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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0 07:10:41

为规范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杭州中院下发《杭州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操作指南(试行)》。根据《指南》要求,现对建德法院关于费建新、李丽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公告进行发布。


建德市人民法院

关于费建新、李丽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公告

关于费建新、李丽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公告

(2021)浙0182执清8号


本院根据费建新、李丽华的申请于2021年9月13日受理费建新、李丽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1年9月14日指定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费建新、李丽华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10月21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创新大厦B座8楼:邮编:310012:联系方式:王律师;联系电话:1806942178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个人债务清理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费建新、李丽华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2日10时在本院审判庭第3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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