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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婚姻财产律师找哪家,贵州省都匀市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8 08:30:33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涉黑案件、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某品)。

被告人江某某(绰号某波)。

公诉机关指控:XX年11月底,代某(已诉)找秦某某追账时知道赵某1欠秦某某的钱,代某要求秦某某将赵某1的债务转移给她。XX年3月30日,代某约赵某1在都匀见面谈还钱的事情,见面后吉某安排唐某某(已诉)、谢某(已诉)在都匀市某某酒店房间看守赵某1要账。唐某某通过李某(已诉)先后安排了严某(已诉)、祁某某(已诉)、罗某某(作案时未成年)、王某(作案时未成年),谢某安排被告人江某某、吴某某,在都匀市某某酒店看守赵某1时间长达三天三夜。后谢某和吴某某、江某某带着赵某1到贵阳去找钱还。赵某1拿了7万元给谢某,谢某将钱转账给代某后三人返回都匀。XX年5月初,吉某安排谢某带人到贵阳去找赵某1要钱,谢某带江某某、吴某某、张某2到贵阳,由于找不到赵某1,谢某等人在赵某1住房门口喷侮辱性字样后返回都匀。

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自首、从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从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购票记录、入住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梁斌存折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前科材料,户籍材料,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图片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短信记录、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秦某某、代某、罗某1、董某、赵某2、张某1、张某2、王某、罗某2、严某、李某、谢某证言,被害人赵某1陈述,被告人江某某、吴某某供述。建议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被告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XX年4月9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二被告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江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当庭自愿认罪,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吴某某、江某某本次犯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造成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江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注明:若想获取完整判决内容,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的刑事辩护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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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本罪的法益是人的身体活动的自由。非法拘禁罪不是危险犯,而是实害犯。现实的自由主要包括身体的场所移动自由,从一定场所离开的自由以及在场所内的身体活动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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