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王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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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先生诉A府确认行政违法一案在某滨海中院审理。
行政庭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三次开庭审理该案——开了个第三次庭。本案2018年11月25日立案之日,不但超过六个月的审限,即使经省院批准延长六个月,却还是掐着日到一年的最后几天出判。案情并不复杂,无疑是因为人心太过复杂!
经过前二次开庭,总结的争议焦点比较到位准确。其中之一是是否有违法占地的情形,原告与违法占地是否具有利害关系。项目违法和占用原告租赁场地的事实已经有原民事租赁合同解除的生效判决和一系列信息公开申请的告知书证明。在上列证据的基础上,就原告与违法占地行为的利害关系方面的证据原告进一步向法庭提交三份证据以及相关的补强证据——海域使用权证书三本(面积为1500亩),以及包括涉案租赁育苗场在内的面积为1100平方公里的均被“征用”的会议纪要、主要码头被关停的公告。
原告拟以此证明因为被告违法实施的项目致使原告的海域使用权经营利用成为不可能,进而证明原告在被告的此次违法占地行为中权利义务受到了重大影响,即具有不可争议的利害关系。
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审判长居然不充许原告提交以上证据,多次阻拦制止,使原告最终无法提交以上证据。这样的结果,可能使法院认为原告与占地行为没有利害关系,裁定驳回起诉。
庭审的时候,承办人还另外问了两个主要问题,一个是原租赁合同解除的民事判决是否执行,如何执行?另一个是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的补偿合同是否包括了对原告评估财产的补偿。代理人如实回答,已经执行,强制执行;不知道是否包括对原告的补偿,因为上面没有补偿明细,看不出来是否包括。
之后,审判长宣布调查结束,直接告诉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原告代理人诧异的问,怎么没有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含糊其辞,说质证阶段已发表,可是,你也没告知我质辩一体,我也在质证阶段没有发表辩论意见啊。当然,这个事也是个小事,就算最后陈述也不可能让我说一句话,我便把主要的辩论意见也抓紧机会一并陈述,幸亏她也没有过于的阻拦。最后,审判长告知双方于12月17日宣判!
庭后,代理人细思极恐。凭着多年的执业经验,感觉到法院的套路就是要认定原告与占地行为没有利害关系。这个认定基于两个逻辑,一是已得到的补偿,支付到了村委会,只是存在与村委会的纠纷,可以另行解决;二是合法的强制执行,原告的诉求已经不能得到法律的充许和保护,至少在本案中不予考虑。——如此裁判思路,无疑要置原告于死地。如果认定原告与占地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原告后续的赔偿将没有诉讼主体资格,那将使原告的1500亩海域将成为无法养殖的废弃死水。
试问,与村委会的补偿合同就能约束了原告的补偿权益的诉求吗?原告在此协议中签过字吗?而且原告租赁育苗场之后,不但有平时经营维修的投入,而且有实实在在的七十余个养殖池的投入,每个将近2万元,连平时的经营维修投入已投资将近200万元。另外合法的强制执行也仅代表了原告就判决的搬迁内容具有履行的义务,况且也没有否认原告在此租赁合同中以及征收占地行为中具有的补偿或赔偿的权利,更没有否认原告与违法占地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啊。
这不是变着法儿的强迫西红柿长在核桃树上吗?!请问他能长得上去吗?
在细细思量一夜之后,并在处于极度恐惧的情况下,代理人将机票从12月12日改签到了14日,力图在两个工作日内阻断这个不良判决的生成。
首先,12月12日一早起草了坚持要求提交以上证据的申请书并要求再次组织开庭,延期宣判;
其次,起草了原告具有与违法占地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书面代理意见。
以上两份书面材料做好以后就通过邮政快递寄给了行政庭,为了保险,将邮寄材料的内容进行了视频保存和保价。
之后,代理人开始前往各个部门进行情况反映,包括中院的纪委信访部门,市检察院、市纪委监委,重点反映合议庭庭前决定对原告的证据不予接纳,且在开庭时阻止原告举证——不仅仅是不予采纳(有庭审笔录和录音为证)。
尊敬的审判长,你可以有权利不予采纳,但你不能剥夺我举证的权利,我强烈抗议!
材料是12日做好并寄出,前往各部门反映是13日一天的工作。不巧的是赶上检察院周二、周五下午不接待,而纪委监委既不受理此类投诉,也不接待律师。纪委这一块就作罢了,因为确实有些牵强。还好,中院纪检信访部门把分管行政庭的副院长的办公电话给了本人,让我们还报有些许希望!
14日,前往机场的路上和在登机前,本人给分管院长幸运的打通了电话,分管院长把情况问了以后,没说什么就挂了,再打过去的时候,分管院长说已经说过了,至于什么结果,在我问的时候,院长大人说:“你这人,我说我都说过了啊……”,那意思是我应该受宠苦惊且感恩戴德!
给12309检察监督人工座席拔通以后,接待人员一开始认为只能对生效的判决申请抗诉,经向其释明法律依据后,同意于下周一即16号前往检察院当面陈情!
也只能这样了,周一距离宣判的17日只有一天了,能否成功阻断吗?实在不行只能做好上诉的准备了。
焦灼的等到了一审的判决,迫不及待的看一下判决主文,幸好终于确认违法。但再一细看,却是对占用原告租赁的三个村民的晒场确认违法,理由是原告栗先生租赁村委会的育苗场场地被强制执行后,再行占用与原告不具有利害关系。
奇葩逻辑,让我七窍生烟。
首先,请问租赁合同的解除是不是占地、修建环海路的行为引起,没有你的占地行为,解除合同的条件也不会成就,这明显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且前者的原因导致了原告恶害,这能说是没有利害关系吗?
其次,法院明知整个占地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仅仅确认占用租赁三案外人晒场行为违法,这样做有何必要?是要承认被告其他范围的占地行为合法吗?即使是想袒护被告但似乎达不到这样的效果啊。最后,即使视作一审判决对于被告占用其他地方是否违法未作评判的情况下,但基于原告因为具有使用权利的任何一个角落被占用的事实,即应当认定原告与整个占地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因为原告诉的行政行为是整个占地行为,就本案而言具体指的是修建半岛环海路这整个项目的占地行为,而无论是这个项目、还是占地行为都是不可分割的。可是,一审法院却硬生生的将其切割开!
截止发稿之日,栗先生案件已上诉于二审法院,等待终审判决!案情及结果本号将择日批露,敬请期待!希望彻底阻断成功。
——2020年2月29日于北京
1.因承租房屋征收被断水断电,律师维权获赔350万
山东济南袁先生承租的房屋被征收,且因断水断电导致袁先生经营的酒店面临各种损失,故委托王金龙律师团队向法院起诉,最终顺利签订协议获得赔偿(各项损失总额共计350万左右)
2.县政府征收程序违法,坚持维权最终获满意补偿
湖南湘潭苏先生,不服县政府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委托律师团队坚持维权,甚至在被下达强制执行后依然不放弃,申请检查建议、提出控告、申请质询,最终获得有力谈判筹码,顺利签订协议取得满意补偿。
3.不服《违建处罚决定书》,律师介入起诉撤销
湖南湘潭张先生,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和《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委托律师团队起诉撤销,将案件主动权掌握在手,两个诉讼首次庭审后,征拆办立即找到委托人要求重新协商补偿,最终顺利签订协议。
4.收到《限期拆除》后被强拆,律师助力搜集证据起诉撤销
四川成都唐女士租赁集体土地修建厂房,且有各项合法手续,却收到《限期拆除违建决定书》,起诉撤销后,依然遭遇强拆,律师助力指导,提前主动搜集证据,庭审后达成和解,委托人取得满意补偿。
5.国土局《责令书》被撤销后上诉,据理力争维持原判
四川乐山国土局派出国土资源所对聂女士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委托律师起诉后撤销《责令书》,国土局不服判决,上诉,律师据理力争,最终维持原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6.被强拆找律师起诉,获赔强拆损失64万余元及安置房235㎡
河南驻马店朱先生及其妹妹,委托王律师起诉区政府违法强拆,履行拆迁行政赔偿义务,最终获赔因违法强拆造成原告财产损失647048元,并赔偿原告户六人安置房23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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