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能想象这样一种情形吗?
法庭上,夫妻双方正在离婚。这时,夫妻一方突然拿出几张借条,并对另一方说:“这是我婚内欠的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要还一半。”
如果是你,碰上这种情况,是不是一脸懵逼?是不是想大声疾呼:“青天大老爷呀!这些欠条肯定是假的呀!我根本不知道借钱这回事儿啊!你可要为我做主呀!”
这种情形有没有可能发生?当然有了,并且还不少呢!
被套路了咋办?
先看法律规定
《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该规定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逻辑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就是夫妻共同债务,至于是双方名义举债还是夫妻一方名义所欠在所不问。
也就是说法庭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会有以下规则:即夫妻一方以个人所借债务,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除了三种情形:
(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2)夫妻双方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告知债权人的;
(3)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
这些都需要有证据来证明的,特别是第3条,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通过适用第3种情形来排除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但债务人的配偶(也就是被负债的一方),有责任证明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如果不能证明,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要证明一个没有发生的事情,难不难?当然难啦。这也是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被人诟病甚至被称为恶法的原因。
看完这些是不是肝儿上一颤?但不要怕,以上的规则都是过去时了。
最高法有了新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新司法解释的基本逻辑是:
夫妻有举债的共同意思表示的,按共同意思表示认定;
无明确共同意思表示的但符合家事代理范围的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
无法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根据借款的用途即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共同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债务。
新司法解释与过去的司法政策相比,对司法实践影响最大的变化是将借款用途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债权人。
网上有个段子,虽不严谨,但也说明新的司法解释正在起着引导作用:
(1)老公老婆共同签名=共同还债;
(2)老婆事后承认追认=共同还债;
(3)老公个人借钱为家里买日常生活用品(买菜买衣服 看病等)=共同还债;
(4)老公名义借钱做生意--出借人需要举证用于家庭--出借人如果举证失败=老婆不要还钱。
通过上面这个段子,你看明白夫妻共同债务是怎么回事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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