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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找合同违约案律师法律咨询,“二房东”夫妻获刑:盘踞上海某区域多年,惯用“软暴力”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9 20:26:32
“二房东”夫妻获刑:盘踞上海某区域多年,惯用“软暴力”

被告人。 本文均为静安区法院供图

“职业二房东”夫妻郑侠和李梅,不仅违法群租,还霸占房东、房客的财物。日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此夫妻二人提起公诉。

近日,该案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认定了郑侠、李梅使用“软暴力”实施寻衅滋事、构成恶势力,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郑侠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李梅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检察机关获悉,该案是上海市首例“职业二房东”寻衅滋事案。

夫妻俩违法搞群租,还勒索、威胁房东

2018年3月初,市民文君经中介介绍,将自己闲置的一套120平米房屋以每月租金7800元租借给李梅,供其一家三口居住,双方约定不群租,不破坏房屋结构。然而十天后,文君接到了物业的群租投诉电话。

文君赶至现场看到,原本整洁的客厅被隔断分成两间,连厨房也被隔出一小间来,房内私接的电表挂在空调管道上,卫生间内还有不少蟑螂尸体。

“二房东”夫妻获刑:盘踞上海某区域多年,惯用“软暴力”

涉案房屋现场。

文君立马以对方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然而郑侠说,搬离可以,但要文君赔偿他几万元装修费。

文君于当日报警,然而对方不解约也不搬离,还扬言威胁。同年4月3日,文君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等。

这期间,相关部门按规定于3月、5月和7月三次对该群租房进行整治,每次刚整治完,郑侠夫妇就立马恢复群租,并多次打电话给房东,勒索赔偿房屋装修费用。

同年6月下旬,该房屋因严重漏水影响楼下邻居,租赁双方约谈时,郑侠带了四五个人,当着物业的面拽下文君丈夫的口罩,并以人身安全相威胁。

8月24日,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合同自2018年4月10日起解除,文君收到的7800元不用返还,李梅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将房屋清空并交还,自2018年4月11日起,李梅按每日260元向文君缴纳房屋使用费。

2018年12月20日,经执行法官和律师多次联系,郑侠夫妇才搬离所有家具,将房屋归还,但实际产生的房屋使用费6.5万余元并未支付,隔断也未拆除。

一周后,执行庭法官将文君的代理律师、郑侠、李梅一起叫至法院谈话,郑侠依旧十分嚣张,先侮辱、谩骂对方律师,后用手机拍摄了律师的人像视频和照片,并扬言要找人打他,李梅则在旁帮腔,整个过程持续了一个多小时。法官当场勒令郑侠删除视频和照片,并让律师先行离开。

2019年1月22日,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责令郑侠夫妇赔偿文君房屋使用费6.5万余元,但直至案发,他们未曾履行。

三年内对8名房东12名房客“软暴力”

遭遇上述类似“软暴力”的远不止文君一人。

经审查,从2016年底至2019年5月案发,郑侠伙同妻子李梅,以“自住”为幌子租下房屋,随后肆意违约,破坏房屋结构,进行隔断后予以群租,后郑侠单独或多次纠集李梅、郑峰(另案处理),采用辱骂、恐吓以及滋扰、纠缠等“软暴力”手段向文君等8名房东索要、霸占“装修费”“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

郑侠对房客也不客气。

2016年7月13日,他将房屋租给小袁,合同期一年,后时间未到他就让对方提前搬离,并以断水断电相威胁,小袁被迫搬离后,郑侠便开始失联,且霸占小袁2300元押金不还。小袁无奈起诉至法院,后因联系不上郑侠,被迫撤诉。

经审查,郑侠夫妇采用此类 “软暴力”恶意霸占12名房客租金、押金共计5万余元。

2019年5月20日,本案因文君报案而案发。5月30日,郑侠夫妇被抓到案。郑侠夫妇盘踞静安某区域多年,长期做二房东搞群租,被众邻居投诉很多次,居委会也曾多次整治过,但他们不仅屡教不改,而且愈发猖狂,被整治后,还去居委会闹事、威胁居委会干部。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并非是单纯的一个或多个违法犯罪行为,而是郑侠纠集李梅等人长期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因怕麻烦选择忍气吞声的被害人不少,在审查起诉阶段,静安区检察院追加了多名被害人,并积极推进追赃挽损工作,不断与辩护人沟通,推动促成了郑侠夫妇对被害人的赔偿工作。

12月24日,该案在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二房东”夫妻获刑:盘踞上海某区域多年,惯用“软暴力”

庭审现场。

静安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夫妇,在从事违法群租活动中,通过欺骗、“软暴力”等方式,侵害上家房东及下家房客的合法利益,获取非法利益,从而扰乱租赁市场及居民生活环境,在一定区域及租赁行业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纠纷,表面上看起来仅是普通的房屋租赁民事纠纷,且被告人从事违法群租行为,也属于行政法规调整的范围。但实质上,被告人一直对被害人采取恐吓、滋扰、威胁、辱骂等“软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不同程度上心存恐惧,从而被迫接受调解或直接给钱以求太平,被害人通过正常民事法律途径已无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已符合寻衅滋事罪中随意辱骂、恐吓他人及强拿硬要、占用公司财物的情形,且均达到情节恶劣、严重的入罪标准,故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作出处罚。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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