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病情稳定后,委托律师起诉到法院,要求肇事司机及保险赔偿自己的损失,可是赔偿的项目是什么?赔哪些钱?怎么赔?赔偿的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一一列明。
一、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首先伤者应当到正规医院进行治疗,医疗费需要根据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来核定。
现实中,很多受害人和保险公司的理赔员和解时,遇到理赔员要求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注意,保险公司这一做法是没有任何根据的,不应得到维护。医院在治病救人过程中,医疗机构和医生尽的都是治疗义务,只要是可以帮助伤者伤情恢复的,都可以使用,不区分医保与非医保;另外,医保用药和非医保用药知识国家分类出来在医疗保险报销而起作用的,对保险公司的交强险或者商业险不起作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或者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如有去外地治疗的,还可以计算陪护人员的食宿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营养费要根据出院医嘱中写明需要加强营养的,或者鉴定机构所做的三期鉴定中,需要营养期的,可计算营养费。
例如,江苏南京的赔偿标准中,营养费按照3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50元/天。
二、护理费
护理费一般理解为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无法进行日常的生活自理,需要其他人员帮助护理而产生的费用。这里的“其他人员”可以是专业的护工也可以是受害人的亲戚朋友,只要他(她)对受害人进行日常护理即可。一般护理人员为1人,除非有医疗机构的证明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证实受害人需要2人或2人以上护理的。
护理期限需要鉴定机构作出三期鉴定,法院根据鉴定意见,确认受害人的护理期和护理程度。
护理依赖是指受害人在受伤后,经过住院治疗后仍无法完全或部分恢复基本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的,需要专门的人员进行日常护理。
在《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护理依赖程度只规定最长计算年限不超过20年。根据2009年公安部的计算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80%或者50%。例如,按照江苏省2019年护理行业职工在岗平均工资标准62529元/年计算,如果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成“植物人”,需要完全护理程度,护理年限为20年,则护理费是62529*20*100%,即1,250,580元。
而受伤不严重,护理程度不高的情况下,法官会酌情认定。如笔者代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驾驶电动车拐弯时被直行的小汽车撞到,膝盖受害,后到医院进行了韧带修复手术,经鉴定机构的三期鉴定,护理期限为90天,法院一审判决中护理费按照80元/天*90天,最终以7200元为准。
三、残疾(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
受害人伤残的或死亡,其本人或亲属可以请求残疾(死亡)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超过六十周岁的,年龄每增加岁就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伤残等级可分为一级到十级共十个等级,其中十级为最轻伤残,越往上伤残等级越高。伤残系数也由伤残等级加以确定,如十级的伤残系数为10%,以此每往上升一级,伤残系数增加10%,至一级时伤残系数为100%。
同时构成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按照最高伤残等级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确定,累计增加的伤残赔偿指数最高不超过10%。如同时并存二级伤残、7级伤残、8级伤残,则伤残系数为90%+3%+4%=97%。
根据2021年1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20年度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20年度江苏省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24657元、人均经营净收入5703元,全省平均负担系数1.84,2020年度江苏省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6225元。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规定,经计算,残疾/死亡赔偿金最新标准为55862.4元/年。即日起,江苏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55862.4元/年进行计算。
2021年江苏省法院管辖的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各类民事案件,按照“同命同价”的标准赔偿。
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四、丧葬费、误工费
丧葬费是受害人家属为了料理受害人死亡后所需支出的安葬费用,该费用计算方式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误工费,可分为(1)因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2)因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的,受害人本人的误工损失。有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工资损失计算,无固定工作的,则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的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实际收入的减少。
五、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主要包括两类人群:未成年人和没有劳动能力又无收入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计算公式为:每一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劳动力丧失比例×被扶养年数÷共同扶养人数
(1)在计算年限上,在抚养未成年人方面,时间应计算至其年满18周岁为止;而针对成年近亲属,一般计算20年,但年满60周岁的,同计算伤残赔偿金年限一样,年龄每增加岁就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在抚养义务人数量上,如未成年人,父母两人为其抚养义务人;而成年近亲属,则按照几个子女共同承担。
(3)在计算标准上,根据2021年1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 2020年度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被侵权人有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不影响赔偿总额,但需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列支,以保护被扶养人的生存权益。
列支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六、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受害人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因伤情严重需要进行截肢处理,但为了生活的方便又必须安装假肢而产生的花费,如膝盖受伤后,购买拐杖或者轮椅的费用。
残疾辅助器具更换周期为:成年人需要每四年一换,未成年人需要每两年一换。且在每次更换时需要花费假肢维护费,约假肢总价的10%~20%。
现实中,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结合受害人的年龄、性别、伤情等作出个案分析。
七、交通食宿费、鉴定费
在受害人车辆受损而无其他交通工具时,花费合理的“代步”交通费用也应得到赔偿。
鉴定费,根据鉴定内容的不同,费用也不同。如南京鉴定机构对于一般的伤残鉴定收费标准是2900元。
八、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顾名思义,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的同时连带导致财产的价值贬损或毁坏的程度。直接财产损失包含车辆维修费、货物损失、车辆施救费、车辆购置费等。
归纳:现实中遭受了交通事故,造成身体受伤的,尽量起诉到法院,虽然周期长,过程相对调解来说麻烦些,但是赔偿的项目一个都不会少。且诉求时尽量每项标准的计算不要过低,因为即使本项标准可能比你要求的高,但是法院会按照你的要求来判决。
尽管判决的最终结果可能是另一方面,但是主张自己的损失时,不能放弃应有的权利,期待可得利益才有机会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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