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制度出台后,很多犯罪嫌疑人为了争取从轻处罚,选择了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那么,“哈姆雷特之问”来了——签署了具结书后还能辩解吗?辩解会不会推翻之前从宽的量刑建议?
“辩”还是“不辩”,这是一个问题。
第一部分 案例分析
案例1
庭审时对主要犯罪事实如实供述,提出交通肇事后不是“逃逸”而是害怕被害人亲属对其殴打而离开现场的辩解,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可以从轻处罚。
(2022)辽05刑终51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利违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孟某利案发后主动到某机关投案,庭审时对其主要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其提出交通肇事后不是“逃逸”而是害怕被害人亲属对其殴打而离开现场的辩解,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孟某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例2
认罪认罚不能流于形式,需要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真诚认罪悔罪。虽然有部分被害人对其出具了谅解书,但并没有赔偿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不能认定为认罪认罚,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021)辽03刑终371号
出庭检察员意见:首先,认罪认罚的核心在于自愿性,上诉人成某在签署相关的具结书以及对其随后的量刑建议上,前后有动摇……关于辩护人所提交的谅解书,虽然出具了谅解书,但是相关的投资人没有获得相应的赔偿和补偿,没有减少本案的犯罪数额,不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审院认为,经查,本案有众多证人能够证明上诉人成某系某公司的负责人,审计报告能够证明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且认罪认罚不能流于形式,需要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真诚认罪悔罪,虽然本案有部分被害人对其出具了谅解书,但并没有赔偿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故对其以上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案例3
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系被告人享有的法定诉讼权利,不应全部视为是对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反悔,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2021)桂刑终356号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公诉机关所提抗诉理由。经查,第一,上诉人作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待,被抓捕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虽然对于其犯罪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提出辩解,但不影响自首的成立;第二,上诉权是被告人享有的法定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保护,对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判决后又提出上诉的情形,不应全部视为是对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反悔,本案中,上诉人在二审期间如实供述罪行,虽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但不应视为是对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反悔;综上,原公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案例4
审查起诉和一审期间认罪认罚,但以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和退赔提出异议为由上诉的,视为违背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从轻处罚。
(2020)皖18刑终116号
抗诉机关意见:在一审审查起诉期间,茅某飞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判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庭审期间,茅某飞仍明确表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系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法院采纳公诉意见对茅某飞从宽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2020年9月7日,茅某飞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故不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审判决量刑不当,故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对茅某飞从宽处罚,量刑适当。现茅某飞对案件事实提出异议、对一审判决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提出异议,违背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从轻处罚。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
经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一审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人茅某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改判上诉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案例5
一审依据认罪认罚判决后,被告人,不认可量刑建议,提出上诉的,属于不愿意接受处罚,不属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不能从宽处理。
(2019)川13刑终250号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向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李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是: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因李某某不认罪,一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了本案,并以认罪认罚为由对其从宽处罚。一审宣判后,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属于不愿意接受处罚,原判认定其认罪认罚并对其从宽处罚错误,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当庭发表了支持抗诉的出庭意见。另提出,李某某在一审庭审中不认可签署的具结书所载明的量刑建议,不属于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中的“认罚”。
二审法院认为,抗诉意见所提“原判认定李某某认罪认罚并对其从宽处罚不当”的抗诉意见,经查,李某某在一审庭审中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是否发生交通事故提出异议,不影响“认罪”的认定,但其对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所载明的量刑建议提出异议,请求适用缓刑,不属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原判适用该制度对其从宽处罚不当。
第二部分 律师点评
“辩解”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处境尴尬——不辩解,害怕错过;辩解呢,又担心公诉机关、人民法院认为不认罪认罚,不予从宽处理。难!
烟火律师结合司法判例,对“辩”与“不辩”这个“哈姆雷特之问”提出如下建议:
一、准确区分“认罪”与“认罚”的界限
“认罪”与“认罚”代表两个不同的阶段,是对犯罪构成中事实部分和量刑部分的态度。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对“认罪”和“认罚”任意一项有异议,均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二、准确把握“认罪”与“认罚”的核心
(一)“认罪”表现在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
——如果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比如案例1中,犯罪嫌疑人对“逃逸”定性的辩解,建立在承认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没有否认“认罪”的事实。
——如果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是,对于如实供述的部分,可以适用。
(二)“认罚”在不同阶段表现为不同的形式
1.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2.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3.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三、根据诉讼阶段采取不同的“辩解”策略
侦查阶段,在认罪认罚和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可以充分进行“辩解”。
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前一定要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详细询问相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后果。检察机关在听取意见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提供可能影响量刑的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提出不同意见,需要审查、核实的,可以中止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核实并充分准备后可以继续听取意见。如果分歧较大,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被告人可以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应当慎用“辩解”,因为处理不当,可能被认定为翻供、反悔或者非自愿认罪认罚。
本文列举的5个案例的情形可以作为决策的参考。
四、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否会影响认罪认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被告人的辩解不同,发表对于案件事实和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是辩护人的法定职责。辩护律师在庭审阶段可以行使独立辩护权,不会影响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刑事诉讼法》对此并无禁止。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第三十五条,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庭审中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被告人仍然认罪认罚的,可以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按照本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不过,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及早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沟通案情,发表辩护意见,争取主动。在交涉无果并且有必要的情况下,才在审判阶段继续发表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
五、上诉是否会取消认罪认罚的认定
认罪认罚的案件判决后,被告人能否上诉?
答案是肯定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都有权提起上诉,上诉权是法定诉讼权利,不得剥夺。而且,很多被告人选择上诉,在检察机关未抗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最多只能维持原判,不会加重刑罚。
不过,如果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会依法提出抗诉。检察机关抗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可能会加重刑罚。
但是,上诉就一定意味着不愿接受处罚、否定认罪认罚吗?
不一定。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还不够完善,不能穷尽各种情况。比如,因出现新证据、量刑建议不太明确、法院与检察院就量刑问题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况,提起上诉的,不能认为不接受处罚,不按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案例5有特定的背景,没有新的证据或者不确定因素的出现,仅对原量刑建议不认可,属于不认罪认罚。
烟火律师认为,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辩解越早越好,签署《具结书》之前可以充分辩解,对主要犯罪事实不辩解为宜,后期以辩护人辩护为主,慎重选择上诉。
这样,可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破解“辩”还是“不辩”的“哈姆雷特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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