股权代持所进行的介绍,也就围绕这上面这两个大主题展开。
为了能够帮助大家更生动形象地对股权代持的相关问题进行理解,我们这一次会在虚拟案例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来进行讨论。当然这些虚拟案例有的确实是虚拟的,有的却是我们将真实的案例转化、抽象成为虚拟的案例来进行的,而且所有这些转化的案例都有相应的司法判决作为参考,以此来确保我们所做出的介绍符合现行法律的司法实践。
以上是我们股权代持这个主题的一个序言,对于主题的背景、核心问题、以及我们与大家交流的方式,做了一个简单的介绍,下面,我们进入股权代持的正式内容。
股权代持的法律定义是什么?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股权代持。对于这个问题,可能有的朋友不太了解;有的朋友可能一知半解;有的朋友可能自己就是显名或者隐名股东。但即便你自己就是显名或者隐名股东,你可能仍然对股权代持从法律意义上的严格的定义不太了解。因此,我们首先需要明确股权代持的法律定义。
股权代持,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进行约定,以名义出资人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股权处置方式。
这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定义,但又是一个法律定义。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在我们的公司法、以及新颁布实施的《民法典》中,是没有股权代持的相关规定的。但为什么说又是一个法律定义呢?因为真正确认股权代持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件,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是这样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股权代持,正是因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因而站上了被法律人认可的舞台,并且直至今日不断发挥其作用。
在股权代持法律定义中我们需要关注什么问题?
第一,我们要注意这里讲到的公司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的公司基本形式有很多种,有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份有限公司、有普通合伙企业、有有限合伙企业。那么我们首先应当关注,今天在我们这里,我们默认的股权代持的所发生的环境、或者说这个代持股权所对应的公司,应当是有限责任公司。
很多人在这个问题上没有进行仔细的区分,我们认为这是不严谨的。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对于股权代持的一些问题,跟有限责任公司完全不同,需要区别对待。现在投资领域中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代持,目前看来只有司法实践和判例,没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跟有限责任公司也完全不同,也需要区别对待。因此,如果我们没有特别指明,我们这里所将的股权代持,只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你在理解这个问题的时候,随意套用到其他公司形式上面去,那么我只能说后果自负。
那么,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有没有相应的股权代持问题呢?有的。我们在后面的内容中,如果涉及到这样的公司形式,我们会专门跟大家作一个说明,以示区别。这是公司形式的问题。
第二,实际出资人,也就是隐名股东。隐名就是隐藏自己的姓名。我们姑且叫这个隐名股东为张三,在我们后面的案例中,张三将一直成为我们的隐名股东。
第三,名义出资人,也就是显名股东。显名就是显示自己的姓名。我们姑且叫这个显名股东为李四,在我们后面的案例中,李四将一直成为我们的显名股东。
张三和李四,通常是自然人。偶尔他们会变成法人,也就是公司。那么就会变成张三公司和李四公司。这里我做一个简单的说明,方便大家日后记忆和理解。
那么在具备了张三、李四之后,我们还需要一个有限责任公司。那么这个公司就叫A公司。现在我们的基础案例已经具备了——
股权代持的基础案例模型
张三委托李四代持A公司的股权。张三是隐名股东,在工商登记信息里面不记名,但是张三实际承担认缴出资的义务;李四是显名股东,在A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里面记录了李四的名字,以及他享有的股权比例,但是李四实际上自己不出资。张三跟李四为了实现这样一个目标,双方签订了一份股权代持的委托协议书,也就是《代持协议》。那么这份《代持协议》至少应当约定了这样几个内容:张三实际出资而李四不出资;张三享有实际的股东权益而李四不享有股东权益。
通过这样的一份协议、两个不同性质的股东、以及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我们构建完成了一个最简单、最基础、也是最典型的股权代持法律关系。我们将会在这个案例的基础上,逐渐给大家完成股权代持相关内容的介绍。
今天是有关股权代持的第一篇,我们先介绍到这里。我们下期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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