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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8 03:24:29
【检察故事汇·婺城篇】准确适用轻微刑事案件保证金制度,让司法更有温度





日前,金华市公信公证处根据轻微刑事案件保证金制度向婺城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反馈,被害人陈某某持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申请给付赔偿保证金,经审核后保证金已支付到位。这是婺城区检察院试行保证金制度以来向前后阶段延伸适用的又一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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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检察故事汇·婺城篇】准确适用轻微刑事案件保证金制度,让司法更有温度

2021 年7月7日晚,黄某某酒后驾车追尾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车辆。黄某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婺城区检察院审查公诉。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人发现黄某某赔偿意愿强烈,且具有赔付能力。于是经向被害人陈某某了解,陈某某已自行向婺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黄某某赔偿车辆损失人民币 2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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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了解到被害人陈某某的诉求后,根据《轻微刑事案件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对于案件进行评估并启动轻微保证金制度,要求黄某某向金华市公信公证处提存人民币 25 万元,被害人陈某某根据法院生效文书即可支取相应款项。后婺城区检察院对黄某某提起公诉,并建议婺城区法院对黄某某判处缓刑。2021年9月15日,婺城区法院采纳了量刑建议,并对黄某某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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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4日,黄某某和陈某某就交通事故达成一致实现民事调解,黄某某赔偿陈某某人民币18 万元。后陈某某凭借婺城区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提取了相应款项,剩余7万元由公证处退还给黄某某。被害人陈某某的损失得到补偿,黄某某免于被羁押收监,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良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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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是指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致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入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办案单位、公证机构或双方认可的调解组织等第三方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可考虑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或者相对不起诉,建议判处缓刑的办案制度。

朱国勇 金华市人大代表、律师

为深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化解社会矛盾和构建社会和谐的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平等保障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婺城区检察院于2021年7月就制定了《轻微刑事案件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这一制度可以有效破解被害人提出不合理赔偿请求的难题,对当前践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很好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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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的成功办理给同类轻微刑事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范本。婺城区检察院将在坚守案件质量的基础上,继续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推动公证机构参与辅助服务,用心、用情办好每一个小案,在探索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深入推进诉源治理。

责任编辑:王悦 采编:吴静 供稿:徐若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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