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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拘留找律师辩护,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0 05:07:58

吴芳刑事律师:从一则案例看提前辩护是如何操作的


案件回顾:

在某市办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某日,委托人刘某伙同他人阻拦、恐吓报案人,持续时间长达1个小时以上。报案人因此被迫签订了《还款协议》,还向委托人转了部分款项。

公诉机关的主要证据有:报案人的陈述,称自上述事件之后他担心儿子发生生命危险,就让他儿子去海南躲了几个月;另外还有一份书证,是报案人的儿子去海南的机票订单,用以证明其儿子外出躲避的事实。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律师工作:

一、分析案情

从法律规定来讲,寻衅滋事的行为表现之一就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但不代表有以上行为,就一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还需要有危害结果,即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只能按治安案件处理,最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此,是否构成犯罪,就需要严格审查以上两个条件是否同时具备。

那刘某有没有阻拦、恐吓报案人?因为什么原因阻拦、恐吓报案人?她和报案人之间有没有债权债务纠纷?否则,报案人为什么要跟刘某签《还款协议》?如果刘某阻拦、恐吓行为把人家孩子吓到不敢回家,从表面看,这情节还真是挺“恶劣”的,但是报案人儿子去海南是因为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才躲避的吗?会不会有其他原因,比如旅游……

二、审查证据

带着这些问题,我们查阅证据材料,果然发现了问题。公诉机关指控我们委托人是在“2019年1月”阻拦、恐吓报案人;而报案人向侦查机关提交的机票订单显示时间为“2018年10月10日订购从到三亚的机票”。案子一下就明朗了:报案人的儿子怎会有未卜先知的能力,预知到委托人要恐吓他,提前3个月就跑海南躲避了?情况对我们变得有利——报案人说谎了!他明知道自己儿子是因为别的原因去三亚,却向公安机关陈述说“是被我们委托人吓到外出躲避了”,显然是在捏造“情节恶劣”证据,他的目的是想达到追究我们的委托人刑事责任的目的。

反客为主的时候到了,果断启动提前辩护!

三、提前辩护的策略和经过

1、撰写《控告材料》,到公安机关报案。

经过:将报案人涉嫌诬告陷害罪的控告材料写好后,去公安机关报案。非常不巧的是:接待民警恰恰是侦办刘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件的承办人,他毫不犹豫一口回绝:“我办理的案子是发现刘某涉嫌犯罪,现在你又来报案,说刘某是被别人诬陷的,这不等于说我办错案子了吗?”我心里暗暗给了他一个肯定回答。而这位警官对我也没客气,直接给了我一个不予受理的答复。

法律规定: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的规定,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

结果:我试图用公安部的“三个当场”规定与该警官沟通,仍该民警坚持不受理,再三沟通无果。

2、公安机关不受理,救济途径有很多。

经过:提前辩护当然不是死嗑,但如果不幸遇到粗暴野蛮执法,较真就十分必要。律师的天职就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即使维权之路道阻且长,我们也要排除万难、不懈前行。在本案中,遇到接待民警不依法办事的情况,我们直接向市长热线12345进行了投诉;向12309检察监督热线进行了投诉;向公安机关法制办反映了问题。

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对于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的,可以申诉复议、复核,还可以申请检察监督。(法律条文较长,因篇幅有限不便全文引用,以上是法条的概括内容)

结果:在我们投诉后的次日,接到了该派出所另一民警的反馈电话,称他们已经严肃批评了接案民警,他们正在研究本案情况,确定时间后联系我再次提交报案材料。

3、撰写《移交犯罪线索申请书》,提交法院后由法院移送犯罪线索。

经过:对于帮助委托人维权,我们会多措并举,不会在一棵树上吊死。在等待公安机关通知的时候,我们同时撰写了《移交犯罪线索申请书》,提交给了法院。

结果:承办法官电话明确告知,他们对我们提交的《移交犯罪线索申请书》非常重视,这个情节直接关系到委托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故法官已将该犯罪线索移送至侦查机关处理,正在等待调查结果。

本案中,报案人的订票记录属于书证,书证的客观性很强,调查结果可以预测,订票记录的时间摆在那儿,是推翻不掉的。我们通过向法院提出《移交犯罪线索申请书》的方式,有利于帮助法官对更加理性地、批判性地看待报案人的笔录,避免法官在审阅案卷材料时先入为主地采信报案人的说法,为正式开庭时的庭审辩护先打好第一枪,这就是提前辩护的作用和目的。

归根结底,提前辩护能否成功的关键点,还在于对案件证据材料的分析,看刑事辩护律师能否发现证据链条瑕疵,否则就像医生找不到患者的病根儿,一切都是徒劳。

在银雷,我们刑辩律师团队90%以上成员均有检察官、法官背景,多年的办案经验使我们更精于此道。

吴芳刑事律师:从一则案例看提前辩护是如何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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