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上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和量刑建议工作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新的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其中,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发生重大调整,极大提高了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缓刑的适用范围,系全国首创,影响巨大。
第一部分 原有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将构成危险驾驶罪,最高判处六个月拘役的刑事处罚,形式上全部可以适用缓刑。缓刑的适用条件是否应当严苛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社会呼吁取消醉驾入刑的声音也是很高。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把控上也是时紧时松,松紧不一。但是,总体上都是坚持从严适用缓刑的原则。
一、溯源
以往,各地关于醉酒驾驶适用缓刑的条件,基本上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来设定。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地方标准
各地的通行做法一般是,在量刑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只要具有以上从重处罚情形之一的,就不能再适用缓刑。
(一)四川省标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 实施细则(二)(川高法[2017]60号,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具有九种情形之一的,不能适用缓刑。
《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 实施细则(二)
“(三)缓刑
危险驾驶罪的缓刑适用,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道路环境、危险程度、损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组织追逐竞驶的;
(3)吸食毒品、服用麻醉药物的;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
(5)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6)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7)逃避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8)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9)其他不适用缓刑的。”
(二)湖南省标准
2022年3月31日,湖南高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有关情况,列举了不能适用缓刑的十二种情形。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七、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一)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
(四)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非法使用麻醉药品的;
(五)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六)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七)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的,但是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
(八)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
(九)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十)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十一)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十二)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八、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无上述第七条中的情形,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其他省份基本采取这种模式——只要具有从重情形之一的,即排除了缓刑的适用。这种一刀切的模式有其可操作性和合理性,但也有其弊端,让一些危险性较小的违法行为被重判,一些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分子失去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第二部分 四川新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按照规范、实用、符合司法实际的原则要求,共同制定《<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川高法[2022]178号)。
《实施细则》已经于2022年7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
《实施细则》共有六部分,包括总则、量刑的指导原则、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以及附则,涵盖了23种常见犯罪罪名。其中,关于危险驾驶罪(醉酒驾驶)适用缓刑的规定,突破了以往的传统做法,在全国范围内树立了一种新的、更加合理的评判模式,避免醉酒驾驶的打击过严、过重。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5.2.3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醉酒程度、道路环境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5.2.3.1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两种以上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组织追逐竞驶的;
(3)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麻醉药物、精神药品的;
(4)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6)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或其他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7)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8)逃避、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9)曾因危险驾驶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5.2.3.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精含量达到250毫克/100毫升及以上的;
(2)曾二次以上因危险驾驶行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五年之内受到行政处罚的;
(3)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第三部分 律师评析
四川省关于醉驾缓刑适用的新规,较之以往通行做法,最大突破在于两点:
一、增加了“两票否决”的情形
新规将原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得适用缓刑”的九种条件,改成了“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两种以上的,一般不适用缓刑”,提高了禁用缓刑的条件,降低了醉驾缓刑适用的门槛,缓刑的适用情形更多了。
同时,新规对“两票否决”的九种情形进行了增删,更加合理、全面。
二、提高了“一票否决”的门槛
新规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得适用缓刑”的条件提高。比如,原来只要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及以上的,即不能适用缓刑,而现在修改为只有酒精含量达到250毫克/100毫升及以上的,才能一票否决,不能适用缓刑,起点更高。
同时,增加了二次因危险驾驶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不能适用缓刑的新规定,加强对严重醉驾行为的打击。
烟火律师认为,四川省的做法,率先打破醉驾缓刑适用的僵局,在全国范围内都是一种有益的探索,也是司法机关对社会关切问题的一种积极回应。
为四川“两高”的做法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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