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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每天交多少罚金,监狱诈骗家属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6 03:49:08

一个劣迹斑斑的盗窃犯

凭借丰富的作案“经验”

竟冒充起法院工作人员

对同监室“狱友”的家属实施诈骗

刚出狱又获刑!

缴纳罚金求轻判?

离奇电话牵出诈骗

今年5月5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刑庭傅法官一上班就接到了朱某丙电话咨询。

法官,您好。我们是*案件当事人家属,你们法院的法官助理葛某某在劳动节前夕联系我们,让我们缴纳罚金,是否缴纳了罚金就可从轻处罚……

我们刑庭没有名叫葛某某的工作人员啊!

听到这儿,傅法官第一反应就是朱某丙遇到了诈骗。

为了缓解当事人焦急的心理,傅法官耐心询问了详细情况,并进行了释法,在确定朱某丙遇到诈骗后,反复叮嘱他千万不要继续给葛某某转钱,并建议他赶紧报警。

深入调查真相浮现

“狱友”冒充行诈骗

原来,葛某某与朱某丙的哥哥朱某甲在狱中相识并“结交”为好友。在日常交流中,葛某某了解到朱某甲因开设赌场罪而被抓。葛某某之前多次被法院判刑,对相关法条和审判流程较为熟悉。为此,他从与朱某甲交流中,发现朱某甲的案子已经到了审查起诉阶段。

由于两人已经成为了“推心置腹”的“好友”,朱某甲告诉了葛某某他的案件信息以及妻女的联系方式,希望刑期结束后两人仍能经常联系。此时,朱某甲怎么也想不到这个“好友”之后的所作所为。

冒充法院工作人员,诈骗“狱友”家属,男子刚出狱又获刑

今年4月30日晚,葛某某利用朱某甲告诉他的信息,冒充柯桥法院工作人员给朱某甲的女儿朱某乙打电话,告诉她朱某甲在案件中属于“第二号人物”,且是累犯,无法判处缓刑或者取保候审,只有提早缴纳罚金,才可以少判两三个月。朱某乙于是将此事告知了朱某丙。出于对葛某某身份的怀疑,朱某丙并没有立即转账,而是通过手机号添加了葛某某的微信,要求当面详谈。

5月1日上午,两人见面后,葛某某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以及“案件信息”,说服朱某丙只有提早缴纳罚金,才能减少刑期。

在听了葛某某颇有“条理性”的说辞后,朱某丙相信了葛某某法院工作人员的身份,决定缴纳罚金一万元至法院账号。但是,葛某某谎称现在法院账号只能接受民事案件缴纳的罚金,并且利用“五一”小长假即将到来的时机,提出他们也可以等到5月5日再去法院现场缴纳罚金。

冒充法院工作人员,诈骗“狱友”家属,男子刚出狱又获刑

朱某丙“护哥”心切,决定先给葛某某转账一万元,再由葛某某代为转交。一向谨慎的朱某丙要求葛某某开具发票,葛某某就让朱某丙于5月5日到柯桥法院联系傅法官拿发票。

5月5日,当朱某丙给葛某某发信息索要发票时,葛某某却以“发票没开具好”为由,一拖再拖,直至无法联系上。无奈之下,朱某丙电话联系了柯桥法院的傅法官,于是有了开头的一幕。

案发后,经电话联系,葛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法网恢恢必追究

招摇撞骗终判刑

柯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最终,综合葛某某属累犯、自首等情节,柯桥法院判处被告人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退赔给朱某丙人民币一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假冒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骗的案件时有发生。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增强防骗意识,守护好钱袋子,转账前一定要核实身份和银行账户,到正规场所走正常途径办事,以免上当受骗。凡是涉及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私下收费等行为,很可能涉嫌诈骗或违规,需格外注意。如接到可疑电话或信息,一定要谨慎识别,若财产遭受损失,应及时固定证据并第一时间报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

防范冒充法院欺诈小技巧

1.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向客服人员核实法院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上的姓名、职务、工作编号等相关信息。

2.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上查询相关案件信息,也可通过该小程序直接与法官进行联系。

3.当事人可以通过收到的法院法律文书上载明的联系方式与法官取得联系。

4.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或者被告人家属到法院现场缴纳罚金,不私自向个人转账。

5.不轻易将个人信息、案件信息及家庭联系方式等透露给他人。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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