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新前往贵阳市律师协会递交申请书 图据微博
红星新闻记者 蔡晓仪 潘俊文 实习生 李龙靓
编辑 于曼歌
7月11日,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贵州律师与贵州市律协关于处分争议一案,法院宣布结果择期宣判。
此前,贵阳市律师协会以违规炒作案件为由,对贵阳律师周立新进行了处分,律师周立新不服处分,一纸诉状将贵阳市律协告上法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本案是否属于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
贵阳市律协认为,律协对律师的处分不属行政行为,故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周立新代理律师周泽则认为,根据相关法条,律协对周立新律师的警告处分,毫无疑问属于行政行为。
红星新闻注意到,对于律师协会处分行为的性质问题,目前学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多份涉及律协处分的行政裁定书梳理结果显示,判定结果不一。司法界对此也没有统一的裁判规则。
律师被律协处分后,可以如何进行救济?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袁裕来认为,律师协会应设置更完善的行业内部救济机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希望,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案例,来厘清律协的处分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以此促进对律师群体的权益保障。
01冲突
被律协以炒作案件为由警告处分
贵阳一律师将律协告上法庭
2021年5月,贵阳律师周立新在贵州省纳雍县接了一起非法采矿案,为该案被告人之一赵某辩护。
期间,周立新曾多次在其社交媒体上称纳雍县司法工作人员有问题。同年12月26日,同案被告人黄某某的家属,向贵阳市律师协会提出投诉,称周立新涉嫌违规炒作案件,以及侵犯他人隐私,请求对其进行调查和处罚。
随后,贵阳市律协对此立案调查,并于次年4月对周立新作出了行业处分决定。贵阳律纪处字(2022)第1号《行业处分决定书》显示,贵阳市律协惩戒委员会认为,周立新的行为已构成违规炒作案件,决定给予其警告的行业纪律处分。
周立新不服贵阳市律协的处分决定,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院。“我当时认为这完全是投诉人无理取闹,被我发微博批评的司法工作人员,并没有认为我批评错误而提出投诉,在后续的工作中他们也有所改正(改进),对我是很友好的。”周立新对红星新闻记者说。
2022年5月13日,周立新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称贵阳市律协对其作出的行业处分决定在程序和实体层面均存在违法问题,请求法院撤销上述行业处分决定。
2022年7月11日,周立新起诉贵阳律协撤销“警告”处分一案在白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宣布择期宣判。贵阳市律协认为,律协对律师的处分不属于行政行为,并以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周立新的起诉。
贵阳市律协在给白云区法院的行政答辩状中辩称,律师协会对会员作出的处分,依据的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而并非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组织;对违规律师会员以协会名义、适用协会内部规则等对其进行“警告” 处分,不具有外部性,属于行业自律性管理行为,律师协会亦无权给予律师行政处罚。
该案庭审结束后,律师周立新告诉红星新闻,此次开庭的争议焦点仍为“本案是否属于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
“贵阳律协对周立新律师的警告处分,毫无疑问属于行政行为。”在周立新的代理律师周泽看来,《行政处罚法》已明确将“警告”规定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对周立新作出处分的贵阳市律师协会,是根据《律师法》设立的社团组织,《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协会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有实施奖励和惩戒的职权。对周立新的警告处分,正是贵阳市律师协会对周立新律师实施的一种惩戒,“属于法律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白云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
02争议
律协实施的哪些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目前并无明确规定
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自律性管理组织,依据我国律师法相关规定,具有对律师实施惩戒的法定职责。据全国律协投诉受理查处中心的数据统计,2014年至2018年上半年,全国各地律协共作出行业处分决定1998件,月均作出处分决定37件。
目前对于律师协会处分行为的救济途径,主要为律师协会内部的复查程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78条规定,对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在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主任袁裕来看来,“这种救济手段单一。律协对于行业处分应该设置更加有效的救济途径。”
△贵阳市律协对周立新律师作出的行业处分决定书
对于律师协会处分行为,被处分者是否具有司法救济权,目前学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
“律师协会是否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出台的司法解释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24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律师协会等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为被告。
根据上述规定,律师协会的行为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即当其属于“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时,才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但律师协会实施的哪些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目前并无明确规定。
袁裕来认为,律师协会对律师的处分行为,应该不属于行政行为。袁裕来分析称,现行的律师管理是双重管理——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而行业管理不属于行政管理。“此外,律协对律师实施的处分直接影响的是律师的会员权利,不影响律师的执业权利。”
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对此持有不同看法。沈岿告诉红星新闻,律协对律师的处分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应该从处分行为对律师权益的实际影响,以及律协的组织性质这两个层面去看待。
沈岿表示,从组织性质看,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但并非自律性组织作出的行为都是不可诉的。根据相关法律,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所以律协的某些管理行为,同时也可能具有行政管理性质。”
对于律协的哪些管理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沈岿则认为,应该具体分析律协作出的管理行为,是否对律师的权益造成较大的实际影响。
03建议
17份裁定书判定不一
专家建议学界、司法界、律师界找到共识
那么司法实践中,当律师不服律师协会的处分行为,希望通过行政诉讼的手段救济时,法院会如何裁判呢?
红星新闻记者以“律师协会”和“处分”为关键词,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到17份涉及律师因律协处分而将其诉至法院的行政裁定书,其中一审行政案件9件,二审行政案件6件,行政申请再审案件2件。
从裁判结果看,上述9个一审案件均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或不予立案;2个再审案件亦均被驳回再审申请;有3个二审案件中的法官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当。上述17份行政裁定书中,有3个案件中的法官认定,律师协会的处分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如(2019)豫08行终125号裁定书显示,二审法院认为,律师协会属于法律授权行使律师行业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利害关系人认为其作出的行业管理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故在该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济源市律师协会给予上诉人终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应当认定是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且该处分决定对上诉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较大影响,上诉人对该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而在其余的案件中,裁判法官认定,律师协会对所属会员作出的处分行为是行业自律性管理行为或行业内部自治行为,并非行政行为。律师或律所因不服处分决定而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可见,对于律师协会处分行为的定性问题,即其是否属于行政行为,目前暂无统一的裁判规则。
对此,沈岿表示,类似行政官司的裁判比较谨慎,一方面是为了维持司法权和律协的行业自治权之间的平衡。此外,像律师协会这种组织,跟行政部门会保持密切的关系,“法官一般也会考虑到现实因素。”沈岿认为,这种救济困境,需要依靠学界、司法界、律师界未来更多的互动,找到共识加以解决。希望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案例,来厘清律师协会的哪些自律性管理行为具有可诉性,以此促进对律师群体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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