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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找处理婚姻律师哪个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性骚扰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2 04:46:31

“完善了对隐蔽环境中的性骚扰的预防和制止措施”“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现象将更普遍”“开通全国统一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妇女权益保障话题再引热议。

针对此次修订草案中提到的“禁止性骚扰,完善维权途径”这一要点,记者采访了专业人士进行解读。

完善对隐蔽环境中性骚扰的预防和制止措施

修订草案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下列方式实施性骚扰:具有性含义、性暗示的言语表达;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展示或者传播具有明显性意味的图像、文字、信息、语音、视频等;暗示发展私密关系或者发生性关系将获得某种利益;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性骚扰的情形。

性骚扰是违法行为,具体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来认定,严重的将会构成猥亵或者强奸等犯罪行为。

“此次关于通过列举的方式来详细规定性骚扰,对于性骚扰的宣传和预防,发生性骚扰之后的认定与处罚,都具有实践指导意义。”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市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王茉莉告诉记者。

过去,刑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于大量存在的一般的性骚扰形式并不适用;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又偏向于公共场合,对隐蔽环境中的性骚扰缺乏有效的惩处。因此,修订草案要求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在公共场合的性骚扰一般都易于发现和取证,且适用于治安处罚法,便于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但对于学校和用人单位这种隐蔽性较强的场合,性骚扰现象比较多,但难以发现或者取证,并且界定也比较难。”王茉莉认为,此次修订是对于性骚扰规定的一种完善。“特意提到学校和用人单位,我认为是因为这两种场合性骚扰现象较多,但又难制止或者察觉,并且之前这两种场合的预防措施及宣传教育也没有完善。”

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现象将更普遍

离婚时要求家务劳动补偿,在以前的《婚姻法》当中有相应的规定,但有严格的前提条件限制,即要求分别财产制,才可以主张家务劳动补偿,所以比较难执行。

王茉莉告诉记者,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将该条款修改之后,去掉了这一前提,适用性和务实性更强,全国各地已经出现了多起法院判决家务劳动补偿的案例。

但相比离婚诉讼案件整体数量而言,判决补偿的案例不算多,不过毕竟才实施一年,以后肯定是越来越多的趋势。

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具体计算方法,法律并没有详细的规定,也没有细则参考,“不过司法实践中,法院参考的依据主要是:结婚的时间长短、家庭经济状况、为家务劳动付出的多少等。”王茉莉告诉记者。

开通全国统一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

鉴于实践中存在接受性骚扰投诉的主体消极对待投诉的情况,修订草案规定,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妇女维权不是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妇女权益受侵害后可以寻求援助的途径包括:各级妇女联合会、法律援助中心、公安部门、社区街道组织等。现在长沙地区的妇联都有单独的法律援助律师,可以直接指派相对应的律师帮其维权。

王茉莉告诉记者,目前她代理了一起法律援助案件,由长沙市雨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一位单亲妈妈带着孩子,而孩子的父亲自2013年离婚后就一直不愿意支付抚养费。

这位单亲妈妈到法律援助中心去申请了援助,援助中心为其指派了相应的律师,这个案子已经在雨花区法院立案了,下周就会开庭审理。

此次修订草案还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王茉莉表示,全国统一的热线算是新的创举。“我们知道110、120、119、12368、12345等公众服务热线,但是目前全国还没有统一的妇女维权热线。”

潇湘晨报记者章杨梓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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