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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找律师事务所收费,安庆找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8 00:53:40

2017年,蓝秦律师事务所受安徽省安庆市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与怀宁县人民政府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件,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蓝秦胜诉:安庆企业用地被征收,法院判决违法

一、案件详情:

2007年A公司在怀宁县月山工业园区建设办公楼、宿舍和车间,所占用的土地为国有工业用地。2016年3月19日年国土资源部以文件批准安徽省呈报的某改建工程建设用地的请示。随即,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了批复,同意在桐城市、怀宁县境内征收部分农民集体土地,使用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作为该项目建设及拆迁安置用地。基于上级政府的批复,4月22日怀宁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征收决定》,决定对该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于6月15日在政府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告。A公司的部分房屋被纳入该项目的征收范围。A公司认为被告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遂提起诉讼。

蓝秦胜诉:安庆企业用地被征收,法院判决违法

二、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怀宁县人民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及相关规划要求;二是怀宁县人民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关于第一个焦点,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属于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国土资源部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的批复能够证明怀宁县人民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系因该项目工程需要。因此,怀宁县人民政府因该项目建设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根据该《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照该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因此,怀宁县人民政府因该项目工程需要,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征收行为符合上述规划要求,但怀宁县人民政府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因此,怀宁县人民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系主要证据不足。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需履行下列法定程序: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公布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府常务讨论决定,征收补偿费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等。本案中,被告仅提供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征收补偿费专户存储材料、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照片,且其中征收补偿费专户存储材料仅是安徽省怀宁县城乡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一份《证明》,因此,怀宁县人民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程序显然不符合《条例》的规定,系程序违法。另外,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但本案中,怀宁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没有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告知的行政诉讼权利事项也不符合《条例》的规定。

虽然怀宁县人民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但因该房屋征收决定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撤销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因此,确认怀宁县人民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但怀宁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违法之处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蓝秦胜诉:安庆企业用地被征收,法院判决违法

三、代理结果

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被告怀宁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且应当对被诉房屋征收决定的违法行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我方当事人因此获得了满意的补偿,超出了当事人的预期,本案得到了妥善的解决。在此,蓝秦律师建议,如果您在征地拆迁问题上遇到了难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及时启动法律程序,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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