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语
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已经逐渐产业化,形成“提供方—中间商—使用方”的互联网犯罪链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常与计算机犯罪、信用卡犯罪、网络诈骗犯罪等紧密交织。因此探讨本罪与其他相关罪名之间的关系,厘清一罪与数罪以及相关的法律适用争议,成为司法实践的重点和难点。
二信息获取阶段
(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互联网时代,公民的个人信息常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如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或者传输的涉及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则同时符合本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这两个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属于刑法中的想象竞合犯,按照处理这一犯罪形态的规则,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由于两罪最高刑相同,因此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中行为人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次数、危害后果、违法所得、被害人经济损失等实际情形进行综合分析,分别进行两罪量刑评判,最终选择量刑更重的罪名进行定罪和处罚。
(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
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极为广泛,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账户密码、财产状况等等,显然涵盖了公民个人的信用卡信息资料。如行为人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公民信用卡信息中的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同时符合两罪的构成要件。因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属于特殊法条,前罪属于一般法条,构成法条竞合。按照适用特别法条优先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应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
(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
实践中,一些行为人通过建立网站、通讯群组供他人进行公民个人信息交换、流转、销售,以赚取服务费用。普通网民能够在网站查询他人账号和密码,甚至公开兜售公民个人信息。此类网站存储、流转公民个人信息量巨大,但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未直接接触公民个人信息,难以按本罪定罪。但对于供他人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实际上属于“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因此,《解释》规定,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本罪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
(四)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实践中,一些单位或个人因为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需要,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危害后果。为了促进网络运营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网络安全法》确立了“谁收集,谁负责”的原则,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虽难以按照本罪定罪处罚,但可能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因此,《解释》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三信息使用阶段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
公民个人信息可能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经营信息,如顾客名单及个人信息详细情况等从而符合商业秘密的特征。因此,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此类公民个信息的行为,可能会同时触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与侵犯商业秘密,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二)诈骗罪
司法实践中,为了诈骗他人钱财而非法获取他人信息屡见不鲜。对行为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又使用该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实施诈骗等其他犯罪的罪数形态认定,应当进行具体分析。
第一种情形是:如果行为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能够单独成立犯罪,比如只获取了一条公民个人信息,然后利用该信息实行诈骗,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巨大构成诈骗罪的。由于后一行为的诈骗罪已经对被害人财产损失这一案件事实进行了刑法评价,根据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对前一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能重复评价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由于行为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较少,且不能重复评价被害人财产损失,也没有其他入罪情节,不符合“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因此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行为人的行为只构成诈骗罪的情形下,只能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进行考虑,适当从重处罚。
第二种情形是:如果行为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犯罪(比如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巨大),并使用该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实施诈骗犯罪,则行为人的两个行为均已经独立构成犯罪,分别触犯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诈骗罪。诈骗行为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终极目标和根本动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是为了诈骗这个目的服务,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之间形成了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而且触犯了不同的罪名。但由于《电信诈骗意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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