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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可以做缓刑辩护吗,保险诈骗无罪辩护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5 08:57:07

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上海7月11日电(记者林中明 通讯员刘晓曦)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保险诈骗罪案时,有针对性地开示证明构成保险诈骗罪的证据,促使犯罪嫌疑人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根据认罪态度动态审查羁押必要性,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日前,法院采纳宝山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以保险诈骗罪判处雍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2017年底至2019年期间,雍某某伙同上海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理浑某某、公司员工苏某某等人,明知苏某某与投保人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之间没有真实的雇佣关系,仍然帮助苏某某以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员工名义理赔工伤事故,骗取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6万余元。尔后,雍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在侦查阶段,根据警方搜集的证据,考虑到雍某某对犯罪事实交代不诚,多名涉案人员也未到案,尚有犯罪事实需要进一步查证,办案检察官陈伟东决定对雍某某批准逮捕,同时制发补侦提纲,引导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取证,进一步夯实本案的证据。

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涉案人员相继到案,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基本固定,且其他同案犯已退赔保险公司损失,并获得保险公司口头谅解,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

“考虑到雍某某在侦查阶段始终否认犯罪,我们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一次新的尝试。”协助陈伟东检察官办理本案的助理检察官章新星说道。而她口中的尝试就是证据开示制度。他们有针对性地向雍某某开示证明其构成保险诈骗罪的证据。在看见证据后,雍某某对不知苏某某不是投保公司员工的辩解出现松动,这时陈伟东检察官乘胜追击,告知了雍某某认罪认罚从宽政策,耐心为他释法说理。但雍某某对认罪认罚仍有顾虑,陈伟东检察官便同意给他一定的考虑期限。

不久后,陈伟东检察官就收到了雍某某写下的“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愿意认罪认罚”的申请书,他便立刻再次提审雍某某,并联系值班律师,就定罪量刑、诉讼程序适用等问题听取雍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在对雍某某提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建议适用缓刑的精准刑量刑建议后,雍某某表示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是考虑到雍某某这次认罪是到案后第一次如实供述,因此陈伟东检察官决定暂缓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在审判阶段,雍某某家属帮助他预缴了罚金。庭审上,雍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达了认罪悔罪态度。考虑到从审查起诉阶段到如今的认罪表现,陈伟东检察官于开庭次日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采取量化方式再次进行羁押必要性综合评估,认定雍某某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经检察机关建议,法院依法对雍某某变更强制措施。

陈伟东告诉记者,对雍某某通过证据开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阐释、给予适当考虑期等方式,耐心释法说理,促使他放下芥蒂转变态度,这是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而及时惩罚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路径。而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订后具有羁押必要性审查“天然优势”的捕诉部门检察官来说,他们对案件走向、在押人员认罪态度变化最为了解,适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切实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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