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如何正确地使用取保候审这一法律强制措施,笔者通过对法律的认真研究和对实践的理性思考后,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以求改进我们的执法工作,提高我们的执法水平。 存在的问题 :
一、滥用取保候审,放纵犯罪 有些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明显构成犯罪,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足以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并有碍于刑事诉讼的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本应依法对犯罪进行拘留和逮捕,但有时出于庇护亲友、或讨好领导、或贪图钱财女色,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犯罪嫌疑人一旦取保候审获释后,即逃之夭夭,或心安理得地过着消遥自在的生活甚至继续违法犯罪。由于当时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为了不追究刑事责任,往往放纵了犯罪。
二、滥用取保候审,冤屈无辜 有些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后,经过一段时间的侦查,已排除了其犯罪嫌疑或者由情节轻微而不构成犯罪,本来依照《刑诉法》的规定,应撤销案件无罪释放,但为了顾及公安机关的“面子”,或怕申诉告状,或为了收取保证金,往往办理取保候审。这实际上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原则,冤屈了无辜。
三、滥取保证金,损害群众利益 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有时受利益驱动,对不够成犯罪的一般违法人员,给予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收取保证金,给他“留尾巴”,如有些赌博或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治安案件,查破后,不依法呈报治安处罚,而是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收取几千元的保证金一了百了,因为治安处罚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一般不能罚款数千元,且呈批手续严格,不如收取保证金,经济利益见效快。这种做法,严重地损害了群众的利益。
四、怕用取保候审,影响执法水平 取保候审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自有其存在的事实根据和法律理由,对于有些犯罪嫌疑人,上于其犯罪情节比较轻微,不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没有逮捕必要的,公安机关为了“加大打击力度”,往往怕用取保候审,只好超期拘留,要么检察机关审查的,决定不批准逮捕,要么等法院判决以后,其羁押期限已超过其刑期。
这种情况,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 改进的方法 要改进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除加强侦查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使其切实理解和掌握刑事诉讼法律,摒弃利益驱动,树立廉洁公正执法风尚外,笔者认为,重要的是严格和完善立案、撤销案件手续,加强保证金的管理。 一、高度重视立案工作 立案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道工序,是公安机关开展刑事侦查工作的前提和依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未经立案,就不能进行侦查,就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据调查20起刑事案件,无有《刑事立案报告表》或立案手续不全的就有16起之多。 我认为,在实践,要严格和完善立案程序,应着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对任何未经立案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其进行侦查,无权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提高对立案工作的认识坚持“先立案后侦查”的刑事诉讼程序,彻底摒弃“不破不立”的不实事求是、不依法办事的错误做法。
2、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按公安部的规定,问由法制部门审核,报县以上公安机关领导人批准,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只有这样才能切实防止和纠正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利益驱动,滥用刑事侦查权,搞地方保护主义滥用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插手经济纠纷。
因此:1、没有犯罪事件存在,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违反治安管理或其他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行政案件,不能进行刑事立案,不能取保候审;
2、对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案件,公安机关不能进行刑事立案,不能对当事人取保候审;
3、对公民控告、举报在沿海等外地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当地有管辖权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不能违反属地的管辖原则进行刑事立案,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
二、正确适用撤销案件程序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立案后,既依法地自然地进入了侦查阶段,根据法律规定,在侦查的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依法只能对犯罪嫌疑人作如下处理:
1、移请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撤销案件,无罪释放;
3、撤销案件,作劳教处罚或治安处罚或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由此可见,撤销案件,是公安机关审结刑事案件的一种常用手段,取保候审,只是公安机关的一种侦查手段,或者说是为了侦查案件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要正确处理好取保候审和撤销案件这种法律关系,我们必须:
1、刑事案件确实未能侦查终结,确实需要追究犯罪嫌疑刑事责任,但一时又无法结案的,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收取保证金后,不能终止对案件的侦查和审理,以切实纠正“保而不审”、“以保代结”、“以保代处”的错误做法。
2、对正当防卫,疑罪从无、无罪的案件,应依法及时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的,无罪释放。严禁为了顾及面子,以收取保证金作为结处该类案件的手段,以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对有轻微违法行为,或危害不大,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侦查后,应及时撤销案件,依法做出实体处理,严禁以取保候审给当事人留下尾巴,“以保休处”或使案件久拖不结。
三、加强取保候审监督和管理 1、完善取保候审的监督机制。今后凡采取取保候审,一律要在主管局领导批准以前,由法制部门审核。凡违反此程序收取的保证金,应一律视为违法办案、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应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法制部门审核此类案件,应特别注意①立案手续是否齐全;②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是否必要;③收取的保证金是否适度、合理。除此之外,法制部门还应适时督促办案单位及时结案。 2、对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采取的取保候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该移送起诉的退回保证金,移送起诉;该撤销案件作无罪处理的撤销案件,退回保证金作无罪处理;超过法定期限的又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撤销取保候审,退回保证金,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 3、建立保证金的统一管理制度。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是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司法解释也规定,今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保证金也由公安机关管理。因此,对保证金的管理,将是公安机关一项繁重工作。公安机关应建立保证金的台帐制度,将收取保证金的情况造册登记,载明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执行时间、保证金的数额等内容,进行专人专户管理,严禁对之进行挪用、截留、分成。 4、取保候审是一项严肃的法律强制措施,是一项严肃的法律制度,禁止将取保候审作为公安机关“创收”的一种手段,禁止以收取保证金的多少作为衡量一个单位一个民警工作业绩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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