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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找律师写的房产一半算吗,二婚登记房产有一半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17 02:51:0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有财产位于怀柔区1室楼房一套归李某军所有的约定条款有效。

事实和理由:2004年4月20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二人婚后于2006年9月15日育有一子李某文。2014年3月4日,原、被告共同与B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与被告出资363313元购买怀柔区1号房屋一套,现未办理产权登记。2016年1月27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经怀柔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核准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坐落在1室的楼房归原告所有。现原告为便于依照该离婚协议办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事宜,故诉至法院。


北京律师靳双权——未分割的离婚财产,一方再婚后配偶有权分割吗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芳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因为当初说的是孩子由原告抚养,为了给孩子一个生活条件,才约定把房子给原告的。现在原告已经再婚了,孩子和原告的再婚妻子发生了矛盾,所以孩子现在不宜和原告一起生活。现在孩子已经和我生活有一个多月了。所以我现在不同意把房子给原告了。我这里有一个补充协议,上面写着房子归李某文,最早的初衷是涉案的房子给孩子。房子应该归李某文。


本院查明

李某军与王某芳于2004年4月20日登记结婚,2006年育有一子李某文。2014年,原、被告共同与B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以二人名义购买怀柔区1号房屋一套。后双方于2016年1月27日自愿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为:“1.子女的抚养:双方于1996年9月16日生育一儿子,取名:李某文,离婚后儿子随男方直接抚养生活,由女方每月给付抚养费0元。2.财产分割:婚前无财产;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1号的楼房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承担。3.债权债务:房贷由男方偿还,无债权。”

被告提交2018年6月1日双方签字的《离婚补充协议》,内容为:“离婚补充协议。李某军与王某芳经协商,签订离婚补充协议,内容为:2016年1月27日签订离婚协议时口头协商将夫妻名下的1号的楼房在儿子(李某文)成年后过户到其名下,现为了更好的履行,做出补充协议如下:在儿子年满18周岁或房贷还清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将房屋产权过户到李某文名下,在此之前李某军对此房产不能出租、转让、赠与他人等任何处置。”原告认可《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补充协议》均为双方本人签字,但认为补充协议实质为赠与,没有受赠人李某文签字,不能成立。


北京律师靳双权——未分割的离婚财产,一方再婚后配偶有权分割吗


裁判结果

原告李某军与被告王某芳于2016年1月2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有财产位于怀柔区1室楼房一套归李某军所有的约定条款有效。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李某军与王某芳在2016年1月27日离婚协议中订立的关于双方离婚后,坐落在1号的楼房一套归李某军所有的条款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协议;但需要指出的是,李某军与王某芳签订离婚协议后,双方又于2018年6月1日签订离婚补充协议,约定在儿子李某文年满18周岁或房贷还清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到李某文名下,在此之前李某军对此房产不能出租、转让、赠与他人等任何处置。因此,关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的内容已对原离婚协议中涉案房屋所有权分割的内容进行了变更。

因此原告要求法院判定原告李某军与被告王某芳于2016年1月2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有财产位于怀柔区1室楼房一套归李某军所有的约定条款有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需要指出的是,2018年6月1日双方签订的离婚补充协议对之前的约定进行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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