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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处罚的性质包括,德保县领导酒驾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5 17:07:10

澎湃新闻记者 钟煜豪

广西德保县政协原副主席廖亚兵曾被通报“工作期间饮酒,醉酒后又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刑事裁定书显示,廖亚兵醉驾造成2人死亡,获刑3年。

另外,廖亚兵上诉请求二审对其适用缓刑,法院以“醉酒驾驶行为降低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为由驳回。

廖亚兵,男,1968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政协副主席,德保县政协委员。

此前,百色市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理那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亚兵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1)桂1026刑初8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廖亚兵提出上诉。

原判认定:2021年5月21日21时3分许,被告人廖亚兵酒后驾驶桂AW××××号小型轿车沿德保县辖区G212线由德保县城往高速G69线兴旺入口方向道路行驶,当车辆行驶至G212线2422KM+400M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由黄某驾驶并搭载赵某的无号牌两辆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赵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廖亚兵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1.74mg/100ml。经靖西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廖亚兵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廖亚兵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待处置。自愿认罪认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2021)桂1081民初1753号、175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人廖亚兵已对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

原判认为,被告人廖亚兵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被告人廖亚兵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廖亚兵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社会影响恶劣,虽有自首情节,但结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采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对被告人廖亚兵从轻处罚,不减轻处罚、不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廖亚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上诉人廖亚兵及其辩护人提出:1、原判认定上诉人廖亚兵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与事实不相符,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以致量刑过重;2、上诉人廖亚兵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大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综上,上诉人廖亚兵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请求二审对其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廖亚兵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与本案的客观事实相符。另外,廖亚兵在本案中所具有的各种法定和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判已认定,并在量刑上已对廖亚兵从轻处罚,其再以此为由上诉请求从轻处罚,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关于请求对廖亚兵适用缓刑的意见,百色中院指出,经查明,廖亚兵醉酒驾驶车辆,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不属犯罪情节较轻的法定缓刑适用条件,且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理应带头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驶,但廖亚兵醉酒驾驶的行为,降低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如对其适用缓刑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故廖亚兵上诉请求二审对其适用缓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百色中院最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开资料显示,廖亚兵曾任广西凌云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2016年起任广西德保县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在事故发生次月即2021年6月卸任。

百色市纪委监委2021年7月发布的双开通报指出:经查,廖亚兵丧失法纪底线,不知敬畏、心存侥幸,工作期间饮酒,醉酒后又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百色市纪委监委指出,廖亚兵严重违反党的工作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交通肇事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百色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廖亚兵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责任编辑:王俊

校对: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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