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晨婕
【导读】 乙撞伤甲被认定全责,乙和丙保险公司认为要等法院确认赔偿比例后才能赔偿,但甲目前伤势严重继续等待会耽误治疗。黄晨婕律师认为,应依法要求丙在保额内先行支付甲方已经垫付的医疗费并同时申请先予执行,最终法院决定采取先予执行并判决乙丙给付甲的医药费。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充分理解和运用法律,最大限度地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AAAA年AA月AA日,乙驾驶机动车(以下简称:肇事车辆)冲(闯)红灯信号撞伤骑电动自行车的甲,甲随即被送去A医院抢救并于次日住院。交警认定乙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责,甲无责。肇事车辆投保的丙保险公司分两次为甲垫付了医药费,合计N万元。
由于甲在本次事故中受伤严重,丙公司垫付的N万元在甲入院后很快就全部使用完毕。甲的亲属一边积极筹款为甲垫付部分医疗费,一边向乙和丙保险公司提出,希望乙和丙公司共同积极面对甲的治疗问题,在最佳的治疗时间段内再预付部分甲的医疗费。
乙向甲的亲属称:自己对事故认定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是,因为自己已经向丙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一百万元的商业险,所以,现在自己不需要对甲进行赔偿。甲应该和丙保险公司交涉。
丙保险公司对甲的亲属称:乙确实在丙保险公司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一百万元的商业险,但是,由于本次事故中是乙自身违反交通法规导致的,所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丙保险公司不可能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①丙保险公司已经垫付了N万元;②乙和丙保险公司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比例尚未依法得到确认”的情况下,丙保险公司不能再支付或者垫付费用。如果乙和丙保险公司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比例依法得到了确认,此后,丙保险公司是会向甲支付相关费用的。
甲和甲的亲属向交警反映了前述情况,交警推荐律师帮助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和保险公司赔偿。
诉讼过程中,法院认为,在乙和丙保险公司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比例尚未依法得到确认的情况下,如何依法确认乙和丙保险公司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比例有待法院循序渐进地查明。甲的律师也认为法院的观点是符合法理基本原则的。
而甲和甲的亲属则认为,等待法院循序渐进地查明乙和丙保险公司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比例,解决不了目前甲已经无力支付继续治疗费而面临的现实问题。为此,甲又向我们咨询,如何能面对现实,有效的依法处理本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一定要等待“乙和丙保险公司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比例”依法得到确认以后,再最终确定本案的处理结果,是一种完美的法律构想。但是,目前的问题是,如果苛求这种完美构想的实现,不仅没办法解决甲目前已经无力支付继续治疗费而面临之现实问题,而且还可能会因为甲不能及时得到继续治疗而导致甲伤情恶化。所以,将完美的法律构想和现实需要解决的问题对立起来,是不符合对立统一规律的态度。因此,我们有效处理本案的首要任务应该是:依法解决出现在本案中的“完美法律构想和现实需要解决的问题被对立起来”的问题。
甲充分认同我们的法律分析意见,撤销了对原来律师的委托,改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本案。
具体承办此案的黄晨婕律师认为:
首先,我们在本案中,需要正本清源的问题是:
第一,乙是本次交通事故负全责的肇事者,因此,乙认为“由于自己已经向丙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险,所以,现在自己不需要对甲进行赔偿”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本案中,乙毫无疑问的是需要对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赔偿主体。
第二,保险公司向交通肇事的受害人直接支付赔偿款,我们不能变异理解为保险公司对交通肇事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应该正确地理解为保险公司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保险范围内,将保险公司应该对机动车投保人承担的合同义务,直接向交通肇事的受害人兑现。
第三,在前述问题正本清源的得到厘清以后,因为乙毫无疑问的是需要对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赔偿主体,所以,乙对甲进行赔偿是绝对的;而保险公司向交通肇事的受害人直接支付赔偿款,是以《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范围和赔偿数额为限制条件的。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可获得的相应赔偿款而言:
1、属于交强险范围以内的赔偿内容,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无条件从保险公司直接获得赔偿。
2、对于超出交强险范围以内的赔偿内容,则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和赔偿数额做具体处理:
(1)在赔偿款总额小于或等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和赔偿数额之情形下,保险公司和交通肇事者,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有连带支付责任。
(2)在赔偿款总额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和赔偿数额之情形下,保险公司对于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和赔偿数额的内容,没有连带支付责任。这部分赔偿内容和赔偿数额,应当由交通事故肇事者根据自己应该对交通事故承担的责任比例自行承担。
其次,在我们对前述问题回归正确法律理解的情况下:
第一,因为目前乙针对本次交通事故,尚没有支付任何赔偿款,丙保险公司垫付的N万元医药费,远远低于《保险合同》约定的100万元之保险范围和赔偿数额,因此,丙保险公司应当在100万元以内和乙对甲有连带支付责任。
第二,既然丙保险公司应当在100万元以内和乙对甲有连带支付责任,那么,在100万元的范围以内,就不存在“需要循序渐进查明乙和丙保险公司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比例”的问题。
第三,丙保险公司和乙之间可能存在的“由于本次事故中是乙自身违反交通法规导致的,所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丙保险公司不可能全额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是丙保险公司和乙之间需要处理的问题,不能免除保险公司依法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数额限度内,直接向交通肇事的受害人支付赔偿款的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分析意见,黄晨婕律师依法代理甲向法院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乙赔偿甲已经支出的医疗费;丙保险公司对乙的赔偿责任,在交强险和100万元以内承担连带支付的责任。
同时黄晨婕律师还向法院提出,虽然甲向法院提出了前述诉讼请求,但是,甲依然有权根据自己的后续治疗情况,继续依法向乙要求赔偿并要求丙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支付责任。
丙保险公司答辩:甲要求丙保险公司在100万元以内,先行支付甲亲属已经垫付的医疗费,因为不符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所以,保险公司只能在“循序渐进查明乙和丙保险公司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比例”的情况下,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甲支付相关费用。
对此,黄晨婕律师反驳:
1、“案结事了”是处理问题所追求的效果,而不是法律的原则。
2、《民诉法》规定:①⼈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判决;②在当事⼈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情况下,不先予执⾏将严重影响当事人⽣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
所以,在甲已经支出的医疗费(含甲亲属已经垫付的医疗费)事实清楚,本案当事⼈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情况下,因为如果丙保险公司不先行支付甲已经支出的医疗费,肯定会严重影响甲⽣活和继续治疗。所以,黄晨婕律师针对“丙保险公司应当先行支付甲已经支出的医疗费”的问题,向法院提出了先予执⾏申请。
法庭采纳了黄晨婕律师的意见,责令丙保险公司在法院对本案进行判决前,先行向甲继续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以延续甲的继续治疗问题。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丙保险公司向甲支付了甲已经支出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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