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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8 00:36:40

5.3 医美服务中的法律风险

基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提供医疗美容服务中常见的医疗质量管理风险大致包括四类:医疗技术风险、医疗伦理风险、医疗产品风险和医疗管理风险。

5.3.1医疗技术风险

医疗技术风险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技术的高度注意义务,具有违背当时的医疗水平的技术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损害责任的风险。源于《民法典》第1218条有关医疗过错的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此类纠纷下医疗美容机构的举证责任较轻,由遭受侵权的求美者对医疗机构的侵害行为、损害结果、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注意规避的常见医疗技术风险如下:

(1)诊断过失:术前未作常规检查;医疗器械、填充材料或者用药选择不当。

(2)治疗过失:手术过程存在过错或失误,如麻醉过量不足或过敏;手术不规范导致对其他组织器官损伤;违规开展禁止或者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

(3)护理过失:术后出现损害,如医护人员在护理中违反高度注意义务导致术后出现疤痕、炎症感染或各类并发症等损伤。

(4)院内感染:院内环境或医疗行为消毒不符合标准。

5.3.2医疗伦理风险

医疗伦理损害风险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背医疗良知和医疗伦理的要求,违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告知或者保密义务,具有医疗伦理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损害风险。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告知义务是该责任的典型情形。医疗伦理损害虽以具备医疗过错为构成要件,特殊之处在于,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求美者仅需要对医疗机构违反相关义务的行为、损害结果、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即可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过错推定后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承担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未避免此类侵权责任的后果的承担,即要求医疗美容机构在工作中以书面方式留痕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应当注意规避的常见侵权情形如下:

(1)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全面地就诊疗方式措施、术后症状发展、术后护理或者所面临的风险与求美者讲解说明。

(2)违反自主决定意愿(违反知情同意),利用医生与求美者之间专业知识的信息不对称,做出违背患者自主决定的意愿的行为。如医生在手术中未在求美者同意下在自主实施其他的项目。

(3)违反保密义务,以各种形式披露求美者术前术后照片等就诊信息。

(4)违反紧急情况的救助义务,此点作为告知义务的特例,在紧急状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意见时不可放任不管,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5)违反合理诊疗义务,例如违反《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要求,仅有开展二级项目资质的医美机构在脂肪抽吸术中超越2000ml标准进行吸脂手术的行为。

5.3.3医疗产品风险

医疗产品风险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等医疗产品,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医疗损害风险。源于《民法典》第1223条,药品等缺陷及不合格血液致害责任:“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即实行不真正连带责任,对于因药品缺陷造成的损害,药品生产者承担的系无过错责任;医疗机构承担中间责任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最终责任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关于产品的缺陷,结合《产品责任法》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可知,医疗用品缺陷,是指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定或者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5.3.4医疗管理风险

医疗管理风险指医务人员在医院管理中,由于疏忽懈怠等过错,不当履行管理规范或者管理职责,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风险。是基于《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责任和第1218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中针对那些非医疗技术损害的医疗管理中产生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注意规避的常见侵权情形如下:

(1)病例资料的书写与管理不当。例如: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中无治疗处理意见。

(2)医务人员擅离职守。如工作时间看手机导致供水供电中断、仪器故障。

(3)医疗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即《民法典》第1198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4)其他违反管理制度和管理职责规定的情形。

5.3.5“黑诊所”医美纠纷风险

“黑诊所”,指无相关医疗资质而擅自经营医疗美容业务的机构或者场所,常见的医美纠纷情形包括:

(1)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包括许可证过有效期)的机构擅自开展属于《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中的医疗美容项目。

(2)实施超出分级目录规定的美容外科级别标准进行超范围经营的。

由于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即属于医疗行为,只要服务项目属于分级目录中的项目即构成《民法典》中的“开展诊疗活动”,因此,即使受侵害前不是在正规医疗机构接受的医美项目,仍可能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即是否构成医疗损害并不在于服务产所是否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在于服务项目本身是否属于医疗美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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