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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调解用不用找律师,因感情纠纷故意伤害罪轻伤二级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8 18:35:54

感情纠纷是一种常见的纠纷类型,因感情纠纷引发故意伤害案件也时有发生,对于该类案件公平恰当的处理,有利于缓和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对于该类案件的罪与非罪,应当严格把控。笔者通过大数据检索,搜索到该类案件的4个不起诉案例,并针对该类案件总结出了几个辩护要点。


案例一:刘某甲故意伤害案

案号:韶仁检刑不诉(2020)13号

办案机关: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检察院

简要案情:2019年7月13日15时许,刘某甲在仁化县**街道**村**公司门口的路边,因感情纠纷同被害人邓某某发生肢体冲突,随即两人扭打在地,刘某甲用拳头将邓某某打致肋骨骨折。经广东省仁化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邓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件结果: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刘某甲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案例二:舒某某故意伤害案

案号:穗增检诉刑不诉(2019)258号

办案机关: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简要案情:2017年4月13日15,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因感情纠纷,去到广州市增城区**镇**公园一横路被害人余某某的出租屋,使用电棒、扫把等工具殴打、采用掐脖子的方式将被害人余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属轻伤二级)。2019年9月30日,被不起诉人舒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案件结果: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舒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舒某某不起诉。


案例三: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案号:深宝检公一刑不诉(2017)431号

办案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简要案情: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妻子泰某某曾与被害人周某某有过感情纠纷,后泰某某主动要求与周某某断绝关系,周某某表示拒绝并一直纠缠泰某某,经多次调解未果。2017年9月5日,被害人周某某打算再次前往泰某某位于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工作地点,泰某某便将此事先行告知其刘某某并要求刘某某接其下班。刘某某先行准备了一把西瓜刀,后驾驶电动车前往妻子泰某某的工作地点。泰某某下班后驾驶电动车载着同事刘某与驾驶电动车的刘某某前后间隔四、五米的距离先后骑行,当泰某某行驶至大浪街道宇环公寓附近时,被害人周某某突然出现并与泰某某进行对话称要将先前泰某某让其抚养的狗归还,刘某某见状后丢下电动车,手持先前准备好的西瓜刀上前,挥刀将被害人周某某的背部、手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刘某某砍伤被害人周某某后逃离现场,在距现场二、三百米远的位置丢弃掉涉案的西瓜刀后主动报警交代犯罪事实,主动返回现场后被抓获归案,并带领民警缴获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

案件结果: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案例四:陈某甲故意伤害案

案号:泰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办案机关: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简要案情:被害人姜某某因情感纠纷,多次至本市海陵区**小区**号楼寻找被不起诉人陈某甲,2019年6月1日下午13时许,被害人姜某某再次至上述地点寻找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时,与其发生口角,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打被害人姜某某一个耳光,后二人发生揪扯,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用脚踹被害人姜某某小腹部,致被害人姜某某肠全层破裂。经鉴定,被害人姜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案件结果: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已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辩护要点总结:

辩点一:因情感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

嫌疑人并非预谋故意伤害他人,事情的起因系恋爱关系引起的情感纠纷,嫌疑人一时情绪激动,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属于激情犯罪,具有突发性,主观恶性不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辩点二: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无抗拒抓捕的行为,在民警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伤害他人的事实,构成自首。

嫌疑人在伤及被害人之后,对被害人实施了积极的救助,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未逃离现场,无拒捕、抗捕的情况,自觉接受办案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嫌疑人符合“自动投案”的情形,其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辩点三:真诚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嫌疑人侦查阶段就签署了认罪认罚告知书,自愿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该案发生以后,嫌疑人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表达了真诚的歉意,并主动联系被害人赔偿,寻求谅解。被害人在《刑事谅解书》中明确表示,对嫌疑人对其造成的伤害表示谅解,并不追究嫌疑人任何刑事和民事责任,希望办案机关能够对嫌疑人免于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40%以下。”。

辩点四:社会矛盾已经基本化解,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良好,无再犯可能性。

嫌疑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平时表现良好,案件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偶然性,在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后,社会矛盾已经基本化解,嫌疑人无再犯可能性。

综上所述,因感情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一定可能性,能够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考虑因素:激情犯罪,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基本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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