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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找房产合同律师,南昌县不动产交易中心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1 09:00:35

近日

南昌的冀先生在缴清200多万元房款后

却被告知房屋为限售房无法购买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缴清200多万房款后 被告知房屋限售

今年4月底,南昌市民冀先生在齐家房产中介看中了位于红谷滩新区世茂天城小区的一套二手房,并看到房屋的不动产证的出证日期是2018年7月4日。然而,与其他不动产权证不同的是,该证附记部分没有加印“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的字样。

花200万购房后被告知不可交易!南昌市不动产登记局:我们错了

“我们都知道红谷滩新区属于限售范围,房产过户后两年内不得转售。”冀先生回忆称,当时他看到不动产证还未满2年,也未注明限售时间要求,所以便质疑是否能进行正常交易。

随后,冀先生带着不动产证、查档材料与中介工作人员一同到南昌市房产交易中心一窗口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可以交易。

5月17日,冀先生与卖房者万先生等人在中介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再次来到南昌市房产交易中心,将材料递交到业务窗口时,工作人员同样给出的答复是可交易。

为此,冀先生为解除卖房者房贷、缴纳税费、中介费等钱款总计200多万元,此外,冀先生还完成了90万元贷款用于支付剩余贷款,每个月需偿还8000余元的房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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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有的手续都在窗口办理完结,并且窗口还给了我们受理通知书,原本以为购房大事终于完成了,就等着5天后去拿不动产证。可结果就在我们走后40分钟,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电话,说我买的这房子还在限售期间,无法完成交易。”冀先生说,感觉不动产登记部门给他开了一个大玩笑,所有的手续都办理完了,却突然被告知不能交易,那支付的钱怎么办?

记者看到了冀先生提供的关于此次购房交易过程中的窗口受理通知书、资金托管协议书、购房贷款合同、完税证明、不予受理告知书等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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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200余万元大部分用来给房东解贷了,他也没法一下子拿出那么多钱来还给我。”冀先生焦急道,现在卖房一方不愿意配合协调处理此事,让他一方去找相关部门讨要说法。

中介:卖房方认为交易过程中

不存有过错

期间,记者联系上了卖房方。对方承认,由于限售原因,位于世茂天城住宅楼的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确实遇到了麻烦,导致交易进行不下去。随后,对方称具体情况可联系房产中介人员姚女士,她清楚情况,并以有事为由挂断电话。

姚姓中介人员告诉记者,卖房者是在2018年7月份取得的不动产证书,并在证书“附记”部分盖下并填些了“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018年8月1日已办抵押”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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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中介人员回忆道,交易前,由于质疑不动产证书上无“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字样,所以房屋交易双方与中介人员特意前往南昌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服务台进行咨询,并得到了“可交易”的答复。随后,该二手房才开始进行办理交易事宜。

对于,买房方质疑卖房方在交易失败后不配合一事,姚姓中介人员解释称,刚开始买房者是配合的,但后来由于觉得此事办理过程比较复杂,便不愿意再次前往相关部门进行协商,让买房方先前往沟通,最终形成解决方案再进行解决,“最终方案出来后,卖房方也没有明确表示会同意,所以双方的纠纷就出现在这里。”

“买房人让对方退钱,卖房方说没钱,要等到8月份有钱才能退,这肯定让买房人接受不了。”姚姓中介人员称,期间,卖房一方认为交易过程中自己不存在过错,所以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不动产登记部门承认工作存有失误

为了了解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记者来到位于南昌市房管局大楼的南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二科了解情况。据该科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后台查询,他们发现冀先生所说的房屋属于限售区域,不可进行交易。

至于不动产证未注明“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字样,该负责人解释称,“这是一科的工作,具体为何没有我也不清楚,当时应该有一批都没标注。”该负责人补充道,未标注字样并不代表该房屋不限售,最终要以审批登簿为准,并非以标注的字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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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记者找到南昌市不动产登记局登记科分管领导周姓负责人。在得知此事后,他表示,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存在一定失误,其一,房本上漏印限售字样;其二,窗咨询台工作人员业务不精;其三,业务窗口不了解清楚房源基本情况就受理买卖双方相关材料,导致买方承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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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记者联系上南昌市不动产登记局登记二科严姓负责人。他告诉记者,为妥善保障市民财产安全,经过充分考虑后,取得冀先生以及原房东同意,该局决定为冀先生办理预告登记,即为登记备案。

专家:不动产登记部门及工作人员

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不动产登记的错误理应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及工作人员承担过错责任。”对于此起二手房交易纠纷,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芳山律师认为,不动产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效力,由于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公示错误误导了当事人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不动产登记部门及工作人员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这个交易过程中,实际受损的是买方。”张芳山律师称,赔偿依据应是填平损失原则,此次的损失不是买房已支付的两百多万的房款,而是由于买卖不成,造成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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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晨报

记者:吴显林

本期编辑:胡文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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