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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律师嫌原告找证人,这样的证人不应当得到法庭认可和支持英语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0 22:13:44

5月中旬去法院查档案,工作人员让去三楼xxx审判庭等候,该审判庭不陌生,径直到达,推门进去发现正在开庭。悄悄就近在旁听席落座。

法庭内有六人。女审判员、女书记员,分别坐在前低后高的法台上。顺法台下,右边男原告一人,可能是代理人。左边被告二人。正对法台旁听席上还有一位男士,应是本院人员,因为他出去叫来一位男性证人。

说说那位证人吧,这位证人约1.7米多点,痩瘦的,轻微驼背,年龄在40以内。他是为原告作证的。审判员问原告,与证人是什么关系。原告说是他的员工。可是,当审判员问证人,与原告是什么关系时。该证人却说:我不是他的员工,是他合伙人(指原告),在公司有股份。问:是谁叫你来作证的。证人答:没人叫我。问:你是怎么知道开庭时间的。证人答:昨晚听说后,就自己主动来了。问:你来证明什么。答:证明被告不在原告处上班。问:你如何知道被告不在单位上班。答:经常去公司找原告,没见过被告。

始终觉得这位证人在说假话,因为他不敢直面回答问题,不敢承认自己是原告让他来作证的。面对审判员和被告的询问,显得懦懦怯怯,躲躲闪闪,惶恐,不坦然。从另一方面讲,该证人与原告有厉害关系,觉得他不够证人资格。虽然审判员问有多少股份时,他说占股很少(记得好像是百分之一点几的股份,忘了)。虽然证人股份很少,毕竟有直接厉害关系。原告显然不想让证人承认自己是股东,所以将证人的合伙人身份强调为员工身份。原告想暗示证人,被告律师向审判员提出抗议。审判员立即对原告予以制止。

这样的证人不应当得到法庭认可和支持。不相信在原告未让他来作证情况下,会主动跑来作证,而且知道开庭的具体时间。

被告当事人是位女性,其代理人是位男性。该代理人思路清晰,反应较快,行。应该还有两位证人出庭作证。不知是为原告作证,还是为被告作证。暂时休庭。

趁休庭,审判员叫我名字。走近法台,向审判员说明来意和所需要的帮助,并确认电话。妥当后,离开。

很喜欢看法庭审理,可惜只听了这么一小段。

继续分享王振涛律师“再审申请书写作指引”之 第三部分。小标题:三、认识再审审查和再审的不同标准,科学安排再审理由

原文:“再审审查和再审存在不同的标准。前者门槛相对后者要低。某些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比如非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等,是再审的法定事由。但是经由此类事由进入再审的案件,裁判结果可能和原审一致。根据上述情形,在为当事人设计再审方案时,就要考虑当事人的战略目标。如果当事人追求的是实体结果,而违反法定程序的原审并未导致错判,就没有必要申请再审。有的当事人会更在乎提审或者指令再审后争取来的缓冲时间,此情形下,对原审程序的严重错误,就有必要予以关注,并写入再审申请中”。

王振涛律师撰写的“再审申请写作指引”,值得每个需再审的当事人学习。

我也用过证人,另述。


这样的证人不应当得到法庭认可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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