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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0 09:17:01
房子有土地证和房产证,住建局说拆就拆 法院判住建局强拆行为违法

郏县住建局把吴先生的房子强制拆除

□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周广现文图

郏县的吴先生2000年底在郏县县城取得了一块宅基地,2001年在宅基地上建了一栋3层楼,2010年8月取得了该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2011年11月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2018年11月13日,郏县住建局却以违法建设的名义要求吴先生拆除所建房子,就在他找律师准备打官司的时候,在法定期限内,2018年11月30日,郏县住建局却把他的房子强制拆除。吴先生把郏县住建局告上了法庭,告其行为违法。2020年12月23日,郏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20年12月24日,顶端新闻以《“我的房子有合法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住建局凭啥说是违法建筑?”》为题报道此事。

1月4日,吴先生收到了郏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判决书显示,郏县住建局在法定期限内就将吴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其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据此,判决郏县住建局强拆吴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郏县住建局承担。

4天时间,郏县住建局就强拆吴先生房子

吴先生1990年开始就在郏县县城工作和生活,2000年年底,他从郏县龙山街道办事处西大街社区居委会第11村民小组取得了一处宅基地使用权,2001年,他在该宅基地上建了一栋3层楼,经过层层严格审批,2010年8月10日,他取得了该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又经过更加严格的核实、审批,2011年11月1日,他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2018年9月28日,郏县县政府张贴通告称,为加快郏县百城建设提质工程进度,依法对吴先生所居住的片区上的房屋及附着物进行征收。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政府部门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住宅、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但郏县有关部门在征收吴先生家的土地使用权时,并没有照此规定执行,对于货币补偿部分,当时只给一半,另一半几年以后再给,他不同意只给一半补偿款的做法,就没签订补偿协议。

2018年10月30日,郏县住建局说吴先生的房子没有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是违法建筑。2018年11月1日该局给他下达了调查违法建筑通知书。2018年11月6日,给他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年11月13日,给他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2018年11月26日,给他下达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与此同时,吴先生立即行动起来,赶紧找律师准备打官司,准备起诉郏县住建局的违法行为。谁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仅仅下达4天后,2018年11月30日,住建局就把他的房子强拆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吴先生将郏县住建局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郏县住建局强拆行为明显违法

顶端新闻·大河报记者在郏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上看到,该法院认为,《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但在本案中,郏县住建局于2018年11月26日向吴先生送达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于2018年11月30日即实施了拆除吴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该拆除行为在吴先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内,其行为明显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故应确认郏县住建局拆除吴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据此,郏县人民法院判决郏县住建局强拆吴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郏县住建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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