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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找办理刑事案律师,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8 07:02:36
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


编者按

日前,“法律读库”微信公众号发表《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一文,对捕诉一体和员额办案制改革背景下,如何严把审查批捕起诉关口、做优刑事检察工作进行了探讨。按照最高检领导要求,现予以转发。针对文中一些观点,理论界和实务界可能存在不同声音,但无论如何,每一位刑事检察人员都应深入思考,作为指控、证明刑事犯罪的主导者,我们理应以更高站位、更高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按照“求极致”的工作目标要求,不断提升自身刑事检察业务能力水平,从而真正履行好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

在基层检察院刑事检察一线工作三十多年,目睹了国家刑事司法工作的变化,更亲身感受了刑检工作发生的变化。近几年检察机关职能的调整,捕诉一体、员额办案制的实行,屡屡成为社会热点的冤假错案,都深刻影响着刑检工作。新形势下刑检工作何去何从,事关刑检乃至检察的未来,值得每一个刑检人思考。

正确认识刑检工作使命

树立勇于担当的责任意识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体现在刑检工作根本任务之一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出现冤假错案。为保障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刑事诉讼法在制度上设计了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两道关口由检察机关履职。

检察机关以“审查”的方式,把侦查机关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无罪之人,以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方式挡在门外,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实现监督之责。对法院的监督其中之一表现为监督纠正法院错判无罪放人的行为。

从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在诉讼中的职责作用看,没有检察机关的错捕错诉就没有冤假错案,检察机关是刑事错案的第一责任人。

我们不能和社会上大多数不熟悉法律的人一样,认为冤假错案是公安局抓错了人,是法院判错了案,与检察院无关。

刑检人员必须有勇于担当的责任意识,方能在工作中做到心存敬畏,不负宪法赋予的重任。质量是刑检工作的中心,案件数量占四大检察业务之首的刑检工作,却是唯一不以数量取胜的业务。一个检察院无论办了多少案件,出现一个成为社会热点的冤假错案就形象全毁。长此以往,对检察全局的影响将难以估量。

建立捕诉一体下

员额办案防错机制

捕诉一体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由同一办案组或办案人员办理,两个关口防止错案的机制实质上变成了一道关口。

如福建赵宇案,员额检察官在审查逮捕时认为赵宇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没有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时同一员额检察官,很难摆脱审查逮捕时形成的有罪认知,所以作有罪不起诉处理。虽然是不起诉,但有罪认定必然带给赵宇民事赔偿责任。赵宇不接受有罪不起诉处理决定,通过自媒体传播成为社会公众关注事件,最后检察机关自我纠错改为无罪不起诉。

鸿茅药酒案批准逮捕后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事件,后来在最高检的关注下放人。否则,由批准逮捕的同一办案人审查起诉,当事人也难逃被起诉追责的厄运。

员额办案责任制的出发点是好的,有利于减少干预,提高效率明确责任,但办案制度的目标应该质量优先,也需要具备实施的条件,员额办案责任制要求员额检察官必须又红又专,即确保思想上不出轨业务上不出错,否则案件质量就难有保证。建立防错机制以保证案件质量,捕诉一体下员额办案制的效率才有意义。

修改考核内容

树立以质量为导向的考核体系

考核应当由数量导向向质量导向转变。

如“两项监督”,经过检察机关近些年卓有成效的工作,有案不立和漏犯漏罪现象已经大为改观。对刑检工作来说,“两项监督”已常态化,“应追不追”就是失职,考核应当解决“应追不追”问题。

目前的考核以数量为指向,致使有的地方弄虚作假求数量,甚至是“乞讨式”作假,既浪费资源降低效率还心生抱怨,既自损形象公安还不服气。从追诉的数量和情形看,应当有不少侦查人员因此被追责才对。

再如抗诉案件,对第一次起诉工作而言可能是失败的,要么是案件质量有问题,要么是出庭质量不高。此类抗诉案件又占用一次司法资源,降低了诉讼效率,和一次起诉结案的案件不可同日而语。

目前以抗诉数量为导向的考核,让抗诉多的成了先进标兵,一次起诉成功者却“默默无闻”,真的是到了应当改变考核导向的时候了。

优质高效的刑检工作应该做到“三无”:无错捕(没有捕后撤案和无罪不起诉)、无错诉(无撤回起诉和判无罪)、无抗诉(判决采纳起诉意见)。

改进刑检业务培训

保证案件质量

虽然员额检察官的素质比较高,但差异还是很明显,表现为对绝大多数案件人人都能办,对少数疑难案件绝大多数人驾驭不了保证不了质量。

当前刑检工作迫切需要提升员额检察官水平以保证案件质量。最高检和上级检察院开展的刑检业务培训正缺少这部分内容,应以解析法条易错点为内容来针对性地提升员额检察官办案能力。

正确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集中力量抓质量

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可依法从宽处理。该制度不只是给犯罪嫌疑人带来了利好,对刑检工作也同样是一大利好。基层院的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事实清楚比较简单的案件,可以说70%甚至80%的案件都可以适用。

一项新制度一开始实行肯定面临着一些问题甚至困难,如值班律师费用、量刑的精准化、与公安法院的衔接等等。一旦解决了这些问题就为以后大量案件的适用铺平了道路,从而节约大量诉讼资源集中办理少数疑难复杂案件,对这类易错案件的质量有了更多保证,也势必会减少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期限的发生,优化“案-件比”,提高诉讼效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诉讼活动的影响,对刑检工作乃至整个检察机关都意义深远,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落实好刑事诉讼法的这一新规定。

新形势已然到来,刑检人唯有认清形势勇于担当,视质量为刑检工作的生命,以质量为中心,建立质量为导向的考核机制和防错机制,不断提升自身素质,集中精力抓质量,刑检这项传统检察业务定会“一夜好风吹,新花一万枝”,定会为新时代检察事业增光添彩。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日报 作者为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娄凤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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