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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可以集体找律师代理案件吗,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以招标方式选聘物业公司的效力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2 02:43:49

案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2民终6701号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018年3月18日,(甲方)康桥水都业主大会、康桥水都业委会与(乙方)景瑞物业公司签订《上海市宝山区康桥水都物业服务合同》是依法经过招投标程序,景瑞物业公司在成为本项目的中标人之后取得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资格。而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及收费标准等,均来源于2017年12月24日康桥水都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现张建国、范春红要求康桥水都业主大会对招投标结果再次进行表决,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上海市宝山区康桥水都物业服务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故对张建国、范春红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确认之诉,系业主主张物业服务合同无效。物业服务合同本系业委会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从合同相对性原则考量,其效力原本由合同当事人主张。考虑到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拘束力,允许业主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也局限于物业服务企业转委托以及物业服务合同存在格式条款或免责条款等情形。在不考虑诉讼主体资格争议的前提下,张建国、范春红诉请也难以成立。张建国、范春红根据前案生效判决认为康桥水都业主大会、康桥水都业委会与景瑞物业公司签订《上海市宝山区康桥水都物业服务合同》未得到全体业主的实质性授权,系张建国、范春红自行对生效判决解读的结果,本院对此不作评判。而主张合同无效,需对照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张建国、范春红所引述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范,但该强制性规定并不能导致相应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定行为的有效实施不以授权为前提条件,因此,无论张建国、范春红所主张授权与否的前提是否成立,都不能引发涉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对照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后,认定涉案合同有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同。张建国、范春红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业主大会是小区最高权力机构,有权给予业主委员会相关小区事务管理的授权。

从诉讼角度看,可以从管理规约、议事规则、业委会的成立等角度全面攻防,从而达到原告的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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