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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合肥民事律师法斗士,蜀山区法院吴成莹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9 05:05:33

案情介绍: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执行案号:(2019)皖0104执173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吴超,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喊你来还款!欢迎知情人提供相关线索

失信被执行人:吴超

性别:男

年龄:28

住址:枞阳县雨坛镇新民村七咀组07号

身份证号:340823********1215

立案时间:2019-01-02

执行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吴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费3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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