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薛京团队代理一位女士的离婚案件,案情让人唏嘘。赵女士和先生从校服到婚纱一路浪漫,是彼此初恋。毕业后二人从北漂打拼到买房买车、生儿育女,人近中年,本来岁月静好,却不敌日常生活的琐碎。因二人感情出了裂痕,赵女士今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起诉状中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个离婚诉讼刚开庭一次,赵女士居然收到了法院的一张传票——公婆以赵女士夫妻为被告,起诉要求二人偿还当初为二人购置婚房产时,公婆提供的首付款共计200万元。赵女士非常气愤,明确告诉我们当初买房子的整个过程,公婆多次口头表示是对二人购房的支持、只要好好过日子就行,从未提及这是一笔借款,未来需要偿还。赵女士的委屈和愤怒我们可以理解,但是换个立场,男方父母追索这笔购房款也有他们避免因儿子离婚导致自身资产受损的立场。
其实,像赵女士离婚牵扯出公婆追偿购房款并非个例,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类似的案例,因此,也有很多客户向笔者团队咨询:婚后父母出钱支持买房到底是借款还是赠与?定性不同,法律后果也截然不同:借款,意味着夫妻二人要返还一方父母;赠与,意味着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父母的出资将被分割一半。笔者将结合我国的司法判例,为读者详细分析——在不同情形下,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出资款到底属于什么性质?
一
情形一:父母给钱时未明确表示是否借款,法院能否认定为借款?
在现实生活中,父母为了改善子女的婚后生活环境,孙子女的教育、成长环境,往往会选择为子女出资购买房产用以子女婚后居住。但如果该出资行为是在父母未明确表示是出借或是赠与的情况下作出的,该笔出资款是赠与款还是借款呢?
判例1:
来源:2013年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妇女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之案例四
基本案情:沈某与邱某登记结婚后,由邱父出资购买了一幢别墅,并登记在邱某与沈某名下。后邱某与沈某夫妻关系恶化并导致离婚诉讼。后邱父起诉要求邱某与沈某共同归还借款350万元,并提供了落款时间为“2007年5月”,署名为邱某的《借款协议书》等证据。
法院认为:经鉴定,《借款协议书》并非在邱某购买别墅时所形成,说明当时父子双方并没有明确的借款合意。邱父与邱某未经沈某同意,单方合意改变邱父当时出资的本意,损害了沈某利益。法院由此认定本案所涉借款关系不能成立,并进而驳回邱父的诉讼请求。
判例2:
案号:(2020)京01民终2524号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赵父在儿子赵某和儿媳张某婚姻存续期间,出资为小夫妻购置了房屋。后赵父凭借转账记录向法院起诉,主张该出资行为是出借,要求赵某、张某偿还全部借款。
法院认为:本案中赵某、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的购房款均是由赵父转账支付至房屋出卖人处。关于购房款性质,首先,张某主张购房款系赵父对其与赵某购买房屋的无偿赠与,应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次在购买房屋时赵某、张某已经成家立业、三十有余,已过花甲之年的父亲没有为购买房屋无偿出资的义务,故该院认定赵父的出资系借款,赵某和张某理应返还。
有意思的是,上述两个案件虽然都是民间借贷纠纷,案情基本类似,但两份判决给出了完全不同的意见,第一个案子驳回了借款主张,第二个案件支持了借款主张,法官各有自己的不同立场。
第一个案件不认定借款的理由: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在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这也与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一致。因此,父母不能证明出资为借款的(本案中,父子事后补签的借据未被采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也就是说会败诉。
第二个案件认定为借款的理由:在子女已成年、经济已独立的情况下,如果还要苛责父母无偿赠与购房款确实过于苛责。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更为合理的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也能更好地保障父母的自身权益,并避免儿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地。除此之外,在孩子组建家庭时直接说明是借款也不利于家庭和睦。因此,对于未直接明确表示为借款亦未明确表示是借款的情况下,认定为是借款较为合理。
综上,对于父母给子女婚后买房的出资性质,如在出资时未明确,有可能因为法官对法律关系的不同阐释,出现对出资性质认定截然相反的结果。这是因为在庭审中,每个案件的举证情况不一样,法官的自由心证也会有所不同。对于当事人而言,举证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基础,如要证明该出资款是出借,父母一方应举证证明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合理性和客观性,如父母的经济情况、子女购房时的经济情况、父母与子女关于购房相关事宜的合意等。子女配偶要主张该购房款并非借款而是赠与时,也需证明赠与的合理性和客观性。法院会根据双方举证情况是否能支持各自观点,得出是否支持借款的倾向性意见。
二
情形二:儿媳抗辩公婆出钱应推定为赠与,法院是否会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该法条已经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替代),即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子女出资购置房屋,无特殊约定的,应视作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在父母提起民间借贷之诉之后,子女或其配偶通常会依据该条款进行反驳,希望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下、直接推定该出资款为赠与。那么现实中法院是否会直接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呢?
判例3:
案号:(2020)京0111民初11644号
裁判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曹某与田某原系夫妻关系,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曹某母亲杨某到售楼处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房屋登记为曹某、田某共同共有。曹某与田某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涉案房屋归女方所有。庭审中,杨某提交落款为“借款人曹某2014年11月5日”的借条,并解释称该借条是付房款后曹某在其要求下补写。田某不认可该借条,且借条没有田某签字。
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由上述规定可知,对于婚后由父母一方为购房出资,在双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或出资方子女的赠与。其次,杨某主张其出资为借款,应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相应证据。再次,本案纠纷处于曹某、田某离婚后就抚养权产生争议的特殊时期。基于上述理由,法院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例4:
案号:(2019)粤0402民初3091号
裁判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要同时满足双方借贷的合意以及款项实际出借的行为。本案中,对双方的借款合意方面,原告支付款项时虽然没有要求两被告出具借条,但原告与两被告的特殊身份关系,为了维护家庭关系不直接要求出具借条等凭证亦可理解。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应理解为适用于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之时,解决的是赠与对象是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但前提是父母出资能够被认定为赠与性质。换言之,父母的出资款并非必然就应定性为赠与性质。综上,本院认定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可以看到,在一方父母提起的民间借贷纠纷相关案例中,大部分案例会涉及当事人引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借款请求的抗辩。
部分法院会认为该民间借贷案件的本质其实是家庭纠纷,认定该条款可以直接适用,因此认定父母出资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但也有法院认为,该条款应理解为适用于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之时,解决的是赠与对象是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前提是父母出资能够被认定为赠与性质,不应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直接进行适用。因此,在父母起诉子女偿还借款时,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要件来进行举证和答辩,也即举出证据证明一方父母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而不能因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直接推定为一方父母对双方的赠与。而在认定为是借款后,父母在事后是否要求儿女偿还,是父母自主处分权利的范畴,与债权存在本身无关。
三
情形三:父母出具仅有自家子女签字的借条,能否认定该出资款为借款?
父母与子女因为购买婚房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虽然在法律关系上会被认定为是民间借贷,但是其要区别于一般民间借贷关系,因为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具有身份关系,因此无法直接排除其赠与对方款项的可能性。所以,当父母能出具仅有子女一方签字的借条时,是否可以直接认定该出资款为借款呢?
判例5:
案号:(2021)京01民终941号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张乙与史某婚后为了购买婚房,张乙父母张甲和王某分别向儿媳史某的账户中汇入93万元、245万元。后张乙出具了借条,载明“借张甲钱款用于购买婚房”,但借条上仅有张乙签字,无史某签字。后张甲、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乙和史某偿还借款338万元。
法院认为:张乙书写借条时,夫妻双方已因卖房事宜矛盾激化,结合张乙系张甲、王某之子的身份关系,故难以认定该借条系史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据此,法院驳回张甲、王某的诉讼请求。
判例6:
案号:(2020)鲁01民终7537号
裁判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王父与曲某、王某之间为家庭生活所需有资金往来,对是否是借款,在无特别约定及曲某认可的情况下,王父主张是借贷关系,证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而基于王某自愿还款的意思表示,本院认定王某需要向王父偿还借款,但王某自愿还款的行为并不能约束曲某,亦不能以此推断该还款构成曲某与王某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
可以看到,在上述案例中,虽然父母出具了仅有子女一方签字的借条,由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法院会综合考虑提起诉讼的时间、子女配偶对于此债权的了解情况、子女夫妻间感情的好坏等情况,来判断出资性质。若法院无法根据该情况判断出借款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则很难认定该出资款是借款。即便认定为是借款,也只是子女一方自愿还款的行为,无法直接约束子女配偶一方、即直接认定该债务是子女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四 总结:法院如何认定一方父母支持购房款的性质?
所以,我们看到同样的父母出资,在父母主张该出资为借款,而子女方或者子女配偶一方主张为赠与时,因为法官的自由心证、阐释角度的不同,分别出现了不同的结果——可能支持、也可能不支持为父母借款。根据实务判例,笔者简单总结一下父母发起的购房款民间借贷纠纷攻防双方的证据技巧,若想要被法院认定为是借款/赠与时,分别应提交什么样的证据:
1.原告一方(主张借款)举证:父母与子女之间签订借条且子女配偶一方对该欠条是共签或知情、追认、父母因出资款导致生活水平明显下降、出资时曾明确表明为借款……
2.被告一方(主张赠与)举证:父母与子女之间未签订借条等书面文件、父母的经济状况良好且出借款项为合理款项、子女配偶一方未在借条上签字且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出资时曾明确表明为赠与……
五 律师建议: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正确方式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无论是出于赠与或者出借的目的,都是出于帮助子女的目的,而且由于一家人关系往往不会事先言明。在出资时未确定好该笔资金的性质,未来确实可能成为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子女与配偶之间产生矛盾的潜在风险。
(一)事先签订赠与协议,锁定单方赠与
为了避免在事后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破坏家庭氛围,建议父母在进行出资时就事先拟定赠与协议(不需要子女配偶签字),明确该出资只是赠与己方子女的个人财产,与子女配偶无关。这样无论是从法理还是情理来说,都可以明确财产性质,既不会导致家族资产外流,亦不会产生不必要的误会。签署赠与协议的好处是不需要签署子女配偶也要签字的借款协议,既可以起到保护家庭财产的效果,有利于家庭和谐,也同时实现了财产的传承——不再是父母的财产、而是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不分割。
(二)购房款的性质,最好在出资时明确表示
如父母对于子女购房时的出资确为出借的,可以不用签订借条,但是需要在出资时向子女及其配偶明确表明这笔出资款是借款。将资金性质提前进行说明,好过事后拉扯不清。确定为借款,一方面是可以明确保护父母的权益,毕竟子女已经成年,再让父母无偿赠与过于苛责;一方面若父母经济情况较好,事后也可以不向子女主张该债权,可进可退。
(三)别忘了订立防护性遗嘱,在遗嘱中明确单向传承
若父母对于子女婚后购房的出资款确为借款时,建议同步订立防护性遗嘱,明确自己的遗产由子女一方继承,与其配偶无关。订立防护性遗嘱是锁定家族财产单向传承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时也是无需子女配偶一方签字便可明确确认效力的法律工具。因此,善用法律工具,可大程度避免纠纷的产生。
清官难断家务事,您看关于父母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司法审判也有观点分歧,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与其法庭上针锋相对,不如事先规划妥当,给法官支持自己诉请以更多的证据,方能获得期望的审判结果。
本文源自薛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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