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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哪里找工伤赔偿律师,超过60岁农民工上班途中遇到车祸同等责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2 00:22:29

“1995年,我因工伤被鉴定为伤残五级,退休后多次住院产生的医疗费单位一直未予以报销。”近日,(济宁)壹粉“左先生”通过齐鲁壹点情报站反映,他想证明自己的疾病与工伤是有因果关系的,于是向市人社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可却迟迟未能进行。对此,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科工作人员表示,首先应由单位提交“老工伤”人员确认申请,工伤认定后可按规定手续程序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近40年前的一场因公车祸,牵出“老工伤”人员认定难题

运煤途中遭遇车祸

退休后医疗费没着落

1980年4月11日,原济宁市公路运输总公司工人左金英在前往邹城市落陵煤矿运煤途中,与一辆违规行驶的大货车相撞。事故现场,左金英外伤严重,而他驾驶的车辆当场报废。

送往落陵煤矿附近的一家医院紧急救治后,左金英的外伤进行了简易的缝合处理,可生命迹象仍然微弱,怀疑内伤严重。后转院至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进一步检查,主要诊断为外伤性肠穿孔,其它诊断为腹闭合性外伤、头皮裂伤、腹膜炎。

“因身体条件不好,1993年我从运输工人转为负责单位后勤工作,1995年经过济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五级伤残,1996年正式退休。”左金英说,1980年至1996年在职期间,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一直由单位承担。2003年自己工伤复发,此后产生的医疗费单位却不再给予报销。

“我退休后产生的医疗费用,都是由于工伤后遗症造成的,应由单位全部报销。”2004年,左金英提出劳动仲裁,最终判定“以后凡因工伤复发发生的医疗费用,被告应按工伤医疗费报销规定报销。”此外,左金英还要求单位支付16个月的伤残补助金,并报销1995至2002年的医疗费用。但因缺乏依据,又超出仲裁时效,并未得到支持。

2005年,左金英上诉至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由单位报销2003年、2004年的医疗费用6020.5元,并驳回其以后凡因工伤复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按工伤医疗费报销规定报销的请求。至今,左金英仍在继续上诉。

疾病与工伤的关系

是报销医疗费的关键

“1995年,伤残待遇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当时并没有伤残补助费一说。”原济宁市公路运输总公司经理郭延庆告诉记者,1995年鉴定工伤等级,是为了满足左金英提前病退的要求,才配合办理了相关工伤待遇的认定,当时的“工伤”并非现在意义上的“工伤”。

另外,原济宁市公路运输总公司为左金英缴纳足额五险一金,退休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已按医保政策予以报销,在没有证据证明其疾病与工伤有因果关系的前提下,单位不予报销。

郭延庆还表示,在经过多次法院判决后,左金英一直没能证明自己提出的医疗费用是否与工伤有因果关系。相比之下,他们更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为了进一步证明,2016年,左金英向市人社局劳动能力鉴定科提出申请工伤与疾病因果关系鉴定,希望能将所患疾病与工商联系起来,以便今后住院治疗都按照工伤职工待遇进行报销。

单位提交“老工伤”申请

才有资格纳入工伤保险

“左金英工伤事故发生于1980年,1995年作出‘工伤伤残五级’,在法律范畴内他的情况并不适用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新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只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科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因工伤事故形成的工伤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首先应由单位提交“老工伤”人员确认申请和有关材料,确认为“老工伤”职工身份后,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该工作人员介绍,在受理左金英提交的工伤与疾病因果关系鉴定申请时,单位并未提供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老工伤”登记确认表等一系列鉴定所需材料,因材料不齐全无法进行申报鉴定。

“2004年至今,左金英多次住院并非全是由工伤复发导致的。在多次法院判决中,确是因工伤复发所致产生的医疗费用已进行赔付。”郭延庆表示,单位并不认可左金英“工伤”,因此不同意提交“老工伤”人员确认申请,将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近40年前的一场因公车祸,牵出“老工伤”人员认定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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