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朱某与王某于2016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约定2016年10月领取结婚证,王某向朱某索要彩礼12万元。后王某拒绝与朱某领取结婚证,朱某向王某要求返还彩礼。王某返还8万元后,剩余彩礼以各种理由拖延。2020年1月王某向朱某出具欠条,约定2020年年底付清,但因未按月归还,朱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彩礼是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对方的财物。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一次性返还原告朱某彩礼4万元。
近年来,有关“高价彩礼”的话题常见诸于各大报端、社交媒体、自媒体等平台上,并引发热论。有人认为婚姻自由,按照当地风俗给付的彩礼,无论高低,也都是双方自愿的选择,法律不应该过多干涉,对方给得起就给,给不起也反映出双方在某些方面的不合适。有人认为婚姻本是一种身份的结合,过多的财务负担,会改变婚姻本身的意义。因此,应当坚决对高价彩礼说不。
诚然,基于约定俗成或者当地风俗习惯,适当的彩礼给付是一种感恩或美好心意的表达,无可厚非。但动辄二三十万的高彩礼要求,也容易造成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甚至返贫。针对该社会现象,各地也积极出台相关文件,以倡导文明婚约,规束高价彩礼。但因为相关文件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因此,其成效并不明显。另,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彩礼,在某些情境下是否具有返还的正当理由呢?法律或相关司法解释是否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就此问题加以探讨。
一、主张彩礼返还的法理依据
彩礼返还,法律用语为“婚约财产纠纷”,其在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比可以发现,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内容与原《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在内容上一脉相承。如上是现行法律关于彩礼内容的全部规定。
二、能够主张彩礼返还的具体情形
一般认为,基于婚约基础向对方交付彩礼或聘金,系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若双方未能结婚,则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行为未生效,彩礼接收方应当返还彩礼。可见,彩礼的赠与与一般的赠与行为在法律上的适用并不相同。在一般赠与中,动产经过交付、不动产经过登记,标志着赠与行为的完成。此时,若无法定情形出现,该赠与行为不能被撤销,赠与财产也发生不可逆的转移。而彩礼的赠与,是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发生的附条件的财物赠与,但如果婚姻未缔结,则赠与的基础关系就不存在,受赠人即负有返还赠与物的义务。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该种情形较好理解。双方出于结婚目的,一方给与另一方彩礼,但最终因为缔结婚姻的目的未能实现,给付彩礼的一方主张对方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有可能会成为彩礼是否退还的的理由。如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双方已经办过酒席并开始同居生活的。如果仅仅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主张退还彩礼的,显然对于彩礼接收方不公平。
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关于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要主张彩礼返还,必须要以离婚为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在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不能主张彩礼接收方返还彩礼。在离婚后主张返还的,也要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彩礼的用途以及双方是否育有子女等因素来判断彩礼返还与否及返还的数额。例如,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虽未共同生活,但接收彩礼的一方是以彩礼购置新家家具或置办婚宴,此时,彩礼已转化为共同财产或共同花销,另一方再主张返还全部彩礼的请求,显然缺乏正当性。
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本情形的适用也以双方已经离婚为前提条件。其中关于“生活困难”的理解,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认为,“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因此,“生活困难”应指绝对而非相对的生活困难。而这种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困难是由于给付彩礼造成的,二者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处理,不宜生搬硬套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更要进一步理解法律的内涵,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彩礼大小、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及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等因素,同时兼顾地方风俗习惯,从情理和法理高度融合的路径下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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