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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找土地拆迁律师选哪个,确认拆迁违法后申请行政赔偿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9 19:37:08
征拆维权 | 法院确认违拆,但行政机关未予赔偿,怎样维权?

征拆补偿,依法有据,应依法维权。


01

案件回放



2017年12月26日,陈xx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向福州市xx区xx镇相关部门递《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xx镇相关部门将陈xx因xx镇相关部门违法强制拆除的房屋就地恢复原状,或者按照周边房价赔偿给申请人用于就地房屋重建,并赔偿其他经济损失。xx镇相关部门于2017年12月28日,收到该国家赔偿申请书,但xx镇相关部门并未就申请书中的请求事项与陈xx进行交流、协商并作出赔偿。陈xx认为,生效行政判决证明xx镇相关部门侵犯陈xx合法财产;xx镇相关部门不作为行为违反了《国家赔偿法》的规定;xx镇相关部门的强拆行为并非为了公共利益,而是为满足开发商房地产项目进度;陈xx的房屋赔偿价格应按周边房地产价格进行赔偿;若无法对房屋恢复原状,则可通过向陈xx安置宅基地的方式进行安置补偿;xx镇相关部门应当赔偿宅基地给陈xx;房屋、财产的举证问题应由xx镇相关部门承担;案涉房屋属2010年4月前建设房屋,应视同产权予以补偿。为维护合法权益,陈xx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xx镇相关部门履行国家赔偿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xx镇相关部门依法处理陈xx的赔偿申请。

庭审中,xx镇相关部门辩称,陈xx非本案适格主体,其于起诉状中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经法院审理,认为xx镇相关部门因违法强拆造成陈xx财产损失共计39.9万元,xx镇相关部门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法作出判决,xx镇相关部门赔偿陈xx39.9万元。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本案中,xx镇相关部门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已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且该强拆行为造成陈xx的财产损失,故其系本案的适格被告。

xx镇相关部门于2021年10月14日强制拆除陈xx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为296.58㎡,其中63㎡建设年限为1984年前,233.58㎡建设年限为2010年后,依《xxx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方案》之规定计算,陈xx本可获得各项补偿、奖励款项共计36.9万元。因湖中房屋列入xxx项目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依《xxx项目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方案》之规定,陈xx本可就房屋征收获取上述补偿。又因xx镇相关部门违法拆除湖中房屋致使陈xx无法获得上述补偿款,故xx镇相关部门应就上述补偿款向陈xx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共计36.9万元。另外,经查在各方证据不足,难以再行取证的情形下,应认定xx镇相关部门应对陈xx存放于案涉房屋中的财物进行赔偿,赔偿金额酌定为3万元。


03

京尹律师提醒


征收方违法强拆行为导致被征收人房屋内物品埋压等财物损失,应由征收方予以赔偿。被征收人应及时拍摄视频、自行委托评估机构制作实地查勘记录等途径固定证据,切勿仅凭“嘴说”或者一份单方拟写的财产损失清单来主张赔偿。


京尹律师提醒:相关法规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法律保障,如果身边有人在拆迁中权益受到损害时,拆迁户应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把握维权黄金时间,最大化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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