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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账有欠条找律师多少钱,写了欠条还了钱不给欠条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9 20:09:32


男子这样写欠条,竟然不用还钱?律师给你讲一讲为什么

今日,小编看到一个关于民间借贷的案例,觉得很有意思,和大家分享一下。

先介绍案件背景,原告小李和被告小王是好朋友,关系处的不错。2014年10月14日,小王向小李借款40000元,说是用于生意周转,每月愿意给付利息800元。小李一听,自己也没啥亏损,就同意了。但事情过去两年了,小王一直没有还款,更别提利息了。小李找到小王说还钱的事情,经过协商,小王给小李写了一张欠条,说明欠付利息1500元。并表示自己会尽快还款。但时间一天天过去,小王一直没有还款,小李生气了,觉得自己当年好心帮助小王度过生意难关,小王非但不感恩还不还钱,双方发生冲突,动了手。最后去了派出所。经过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小王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还款。之后,小李觉得自己很亏,就起诉到法院要求小王偿还本金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主张的欠款本金及利息,确有其事。但是什么时候还款,双方已经达成约定,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还钱,这个协议内容约定有效,现在小李不能证明小王有钱还款,所以驳回了小李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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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达成的“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还款”的约定真实有效,属于附生效条件的约定。既然有钱是还款的前提条件,那么小李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小王具有还款能力,否则无法支持小李的诉求。所以,判决驳回小李的上诉,维持原判。

说实话,我刚看到这个判决,感到很震惊。我没有想到,借条中约定“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还款”这种模糊不清的约定,法院会认为有效。当然,法院是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认为既然你们双方同意有钱再还款,法院也就不做干涉了。但我个人认为,附生效条件的条件应当明确具体,可量化,不应该是模糊的,否则很难实现或认定实现。像本案中“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还钱”这种约定,就应当认为约定不清。不能因为债务人债务缠身,就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但法院的裁判倾向也告诉我们,借条一定要明确约定还款日期,利息,违约责任,不要既失了钱还失去了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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