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品|三言财经
作者|大鹏
吴亦凡被拘后,5年前农村小伙被吴亦凡起诉赔偿32200元的案子被提起,星权律所和代理律师朱晓磊陷入争议。
五年前,王吉胜因吃瓜“小G娜”和吴亦凡事件,称吴亦凡是“加拿大炮王”,被吴亦凡告上法庭索赔22万元。而吴亦凡的代理律师,正是星权律所主任朱晓磊。
最后,法院考虑到王吉胜的经济情况,判王吉胜赔偿吴亦凡32200元。可王吉胜还是拿不出来。据悉,王吉胜上了征信黑名单,并开始了漫长的打工还债生涯。
这次吴亦凡被刑拘后,很多网友跑到朱晓磊的微博下面留言,为王吉胜鸣不平,要求朱晓磊退钱。
很多大V也发声指责星权律所和朱晓磊的行为。
王吉胜本人也发文表示,吴亦凡被拒了,那么他赔偿那些钱是否能要回来呢?那是他在江苏当保安挣的血汗钱。
或是舆论压力,亦或是心怀善念,经过多日发酵,朱晓磊昨天终于退了1万律师费。
今日,王吉胜发文称,朱晓磊在看到网络舆情后联系了他,并以个人名义把当时法院判决王吉胜承担的律师费全部给到了他,支持他的生活。
从转账记录的截图上可以看到,8月4日,朱晓磊给王吉胜转了10000元,并附言“好好生活”。
资料显示,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由朱晓磊创立,所负责的案件以国内外知名人物为主要法律服务对象,以艺人人格权维权、艺人经纪纠纷、艺人合同纠纷等为主要法律服务内容,同时涵盖影视、传媒等文化产业法律服务领域。简单来说,就是专门代理艺人肖像权及名誉权案件。
这些年星权律所代理过2000多起案件,代理过的明星有:范冰冰、吴亦凡、张馨予、靳东、赵丽颖、伊能静、李晨、林心如、鹿晗、杨紫、刘诗诗等近200位公众人物,还被网传胜诉率高达100%。
事实上,星权律所的胜率并没有传闻中的那么神。数据显示,在2000多起案件中,撤诉占12.04%,驳回占16.13%。
星权律所的创始人朱晓磊,2008年硕士毕业后来到北京,成为一名北漂实习律师。
据了解,2009年,朱晓磊倡议并创办了演艺维权中心,专注于私人律师和人格权维权领域。
2015年,星权律所正式成立,朱晓磊任律所主任。诽谤刘诗诗与吴奇隆离婚、范冰冰怀孕等谣言的律师声明均出自其律所之手。
李连杰诉大旗网名誉权纠纷案、向华强诉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等均是朱晓磊的代表案例。
上个月,朱晓磊还作为明星律师参加了《天天向上》节目,朱晓磊用自己曾代理过的几位艺人的例子现身说法,讲述网络世界中的法律常识,解答关于“网络暴力”等热议话题中存在的法理。
朱晓磊在节目中表示,虽然公众人物需要让渡一部分名誉权,但是如果遭遇到了人身攻击、诽谤等行为还是需要坚决反击。
由此看来,朱晓磊代理了这么多明星案件,接受媒体采访,还上了湖南卫视,确实称得上是“明星律师”。
委托人遭遇到了人身攻击、诽谤等行为,律师帮其维护合法权益无可厚非;但如果委托人此后被证实有此前案件被他人描述的道德问题或违法犯罪行为呢?
我们探讨几个问题:
1、朱晓磊作为吴亦凡律师有没有错?是否违背了职业操守?
有网友认为,明星们之所以能犯下那些罪行,离不开律师的帮助。
如果吴亦凡被定罪了,那代理律师是正常职务行为,还是得接受道德层面的指责?
2、王吉胜是否有权利翻案?翻案胜诉几率大不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由此看来,如果吴亦凡的罪名属实,那王吉胜可能不算侵犯其名誉权,自然有翻案的权利。
但是王凯律师称,吴亦凡告网友的事连带整个行业被骂。那个“无辜”的网友除了骂吴亦凡是炮王,还虚构吴欠下巨额债务。对公众人物进行负面评价没问题,虚构事实就是造谣,那位网友被判赔偿一点也不冤枉。
为此,三言财经特意查看了那份判决书,判决书中确实写着“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虚构吴某拖欠巨额债务的事实,构成对吴某的诽谤。鉴此,王某所发表的相关微博内容已构成对吴某的诽谤、侮辱,侵犯了吴某的名誉权”。
如此看来,即使翻案,王吉胜的胜算似乎也不大。
律所、律师函是不是对明星一些违法行为提供了保护作用?
新京报发表《吴亦凡倒了,但不要忘记那张状告网友的律师函,和曾被判赔3万的网友》称,明星所在的机构动不动对网友“律师函警告”,甚至直接起诉批评明星的网友,附带要求高额赔偿款。
这样的高额索赔,看似形成了“杀鸡儆猴”的作用,但实际上也形成了传播法里所讲的“寒蝉效应”——网友们不敢轻易评判明星了。
这样的“寒蝉效应”蔓延至娱乐领域的“方方面面”,刚开始还只是停留在明星的长相不能批评,后来扩展至演员的演技不能说好坏,音乐作品不能说难听。网友的嘴被明星的舆论武器捂得严严实实。
最后还指出,不能动不动就拿律师函来吓唬人。至少,在发律师函之前,要看看自己的诉求是不是真正符合法律的要求。
那么,律师和律所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以“吴亦凡都美竹案”为例,此前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的一份律师声明称,都美竹发布了大量的关于吴亦凡的不实言论,严重损害了吴亦凡的个人声誉;而现在很多言论已经被警方证实属实。那么当初发布律师声明的律所和律师有责任吗?律所、律师函是不是对明星一些违法行为提供了保护作用?
有的律师认为这只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发布的,如果要承担责任,那以后还有律师敢发律师函和律师声明吗?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表示,他确认律师行业已经失去《律师声明》这项业务了。
黄熊律师表示,通常律师函会对相关事件或行为进行情况介绍、事实澄清和法律预判,具有法律效力,能够约束律师函发出者,警示律师函接受者,但没有责任的最终定夺权和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相反,如果律师函所载内容故意失实,以造谣带舆论为目标,有混淆公众视听之嫌的,相关主体均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 第三版 民事卷②》,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发布律师声明,应当对委托人要求发布的声明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
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即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发布署名律师声明,如果该律师声明违背事实,侵犯他人名誉权,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应对此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吴亦凡事件带来的影响是立体的、多层面的,从常规的商业方面代言取消,到支持者撇清关系,到社交账号及音乐平台的下架。星权律所陷入争议也代表了从娱乐圈开始,律师函在逐步“失效”,从颇具威力的律师函,到实锤打脸,整个娱乐明星圈信誉度降了一个层级,律师函声明正在变得苍白无力。
从娱乐到商界,再到法律,一些改变正在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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