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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需要找律师吗,借名买房,借名人不认,想要强占,应当如何维权?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8 11:10:09

如果因为限购问题要进行借名买房的话,首先在进行买房之前,应签署好针对于房产归属权的实践所有人相关的合同以保证进行购买之后,实际购买人能够得到该房产的实际产权。如果发生纠纷之后,双方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解决问题。

网友询问:

借名买房,借名人不认,想要强占,应当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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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敏树律师事务所赵亭旭律师解答:

借名买房协议具有一般的合同约束力,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可以直接去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房屋所有权归于自己,此时需要提供双方的借名卖房协议、支付相关款项的账单、发票、收据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可以去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如果借名人不同意将房屋变更登记至实际出款人名下,则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申请后借名人如果将房屋卖给第三人,则第三人不得就其房屋所有权主张保护。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申请异议登记之后应当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这里的15日为限制权利人及时行权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河南敏树律师事务所赵亭旭律师解析:

异议登记是指当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经审查通过后,登记机构将异议记载在登记簿上的登记行为。

异议登记旨在对登记错误状态下的真正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的手段,通过在登记簿上记载不动产登记异议,排除登记的公信力,排斥第三人的信赖,从而达到维护和救济自身权利的目的。异议登记并不是一种终局的对错误登记的救济,但它可以及时或临时性地提供一种保护,并与更正登记结合形成了保护真正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制度体系。

赵亭旭律师提示:

出资证明、购房手续是可以作为证明借名人系真实购房人的证据。

借名买房中借名人出钱出力,被借名人只负责挂名,从常理来看,房屋购买时购房款的交纳以及相应的一系列购房手续都应由借名人主办,即使借名人就借名一事支付被借名人一定的费用,购房手续办理完毕后的相关单据和证件也应交由借名人保管。

首先,就出资而言,证明出资人全部出资具有重要意义。一旦借名人不能证明房屋由其全部出资且不能拿出书面代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很可能认为是被借名人向借名人借款购房,或认为是借名人赠与被借名人资金购房(在借名人与被借名人存在特殊关系时,如直系亲属)。因此,对于借名人来说,一定要保存好转账凭证或购房票据。

其次,就购房手续而言,房屋购买过程中的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发票、维修基金收据、还贷手续、原始房屋产权证等应当在借名人手中保管,虽无实际作用,但能体现借名人对整个购房交易的掌控,也能够作为证明借名人系真实购房人的有力证据。

赵亭旭律师简介

河南敏树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中共党员,执业12年。擅长建筑、房地产、各类经济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案件也有丰富经验。

办案理念:凭借智慧,遵从法律;厚思敏行,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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