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福清找商事合同律师推荐,福建多家茶商被以标签问题索赔引争议,原告曾提消费诉讼上百起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8 17:20:39

澎湃新闻高级记者 王选辉 实习生 陈恩泽

许倩(化名)最近变得有点狐疑。面对新进店咨询的顾客,她想的不是如何介绍店里的产品,而是审视对方:他是真想买我的东西,还是“打假人”?

51岁的许倩是福建福清人,在福清宏路街道长期经营一家土特产店,售卖一些农村收来的土特产。去年1月,一名叫胡胜的重庆买家,在其微店分4次购买了茶叶,之后以“外包装无标识”为由,在重庆将许倩起诉并索赔。

许倩一方认为该起诉理由不成立,最终,重庆两级法院判定许倩的特产店退还货款及赔偿近14万元。

在和同行交流中,许倩发现,她面临的情况并不是孤例,周边多个茶叶店主遇到了类似的起诉,最终赔偿金额少则数万,多则十余万,起诉人均是生于1995年、来自重庆的青年胡胜。

澎湃新闻搜索裁判文书网及采访发现,过去3年时间,有超过20家福建茶商被胡胜起诉,多因包装无相关标识、标签等问题被索赔。

许倩和其他店主们感到困惑,他们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案例,关于胡胜消费维权的裁判文书有上百例,其中茶叶店是其主要 起诉对象之一。被胡胜起诉的对象分布在全国12个省份,其中重庆和福建两地数量最多。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唐显清曾对“职业打假”做过相关分析。她向澎湃新闻表示,“由于交易习惯等原因,(茶叶企业)在产品包装上要求较为宽松,且店家多为弱势群体,因此被‘职业打假’群体视为‘肥肉’,反复购买索赔,导致店家苦不堪言,市场秩序遭到严重破坏。”

胡胜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他是自由职业,不是“职业打假人”,他的做法不存在什么问题,“我依法维权,又不违反什么法律”。关于其他的情况,胡胜表示不方便透露。

澎湃新闻梳理裁判文书发现,在类似的消费纠纷中,由于对食品安全标准相关规定理解的不同,对索赔者消费者身份认定的不同等,各地裁判标准并不统一。

95后小伙数年提起消费诉讼上百例,多起获十倍赔偿

相关裁判文书显示,胡胜1995年出生,家住重庆铜梁区,初中学历。在裁判文书网上,涉及胡胜的裁判文书有上百例,几乎都是与“打假”相关。

2015年,20岁的胡胜起诉重庆商社中宏商贸有限公司铜梁龙城国际店,称其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该案由重庆铜梁区法院审理,2015年7月17日,胡胜向法院申请撤诉。

这是澎湃新闻在裁判文书网查到的最早的胡胜“打假”裁判文书。同年,胡胜还起诉了重庆市超联商贸有限公司、重庆重客隆超市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铜梁商场、重庆市璧山区顺达百货有限公司名豪精品超市、重庆市万和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铜梁区铜梁五店等,理由均与产品质量相关,这些起诉也以撤诉告终。

曾经与胡胜协商后撤诉的一位商家向澎湃新闻称,对方起诉后,法院相关工作人员会先打电话给商家,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商家嫌麻烦,没有时间精力,或者不愿意走诉讼流程,最终以低于十倍赔偿的数额协商处理。被起诉商家给予赔偿后,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2015年9月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当年6月28日,胡胜在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璧山店处购买了领家铺子高筋爽滑挂面11把,单价10.50元/把。胡胜认为涉诉食品所执行的标准“LS/T3212-1992”,保质期的规定为三个月,而该食品却标注为十二个月,是虚假标注保质期的行为。

重庆璧山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对于涉案产品标识不合格问题未尽到必要的审验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判被告退还购物款,并承担十倍赔偿。

2015年9月的另一份判决书显示,2015年7月6日,胡胜到重庆市铜梁区茂林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茂林公司”)购得10盒藏家奶酪酥及14盒藏家青稞酥。随后,他认为涉案食品的配料表中标注了“起酥油”,但没有在营养成分表中标注反式脂肪酸的含量,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购物款并予以十倍赔偿。

最终重庆铜梁区法院认定,被告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其销售的食品未使用氢化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判定被告退还购物款,并承担十倍赔偿。

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裁定书显示,胡胜在2015年的“打假”对象多为超市、卖场、小卖铺等,主要以重庆地区为主,除了主动撤诉的案件,其余案件中法院大都支持了胡胜的诉讼请求,即退还货款并予以十倍赔偿。

2016年,胡胜的“打假”范围不再限于重庆。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福州台江区法院的裁定书显示,胡胜起诉福州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宝龙店(下称“家乐福宝龙店”)和广州市丰铭家庭用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胡胜于2016年7月22日撤回起诉。

另一份台江区法院的判决书显示,在上述案件撤诉的前一天,也就是2016年7月21日,胡胜在家乐福宝龙店花费1730.88元购得白花头海蜇,单价288.48元/罐,发现涉案产品包装上执行标准为:SC/T3210-2001,而这个标准已经废止,故提起诉讼。

台江区法院认为,标注产品标准是产品外包装标注的一项重要内容,产品标准标注错误不应认定为标签、说明书的瑕疵,故判定家乐福宝龙店应退还货款,并给予胡胜十倍赔偿。

2017年的一份判决书显示,胡胜的住址为福州市晋安区。2017年起,福州的多家永辉超市、新华都超市、沃尔玛超市都陆续成为了胡胜的起诉对象。而家乐福宝龙店多次被起诉。

澎湃新闻通过裁判文书网梳理发现,重庆、福建两地是胡胜“打假”最多的地区,此外还包括四川、山东、浙江、云南等10个省份。

生效判决还显示,出生于1999年的胡胜妻子谭某曾作为原告以消费维权为由起诉数家企业,胡胜则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

茶叶诉讼争议:仅因标识问题,是否应十倍赔偿?

从判例来看,过去三年,胡胜盯上了茶叶店。

2018年12月13日,胡胜在重庆一公司处购得“善元大红袍”2盒、“善元野生金骏眉”2盒,共计支付货款15960元。他认为,自己购得的上述产品除标注善元茶品大红袍字样外,再无其他文字、数字、图案等内容,不能证明其属于有效的保质期内的安全食品。

重庆渝北区法院判定,本案中的茶叶属于预包装食品,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被告退还原告胡胜货款15960元,并支付原告胡胜赔偿金159600元。

福建是国内重要的茶叶生产地,公开资料显示,被胡胜起诉的茶叶店至少有20余家。

澎湃新闻采访多家被诉茶企负责人并查阅裁判文书注意到,胡胜的“打假”手法多为:以在网店线上购买为主,购买过程全程录屏,收货、拆封过程全程用视频录像,收到茶叶后再次在店里下单购买其他茶叶。

2021年1月2日,胡胜在许倩所在土特产店的微店下单1份武夷岩茶,1月7日签收;3天后,胡胜再次下单1份武夷岩茶,1月13日签收;1月10日还下单了3份武夷岩茶和4份武夷肉桂;1月15日,胡胜再次购买2份武夷岩茶和2份武夷肉桂。4次购茶,总计金额11940元。

随后,胡胜向重庆市石柱县法院起诉称,案涉产品外包装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任何标识,属于不安全食品,应返还货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第一次购买就知道了我们的包装,如果认为不安全,为什么还要连买4次?”许倩说。

针对起诉,土特产店一方辩称,出售的茶叶不是预包装食品,不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且茶叶属于农产品而非食品,不适用食安法相关规定。原告不属于消费者身份,案涉产品的标签虽存在瑕疵,但未对原告造成误导。即使适用食安法,案涉产品也实质上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告明知案涉产品存在标签瑕疵仍为获得大额赔偿多次购买,违反诚信原则。

许倩向澎湃新闻称,其销售的茶叶系从农村收购的散装产品。店里面是根据消费者购买的数量,用店铺现有的包装袋和礼盒进行临时包装,这种包装根据的是行业的传统习惯和交易习惯,保证茶叶不受潮、不失色、不退味。此外,为了饮茶时便于冲泡,将茶叶进行小份分装,也是武夷岩茶通用的包装方式,并非预包装。

她称,为了证明自己的茶叶实际上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她专门去福建省茶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武夷山)做了《检验报告》,送检产品均符合标准,该报告也提供给了法院。

石柱县法院则认为,结合实物,茶叶包装系固定封口的塑料或铁质包装,且是根据胡胜购买份数和数量分别包装,表明涉案茶叶是已预先定量包装,应认定为预包装食品。涉案茶叶包装仅载明了产品名称,无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识,消费者从形式上无法判断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购买存在安全风险,应当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且从外观上即可见标识不符合规定,应认定为明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

对于被告辩称胡胜系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石柱县法院认为,购买茶叶的通常目的在于生活消费,消费者无需也不能证明自己是否是消费者。虽然胡胜购买茶叶后没有及时消费,不久提起诉讼,以前涉及多起产品质量责任诉讼,但不能因此否认他在本案中的消费者地位。“盖因职业打假人亦有生活消费的需求,而胡胜是否为职业打假人的问题尚不能认定。”

石柱县法院支持了胡胜的请求,判被告退还货款11940元,并给予原告十倍赔偿计119400元。许倩不服上诉,被二审驳回。

形式还是实质:有法院认为仅有标签问题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茶叶店老板吴懿(化名)和许倩有类似经历,被起诉后,她就查询了大量的裁判文书。她发现,在很多地方,茶叶如果没有质量问题,仅标签瑕疵并不会被判处十倍惩罚性赔偿。

澎湃新闻曾报道,在食品消费维权领域,法院认定涉案食品是否为安全食品,存在“实质”和“形式”两种审查标准,各地裁判并不统一。有的法院采取形式标准,若存在标签标识问题,也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适用惩罚性赔偿;有的法院则认为,标签问题不影响食品安全,若无法举证受到实质损害,不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在胡胜以一款农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存在问题而提起的诉讼中,福州市晋安区法院2017年10月判决认为,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的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侧重强调是食品安全,关注食品本身是否安全,是否会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而不是食品标签法,并非主要关注食品的标签,有损害才有赔偿,执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与受到的处罚应当是相当的,消费者运用食品安全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应当合理合法。

晋安区法院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对其造成任何损害,亦未提供关于讼争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在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讼争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且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属于过期产品,故其要求返还货款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

在北京一起因茶叶存在标签问题而提起的诉讼中,北京一中院判决认为,原告主张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但原告在本案中仅举证证明了涉案茶叶存在标签瑕疵,并未举证证明其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及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情形,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涉案商品属于“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

上述判决认为,原告曾多次购买茶叶后起诉至法院主张赔偿,其对食品标签的内容应具有高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故涉案商品的标签瑕疵不会对本案中的消费者造成食用安全方面的误导。本案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中十倍赔偿的规定。

广东省高院也在一份民事裁定书中驳回了一个茶叶“打假者”的请求。裁定书中称,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涉案茶叶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且原告曾多次提起以商品标签或外包装存在问题要求商家赔偿的诉讼,在购买涉案茶叶时有意识地录制视频,并已看到茶叶包装及宣传字样。二审法院认为不会对原告造成误导,并基于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权益因此受到损害,不支持其要求价款十倍或三倍的赔偿请求。

贵州省高院在一起茶叶质量纠纷案中表示,案涉茶叶包装上虽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识,但因茶叶特有的属性,在通常情况下,其预包装上缺少这类标识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该情形属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中“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之规定的但书部分。原告未举证证明案涉产品对其人身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原审在未查清相关损害事实的情况下,直接适用前述法律规定中关于对消费者受到的损害给予十倍惩罚性赔偿的条款显属不当。

是不是“职业打假”?该不该支持?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在胡胜起诉的案例中,有6成以上案件最终撤诉。而从法院做出裁判的案件看,胡胜在重庆的法院提起的诉讼有较高的胜诉率。

在上述福清茶叶案中,对于胡胜是否是职业打假人,石柱县法院认为“尚不能认定”。该法院还认为,虽然胡胜购买茶叶后没有及时消费,不久提起诉讼,以前涉及多起产品质量责任诉讼,但不能因此否认他在本案中的消费者地位。

胡胜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他是自由职业,并不是所谓的“职业打假人”,也没有“打假”。对于为什么买这么多茶叶,他表示,自己喜欢喝茶,就多买点茶来喝,“我花钱买东西,想买什么东西是我们的权利。”

澎湃新闻注意到,对“职业打假人”的认定以及对索赔方消费者身份是否认同,也导致司法裁判的不同尺度。

深圳中院在一起案件的判决书中表示,向经营者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的主体应当具有消费者身份,且经营者必须明知其所售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

这起案件中,深圳中院认为,原告因购买相应类别的食品先后在多地法院提起几十起诉讼,要求经营者给予其十倍赔偿,亦有生效判决认定其为“职业打假人”,说明其购买涉案食品的目的不同于日常生活消费,而是以获取惩罚性赔偿为目的的营利行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规则保护的对象。此外,对于涉案产品,原告并未食用,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北京一中院在2021年5月作出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原告多次向法院提起类似诉讼,短期内大量购入不同品种的茶叶,数量明显超出生活所需,并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且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所购茶叶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因此,对其要求被告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重庆“卖150碗熟肉被判10倍赔偿案”发生后,为研究食品安全案件中的“职业打假”问题,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社会发展问题研究中心赵长江博士带领学生做了一番裁判文书分析,并得出结论:重庆是食品安全维权类“打假”的重点地区,其案件数量、胜诉率均在全国前列。

通过分析上述裁判文书中原告是否住重庆,赵长江认为,受益于司法环境的支持,外地大批“职业打假人”涌入重庆进行“打假活动”。

赵长江的上述研究称,“职业打假”案件涉及数量最多的是超市、农副食店、茶叶店、药房。赵长江认为,“‘职业打假人’家庭化、抱团化和公司化的特征,已经远远超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设立的初衷。”

责任编辑:崔烜 图片编辑:李晶昀

校对:丁晓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