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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发诋毁照片找律师多少钱,被他人发朋友圈诋毁,能找律师告他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1 02:13:17

“头号犯罪嫌疑人”等词语,一般会在警方发布的通告里出现。然而,海口一男子却将朋友的两张标有“头号土匪”“头号犯罪嫌疑人” 等带有侮辱性文字的照片发布在家族微信群里。此事引起朋友极度不满。该男子被起诉后认识到错误,还在人员密集地以持道歉信、放鞭炮的形式进行公开道歉。

案由:

微信群里发布带有侮辱性文字的朋友照片被起诉

原告张刚军与被告张靖洋原属朋友关系,又都是海口市琼山区龙塘镇人。张刚军热衷于某氏宗亲的联谊事业,2018年10月9日,张靖洋在“某氏一家亲”微信群中发布两张内容为张刚军头像的照片,照片上标注醒目文字“头号土匪”“头号犯罪嫌疑人”等侮辱性文字。

张刚军说,张靖洋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前提下,无故在多个某氏宗亲微信群聊里加工、制作带有严重侵害他名誉权的图片,以及编写微信文字,对他进行了极为严重的污蔑和诽谤,并且恶意鼓动所有某姓群友在所有的某氏群里广泛转发。他与张靖洋多次交涉,要求张靖洋对于侵犯他名誉的行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以及赔礼道歉,但是张靖洋一意孤行,从不悔改,而且还更加恶意的将有损他形象和名誉的图片以及文章,更为广泛地向所有某姓群友和群聊发送,最终导致他清白无瑕的形象被严重诋毁、破坏。

对此,张刚军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靖洋对他的名誉权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以及赔礼道歉;判令张靖洋赔偿他12万元的名誉损失费等。

被告:

认识到错误,并按要求放鞭炮给原告洗名

张靖洋辩称,他和张刚军之间原本没有恩怨仇恨,但在2018年10月9日,他看到“海口市某文化交流群”出现两张张刚军的头像图片及污蔑文字,于是不假思索跟着转发到“某氏一家亲”微信群,仅此一次,他再没有转发其他微信群。张刚军头像图片及污蔑文字并不是他加工制作的。现他已深刻认识到在网络微信转发带有侵害张刚军名誉权的图片及文字影响了张刚军的形象、生活、工作,他的行为是非常错误的。2019年3月13日,他已诚恳地向张刚军认错,赔礼道歉,并写道歉书转发在各个某氏微信群上,向张刚军公开道歉。3月14日他又按张刚军的要求,将张刚军写的道歉书转发到所有某氏的微信群。3月17日,他再次按张刚军的要求,随同张刚军到龙泉、龙桥、龙塘三个镇共六个地点燃放鞭炮给张刚军洗名,并按张刚军的要求,手持鞭炮和张刚军制作的道歉书牌,让张刚军拍摄照片。此后,张刚军将照片转发至“海口某文化交流群”“海口市某氏文化研究会群”“海南分会某氏宗亲欢迎您”等某氏微信群,满足了张刚军的要求。张刚军的名誉已经得到了恢复,消除了影响,而他的道歉相片如犯人“街头示众”已在网络上传遍海口,名誉、形象已受到了严重损害。

法院: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庭审中,张刚军认为,被告的上述道歉行为仍未达到恢复原告名誉的效果,要求被告亲自将其在街头道歉的照片发送在“某氏一家亲”的微信群里为原告恢复名誉,并要求被告赔偿名誉损失12万元。被告当庭同意将自己在街头道歉的照片发送在“某氏一家亲”的微信群里,但不同意赔偿原告主张的名誉损失费。

海口市琼山区法院认为,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客观、综合的评价。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泄漏他人隐私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本案被告张靖洋在人数众多的“某氏一家亲”微信群中发布标注“头号土匪”“头号犯罪嫌疑人”等侮辱性文字的原告头像照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名誉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

判决:

被告将街头道歉图片发到群里为原告恢复名誉,并赔偿2000元

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条的规定,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原告未提供被告除在“某氏一家亲”微信群众发布侵权图片以外的其他侵权行为的证据。被告仅在“某氏一家亲”微信群中散布侵权言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也应在“某氏一家亲”微信群范围内,而被告不仅在“某氏一家亲”微信群中多次发布道歉信,还在龙塘镇、龙桥镇、龙泉镇的菜市场等人员密集地持道歉信、放鞭炮进行公开道歉,其道歉照片也被发布至多个微信群中,被告已停止侵权行为并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亲自将其在街头道歉的照片发送在“某氏一家亲”的微信群里,被告亦同意此项要求,法院予以照准。

关于原告提出的名誉损失费的诉求,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确实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原告可依法主张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的规定,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精神损害程度严重,且被告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法院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元。

对此,法院依法判决如下:限被告张靖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自己在街头道歉的照片发送在“某氏一家亲”的微信群中为原告恢复名誉;限被告张靖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张刚军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9月16日下午,记者从海口市琼山区法院了解到,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律师:

网络空间损毁他人名誉,同样承担法律责任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一些人利用微博、微信、论坛等网络社交平台发布损毁、侮辱他人名誉的事件屡见不鲜。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在本月初,还对海口一男子在某微信群里骂人被起诉一事进行报道,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在微信群向原告道歉。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连章松表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空间开展社交活动时,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如果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里损毁他人名誉,构成侵权,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文中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 王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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